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处XXXX10)考评员培训法律法规授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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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珍输金QZ金生产杼推4僖打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平安监督处 陈亚民Q宏:Z金住声杼海化涉的局部法律注观知钠一、中华人民再知全住户法1、平安生产管理方针及机制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企业应该围绕此方针开展平安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 本企业平安工作方针、目标)2、对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2、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 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是指不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 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平安的情况时, 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

3、产经营 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 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 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 人员的义务。13 .对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消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 生

4、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 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 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 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

5、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 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

6、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4 .对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的规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 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 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

7、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 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经调查确定为 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还应当查明对平安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 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 调查处理。二、中华Aa并化国建路支通逢全日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 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 的平安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

8、驾驶平安设施不全或者机件 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平安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平安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 碍平安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平安驾驶的,不得 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平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 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 明显

9、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 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 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 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 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消除平安隐患,未消除平安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 驶。三、中华A国并化用为动注1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方面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严格执 行国家职业平安卫生

10、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平安卫生教 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平安卫生设施是指安 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噪声、通风)、生产性 辅助设施(饮水间、休息室)等)2 .对职业平安卫生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 业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 .对劳动者职业培训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

11、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骸、中华A国并化阴清防饯第十七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 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一)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 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 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平安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平安培 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 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 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

12、先 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 防平安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 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 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平安 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Z、中华A国并彳。阴炎岌聋伸应对接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 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

13、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 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 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 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 方法,并显著标明平安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平安通道、出口的畅通。六、中华A氏先用用劫金冏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 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八十八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

14、冒 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 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七、中华人民共”阴馋路依褊修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 平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平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

15、规程,不得违章作 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 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 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 反装载要求。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 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 让、出租。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 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 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 或者未经

16、平安检查的车辆出站。八、中华A国卷初阴馋路文通之全接实施整例关于对车辆的平安技术检验的规定: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以下期限进行 平安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 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 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九、公路之金保护修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 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

17、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 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十、在户名金寺故报着彩翎布处理会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

18、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 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

19、故责任者依 法追究责任。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

20、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职责及岗位责任制的 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 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 设,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法人代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 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

21、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 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22、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 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十一、兔降4学晶鱼全管理聋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 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管 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

23、准要求的平安条件,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 平安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 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 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 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平安 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 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 现场检查员

24、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平安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 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 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 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 性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 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 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 生渗漏、洒漏

25、;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 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 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 时的应急处置方法。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 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安技术条 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平安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警示标志。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 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

26、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 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 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 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十二、工行伊所砒白2生验螫管理会例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 责。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 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

27、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 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 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

28、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 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A)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 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 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等 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十三、金Q名全生产费用娓胆彳。窗理方法第四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

29、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 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 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 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 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平安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 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平

30、安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 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平安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 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 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平安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七)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A)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 推广应用支出;(九)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1、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 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 年计提平安费用缺乏的,超出局部按正常本钱费用渠道列支。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平安费用管理制度,明确 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 全费用。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平安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平安费用 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平安费用使用计 划和上一年平安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 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 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企业平安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十

32、三、姓声名全多故应含孩卷省理抄法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 单位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那么(AQ/T9002-2006),结合 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 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 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等主要内容。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 重大危

33、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 容。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考前须知等内容。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 急预案相互衔接。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考前须知等内容。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

34、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 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平安生产许可 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未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 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 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计

35、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 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 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 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二十九 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 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 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十伊、色路猊再也编皮客色钻卷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 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

3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 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 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 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 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 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五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五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职业道德教 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 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第五十九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

37、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 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 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平安管理,完善平安 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十Z、演全生产多故四崽豺左招理第朽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 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

38、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 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 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 面负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 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 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 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 金,建立资金使用专

39、项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 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 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 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 月31日前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4、对平安生产投入的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

40、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 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 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 制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 统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

41、防护用品、 进行平安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 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 应当及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 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

42、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 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 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十大、杳州修学单色盗全嬉财艇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43、应当进行平安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 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培训,熟悉有关平安生 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掌握本 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 的能力。未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接受平安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标准;(二)平安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平安

44、生产技术、平安生产专 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 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培训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标准;(二)平安生产管理、平安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5、(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 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 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 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平安培训 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 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平安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

46、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 上岗的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 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 组级的平安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平安培训。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平安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 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平安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 培训计划。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 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

47、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 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期间, 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 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平安 生产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 设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

48、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 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十、馋路猊客当翁金女右全管理娓绻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平安生 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 职平安管理人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平安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 人,运输经营、平安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 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 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 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原 那么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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