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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山区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控制制度为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落实职责分工 和职权分离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 理模式,做好权限分离,相互制约,提升单位内部控制的功效, 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控制制度。一、总贝U第一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各单位财务管理主要责 任人,分管领导为财务支出审核人,报账员是单位财务管理直接 责任人。财务人员的选用必须实行回避制,其人员更换时必须按 有关程序上报审批,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 和离职。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设专职报账员一名,资产管理人员 一名。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会计一名,局计财科设会计一名,负 责各单位票据
2、复核、打印记账凭证、记账、过账、结账,按月打 印会计报表。第三条 大力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符合公务卡 结算的,一律不得使用现金,诸如餐饮支出,其菜单、发票、接 待公函、接待审批单上的时间、人员、活动内容必须一致,同时 报账需及时,每笔经费支出,不得超过1个月报销。第四条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由经办人统一填写报销封面, 由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核的原始凭证并签字,然后分管领导签字, 法人代表审批。单项支出超过1000元的,需局主要领导审核,单 项支出超过5000元的,需经单位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后组织实 施。各单位的财务档案要设置专门的财务档案柜保管,做到防火、 防潮、防盗、防毁损、防散失。第五
3、条报账员每月根据收付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银行存 款日记账,并在次月5日前与计财科核对。第六条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不得 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各单位每月应将财务收支情况,向教职 工进行公开。第七条 禁止用银行存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 金,禁止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留帐外公款, 不得设置“小金库二二、预算的控制第八条各单位按时按要求向教育局提供正确的基础资料, 如:教职工人人数、学生人数、离退休人数等。第九条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统筹安排资金,经民主理财小 组讨论后上报预算草案。第十条各单位严格按
4、照教育局核定的预算数执行,严格按照 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做到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教育经费,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三、维修项目的控制第十一条 各单位维修项目一般分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的项目和学校自行实施的项目两种,符合招标条件的,一律履行 招标程序。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委派专人作为校方工地代表,对工程的 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工程类项目结算时,应注意发票上的公 章是否与签定合同的单位相一致,对于由局拨专款的工程项目, 应在局拨专款到位时按合同预定的方式给予支付。第十四条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工程项目(一般为5万元以 上),应进行工程审计,待工程审计后支付尾款。四、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5、物资的内部控制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时应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填写购置申 请表。第十六条 购置申请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 物资采购应经单位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讨论。第十七条 采购货物送达时,需履行验收程序,必要时由资 产管理员与实际使用人共同验收。验收后,资产管理员同时开出 验收单,并与购置申请表一并附在原始发票后,交由各单位主要 领导签字。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员根据开出的验收单登记物资明细帐。第十九条报账员审核原始凭证及验收单,根据原始凭证上 的金额报账,5000元以上的物资应附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记录。第二十条 物资使用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在资产管理 员处做好领用手续,需归还的低值易耗品
6、(如录音机等)归还资产 管理员,并做好归还手续。第二十一条每学期终了,由学校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实际 保管人、分管领导共同进行物资盘点,并形成书面记录,达到固定资产的,另按固定资产要求办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 项。五、流动负债的控制流动负债主要是指:伙食费、代扣代缴教师的“五险一金” 及个人所得税、其他零星代付款。第二十二条由分管领导负责伙食费的记录,并在学期结束前 将记录单交报账员,认真进行复核,并结算代办费,做到多退少 不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工资表,由分管领导进行复核。第二十四条 每年“五险一金”缴纳基数调整时,单位应告 知全体教师,并让全体教师在调整基数单上签字。第二十五条将个人所
7、得税、其他零星代付款的计算方法告 知全体教师,每月将每个教师应缴纳的所得税计算表张贴在各单 位醒目处,或发给教师个人核对表。六、票据的控制第二十六条 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各报账 员向区财政局统一领取,局计财科做好登记,报账员应及时地将 已开完的整本收据送交至局计财科,统一组织销号、核销工作, 在年度终了,局计财科将全年已销号的所有收据移交给原单位。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所有票据不得出借,并由专人开具。七、食堂物料的内部控制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食堂的物料应完善相关配送工作,如有 短缺需自行采购,应做到购买人与验收、保管人员分离。第二十九条负责保管的人不能同时负责库存物料的记录。第三十条库存物料的盘点应由负责保管、记账以及这两者 以外的第三人共同进行。第三十一条 教师不得占用学生伙食费,独立核算。八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