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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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 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能耗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 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 指标及煤炭指标,其中煤炭指标包括煤炭替代指标和煤炭消费指标。能源消费指标,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因所在市能源消费增量空间不足导致项 目无法落地,需有偿获得的能源消费量。煤炭替代指标,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通过减少存量煤炭消费为 新上耗煤项目腾出的煤炭消费量。煤炭消费指标,是指耗煤企业扩大生产或煤炭消费空

2、间不足,需有偿使用 的煤炭消费量。第四条 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 率优先原则。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组织工作,省财政 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能耗指标收储第六条收储范围(-)省级统筹的能源消费指标。(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两高行业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 移产能时,转出地腾出的能耗指标。(三)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 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四)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 的市调减的能耗指标。(五)全省发展核电、海上风电、外电入鲁增

3、量部分形成的能耗指 标。(六)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第七条收储数量(-)十四五期间省级统筹收储2050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指标。(二)两高”行业跨市域产能整合、向省外转移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 除焦化、煤电等行业合理确定省级收储和市级留存比例外,其他两高行业 中的50%由省级收储。(三)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 收储的能耗指标,省级收储数量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四)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 的市,以省里分配的能源消费指标和部署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为基数,分别收 储5%和10%。(五)全省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

4、的煤炭指标,全部由省级收储;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核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 成的能源消费指标和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按照省市各50%的比 例,实行分级收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有调整的,省级收储能耗指标数量按照最新规定执行。第八条收储程序(-)制定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工作实际进度安排或各市政府 主管部门申请,及时制定全省年度分批次能耗指标收储工作方案。(二)评估论证。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规确 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纳入收储工作方案的项目进 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符合政策规定的省级收储项目清单,组织专家论 证会I确定评审结果

5、。(三)审核确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第三方评审结果,研究制定收储 方案。其中,对于收储相关市指标数量在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 审核确定并组织实施;对于收储相关市指标数量在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 改革委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三章能耗指标使用第九条使用范围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范围包 括:(一)省重大项目。(二)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优选项目。(三)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四)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五)其他项目。第十条使用方式包括依申请使用和市场竞购两种方式。(-)依申请使用

6、:适用于第九条前四类项目。(二)市场竞购:适用于所有符合市场竞购条件的项目。第十一条使用价格(-)依申请使用类1 .实行基准价格制,参照全国用能权交易价格和省内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 整。能源消费指标基准价格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基准价格150元/电2 .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 格给予20%优惠。3 .省级有偿收储的能耗指标,依申请使用价格按照省级收储价格执行,不 执行优惠价格。(二)市场竞购类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竞价决定。第十二条使用数量省级收储能耗指标总量20%左右用于市场竞购类项目,其他指标用于依申 请使用类项目。项目使用省级收储能耗

7、指标数量,由第三方机构依据项目实际需求和省级 收储能耗指标总量综合评定后研究确定。第十三条使用程序(-)依申请使用类L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 的,由初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2 .专家评审。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 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依申请使用条 件、是否享受优惠价格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3 .审核确定。使用省级统筹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及以下或煤炭指 标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吏用能源 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以上或煤炭指标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改

8、革委研 究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4 .指标下达。经审核确定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待项目建设单位 缴纳指标使用费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二)市场竞购类1 .信息发布。用于市场竞购类的能耗指标竞购信息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及时发布。竞购信息包括当次竞购的能耗指标数量、基准价格、参与竞价的 项目建设单位需具备的条件等。项目建设单位依要求参与竞购。2 .资格评审。随机选定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参与市场竞价的项目建设 单位资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3 .竞价确定。依程序组织竞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竞价最高的符合市场 竞购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获

9、得相关指标。4 .指标下达。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竞 价结果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购能源消费指标,不纳入所在市能源消费总量 控制考核,但纳入所在市能耗强度考核。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煤炭替代指标对应的实际耗煤量,不纳入所 在市煤炭消费总量考核。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的煤炭消费指标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现有产 能所对应的数量。第十七条 对于积极配合开展省级能耗指标收储工作的市,优先支持其项 目依申请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第四章收储资金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指标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 用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

10、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能耗指标收储和使用计划,按规定编制 年度能耗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二十条收储资金用于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的收储,支持能耗双 控、煤炭消费压减、节能降碳和高耗能行业、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 支出。第二十一条 建立收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 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使用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 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达的指标:(-)向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煤炭替代指标未用于本

11、项目,转让其他项目(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 改革委终止其评审委托,并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给被核查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的;(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能耗指标收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相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在能耗指标收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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