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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暂行办 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固树立以民为本的开展理念,建立健全养老、 敬老、孝老的制度体系,满足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 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 务暂行方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德安实际,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 政府向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住在家的特 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养 老服务。第三条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应统筹考虑与其他老年 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享受本方法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那么,不重复享受。第二章服务对象第四条具有户籍且在户籍
2、地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一)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是指年满60 周岁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分散居住在家庭的特困老年人。(二)7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 年人。(三)8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以 上,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等行业标准, 综合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 指标,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 以上,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且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 策的老年人。(
3、五)低保对象中未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 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且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第三章 购买标准和服务内容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00元 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跨年 度使用)。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由专业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 会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等 要素应及时上传到县级智慧养老信息化平台跟踪和评估,不 得以现金方式消费。第七条 根据经济开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 况适时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 养老服务,服务内
4、容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 医、助行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第九条 购买服务工程、服务包等要素,由民政部门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 确。第四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民政局。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 经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组织,经依法在市场监管或 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单位等社会力 量。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 理制
5、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 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 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工程要求的其 他条件。第十二条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综合 考虑技术力量、队伍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条件,择优确定 服务承接主体,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 内容、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 上传服务信息、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 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
6、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民政部门应对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跟踪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要求的,应限 期整改。第五章 申请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由本人或法 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场)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 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 自愿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场)民政窗口提交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1 .年满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提交:(1)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2) 特困人员供养证或特困人员供养审批表复印件;(3)申请
7、 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五份(带原件备查)。2 .年满7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提交: (1)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低保证;(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五份(带 原件备查)。3 .年满8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提交:(1)困难老 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2)依据关 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 发201948号)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材料,或由县民政局 组织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等 行业标准,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认定结果。(3)申请人身份 证、户口簿复印件五份(带原件备查)。4 .年满60周岁以
8、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提交: (1)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失独)相关 材料;(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五份(带原件备 查)。5 .年满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未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失能老年人提交:(1)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 务申请审批表;(2)低俣证;(3)依据关于开展老年 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 材料,或由县民政局组织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 (MZ/T001-2013)等行业标准,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认定结果。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五份(带原件备查)。(二)审核。乡(镇、场
9、)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完 成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补齐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 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服务对象姓名、服务类别和购买服务金 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7个工作日,在审 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批。(三)审批。县民政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 日内依托特困供养、低保等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身份和有关 部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 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并汇总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购买服务资金。第六章资金
10、筹集与发放第十六条 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 资金由县级财政承当。同时积极吸引社会慈善、捐赠资金等 支持。第十七条 2022年县财政根据县民政局报送的购买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需求按计划拨付,2023年起县财政局会同 县民政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进 行清算,并预拨本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专项用于困难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购买主体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服务质量进 行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要建立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对购买 服务条件发生变化(包括服务对象死亡、受到刑事处分、弄 虚作假等)的,应及时办
11、理增发或停发手续。服务对象户籍 县内迁移的,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乡(镇、场)民政 窗口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购买服务对象条 件不叠加享受,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政府 购买服务。各乡(镇、场)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 好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 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第二十一条 购买服务合同实行绩效评估,根据工作 需要,对承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 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确定和 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按现行政府采购资 金支付程序办理。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应切实加强政府购买 服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平安。第二十三条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依法依规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 和法律责任,并追回冒领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凡之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方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