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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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协议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 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 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协 议,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 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协议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 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 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规定建筑单位修

2、改协议,减少包干造价,建筑 单位不批准,委托方诉至法院,规定解除协议。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协议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献, 并违反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协议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重要责任, 补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协议,不得任意扩大投资 规模。本案协议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协议,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 管部门的批准文献,缺少协议成立的前提条件,协议金额也超过国家批准的投资 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3、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过错方承担补偿责任,其认定是对的的。完全符合协议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 家重大建设工程协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 研究报告等文献订立”的规定的。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毕。” 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所有 工程转包给别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 行完毕。”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所有转 包别人,虽经发包人批准,但违反严禁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案例2xx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

4、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 店。XX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之后, 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 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 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 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 诉讼,规定发包人给予补偿。案例评析协议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 付价款的协议。建设工程协议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 之间所订协议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协议,归

5、属于施工协议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 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协议的规定。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 产生的因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 基于此而订立的协议无合法基础,为无效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 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 发包方应当补偿给承包人导致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等项损失。案例3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协议,修建某一住宅社区。 社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 遂规定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补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协议中并

6、未规定 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规定。房产开发公司遂 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协议有效,认为协议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 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 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 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补偿损失的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 的责任。案例评析协议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协议的内容涉及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 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 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 协作

7、等条款。本案争议的施工协议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 人对施工协议重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协议有效。由于协议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 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拟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对的的。依 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补 偿损失责任是对的的。案例4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采矿工业场地平整工程协议,规定工程按本地所在省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 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经发包 人和承包

8、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批准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毕的工程量变 更协议,并商定按“冶金部某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竣工结 算时由于离工问题和结算定额发生争议。承包人起诉,规定发包人承担所有离工 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协议规定的定额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规定承包人承担 延期交工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协议有效,第二个口头交涉的协议无效, 工程结算定额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协议为准。案例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拟定工程结算定额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协议哪 个有效。依协议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 设工程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并且协议的签订、变更或

9、解除,都必须 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个协议是有效的书面协议,而第二个协议是口头交 涉而产生的口头协议,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协议。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协 议为有效协议。案例52023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 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 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在本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 投标。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 争剧烈等因素,经充足核算,在标书中作出所有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 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

10、后,B建筑 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最后B建筑公司 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协议。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 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 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事实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而拟定的协议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 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协议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假如是招标人和中标 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

11、其他投标人作出补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 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协议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协议变更行为。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协议是固定总价协议,其特 性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 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 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 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 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案例6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其后, 经服务公司

12、批准,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xx建筑工程公司签 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议和建筑安装协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协议约定由市建 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 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协议约定由 XX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 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协议签订后,建筑设计院准时做出 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XX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 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 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

13、所致。本来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 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 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 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 计院和XX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 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义义建筑工程公司也应当依法分别向发包人 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

14、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协议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 法律依据的。根据协议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 人经发包人批准,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毕。第三人就其完毕 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 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 公司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的。值得说明的是:依协议法 这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所有工程转包给别人,施工总承包

15、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 自行完毕。本案中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所有转包 别人,虽经发包人批准,但违反严禁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案例7xx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xxx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xx商 场分店。XX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 议。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 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 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

16、蒙受损失, 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发包人给予补偿。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协议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协议,归属于施工协议的 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协议的规定。本案中引起当 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因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 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协议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协议。依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 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补偿给承包人导致的先期投入、设备、材 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案例8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12月,该公 司分

17、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 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布,引 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 程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剧烈等因素,经充足核算,在 标书中作出所有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 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最后B建筑工程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该 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 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

18、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事实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 失。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而拟定的协议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 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然,假如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 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补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 就只能认定调整协议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涉及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 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协议变更行为。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规定补偿损 失不应支持。假如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变更(应以有效签证为准),依法律规定,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协议是固定总

19、价协议,其特性在于:通过竞争 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 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 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 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 所以如属实,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案例9我市A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其后,经A服务公司批准,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 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议和建筑安装协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协 议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

20、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 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o 建筑安装协议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 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协议签订后, C建筑设计院准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 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 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重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本来 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 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

21、司又以自己不是设 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 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 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 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 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当依法分别向 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 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协议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 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 责任是对的的。值得说明的是:依协议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 立建设工程协议,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协议。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毕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可以将自 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毕。第三人就其完毕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 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 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严禁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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