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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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认定须满足以 下八方面指标。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 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 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 大问题的行为。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行业开展规划要求,开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国 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 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4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 集群总产值7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 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o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

2、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 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 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 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

3、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

4、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也。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

5、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 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 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 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 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

6、、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开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公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 废止。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 增长高于10%;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 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 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

7、核心技术,有效创造专利年均增 长率不低于15%,每万人有效创造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 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 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 不低于1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 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 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开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 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 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 基准值;属于

8、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 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 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开展。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开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 业开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 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依照本方法第二章第 六条,制定未来三年开展规划,开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 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开展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促

9、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开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 化、集群化开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 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开展规划,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中小企也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 区划范围内,以新开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 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 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第三条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 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

10、面贯彻新 开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也与做强产业相结合, 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 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集群开展中 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 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六条各级中小

11、企业主管部门重点I制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 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 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开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 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 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 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

12、 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 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 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 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 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 造体系。(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 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 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

13、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 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 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开展,制定 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开展目标和工作措施。第七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开展规划和专项扶持 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第八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 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工程的支持力 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 营商环境。第九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

14、龙头企业、商 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 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开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 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 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第十二条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 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

15、报主体。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 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 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 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五条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 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开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第十六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 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

16、于每年4月30日前填 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 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开展评估报告。第十七条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 认定:(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 的;(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 更新报备的;(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 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 问题的行为。第五章附

17、那么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实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09) 36号),制定 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 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 件

18、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 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

19、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20、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

21、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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