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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规那么一、总那么第一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在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 各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把扫除黑恶势力和反腐败、基 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 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 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整体 性、协同性,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 策部署落到实处。第二条领导小组由组长主持领导小组的工作,重大事 项由领导小
2、组集体讨论决定。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扫黑办)、综合 督导组、组织建设组和舆论宣传组。第四条 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 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二、职责任务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任务是:(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县 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二)组织领导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三)向镇党委、政府和县委政法委书面报告有关扫黑 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和重大复杂案事件。(四)协调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 问题。(五)组织领导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考核、表彰 奖励工作。(六)完成镇党委、政府交
3、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是:(一)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结 合自身职能,主动承当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 务。(二)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监管,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 间。(三)组织、指导本系统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 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四)对有关政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并通报的行业管理 漏洞,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通报 反应。(五)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 执法有效衔接。(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请示报告制度第七条领
4、导小组要及时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事 项报请镇党委研究决定,及时请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 报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落 实情况、年度工作总体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领导小组议 定重大事项前,决策方案报镇党委审批。第八条以下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向领导小组 请不:(一)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全局、需要提请镇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各村、各单位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 达成一致,需要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事 项。(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工作方案和措施。(四)镇党委交办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案(事)件和 需要镇扫黑除恶专
5、项斗争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把握的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重大敏感案(事)件。(五)涉及重要敏感对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事 项,以及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的重大敏感案(事)件的宣传报道 和舆情处置应对。(六)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七)其他应向领导小组请示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以下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领导 小组报告:(一)本单位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决策部署的情况。(二)本单位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情 况。(三)本单位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部署及工作 推进情况、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每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和
6、重 大涉外案(事)件处理情况。(五)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政 策措施建议。(六)其他应向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第十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体情况、领导小组牵头 办理或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统一向镇党委、政 府请示报告,各成员单位协助做好工作。四、会议制度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领 导小组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 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局部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 单位和各村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县 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 位
7、思想和行动。(二)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势,研究工作重大 方针、政策和事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局的重大事项,对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三)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工作。(四)审议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出台的重 要文件。(五)研究需要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把握的重大敏感案 (事)件。(六)讨论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讨论的事项。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领导小 组组长确定,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应提前通知领导小组 各成员,工作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印。领 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 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事项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均做记录并根据需要编 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发,印发领导 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和各 地,重大事项报告镇党委、政府。根据会议内容和保密要求, 会议纪要可以调整印发范围。第十五条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内容,未经领导小组或 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传达或公开报道的,应严格保密。五、附那么第十六条 本规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