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72187504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5.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docx(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2022年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闭幕会后,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举 行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讲专题讲座。中国政法大 学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会长朱勇作 了题为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的讲座。本文为讲座全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代称,专指中华文明史 上形成的、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 为目的的中国古代法律。其二,作为比拟法意义中的概念,指亚洲古代一些国家 制定实施、在核心精神与主体内容上具

2、有共同特征的法律群。 具体而言,是指以中国唐代法律为核心,包括东亚、东南亚 一些国家通过移植、借鉴唐代法律而建立的古代法律群。此 概念通常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概念比拟运用。基于 概括中国传统法律特征、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文化资源 与历史借鉴的目标,今天我们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中华法 系”概念。现为“情理法综合为治”原那么。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注重综 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内在要求。在“天人合一”理论 框架之下,“天理”既表达为客观存在的自然秩序,也代表着 引申而出的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古代法律,从制定到实施, 均以代表理想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天理”为最高准贝限 古代州县官衙中,在州

3、县正印官理政、审案的大堂对面, 常常会悬挂一块牌匾,上书“天理国法人情”六个醒目大字。 这一牌匾时刻提醒正印官,理政、断案必须融合“天理”、“国 法”、“人情”,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正义、国家法律、伦理亲情 等各种因素。通过“天理国法人情”综合治理,实现“德法 共治”模式下的社会正义与人际和谐。中华法系在实施道德法律共同治理过程中,特别注意实 现“价值规范相向而行”的社会目标:道德与法律,价值与 规范,其所禁许赏罚、褒贬毁誉的着力方向,必须一致。法 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分别对于某些行为实行禁止、允许。 道德准那么在实施价值评价时,有褒贬,有毁誉。二者方式不 同,手段各一,但着力方向必须一致。否那

4、么,被国家法律所 惩罚者,却受到民间舆论的赞誉;而得国家法律奖励者,又 受到民间道德的诋毁。这种着力方向不一致的状况,不仅有 损法律的权威,而且影响道德的功能,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 混乱。战国思想家韩非提出,法律规定赏与罚,其目的在于告 诉民众,何种行为为国家所鼓励,何种行为为国家所禁止。 为有效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推动国家法律所定赏罚与民间道 德所形成的毁誉评价相一致,实现“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法律所“赏”者,一定为道德所“誉”;法律所“诛”者,一 定为道德所“非如果对于国家法律所奖励者,民间评价多 有非议;而对于国家法律所惩罚者,社会舆论反而对其称赞, 这样的法律,就是失败的法律。(三)“

5、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法律原那么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注重以民为本,主张“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从西周统治者关于“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思 想的提出,到孔孟关于“德治”“仁政”理论的形成,汉唐明 清政治家、思想家都注重民心所向。中华法系在法律指导思 想与具体制度实施方面,也全面表达“民为邦本”的民本主 义原那么。民本主义原那么在国家治理中的首要表现,在于“轻徭薄 赋“,维护民生。中国古代,在政治常态之下,多制定实施“轻 徭薄赋”的相关法律,注重富民养民,既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长期可持续,也确保民众基本生活水准。西汉初年惩“亡秦 之鉴”,“约法省刑,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 以赋于民”。文

6、景之时,田租甚至到“三十税一”的低水平。 就国家层面的制度规定而言,从唐代租庸调制、两税法,到 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亩,实行地丁合一,均能一定程 度上考虑小农百姓的承受能力,能够保障赋税交纳以后百姓 的最低生活水平。在民本主义原那么主导之下,中华法系注重对于弱势群体 的特殊保护。在土地所有权法律保护方面,表现出锄强扶弱、 保护小自耕农利益的特征。为了保护土地所有权,鼓励通过 土地流转提高社会生产力,法律一般允许土地买卖。但同时, 为防止豪强土地兼并,法律也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土地过度 集中,以保护属于弱势群体的小自耕农。唐朝法律规定,地 方官府分派劳役,首先考虑由殷实富户承当。此外,法律还

7、规定,对于老幼病残、孤寡废疾,即便是犯罪,也区别常人 而给以特殊处理。古代法律对于老幼、疾病、体残等罪犯的 变通处理,表达了法律的温情,表达了中华法系人文关怀、 民本主义的特征。(四)强化吏治,从严治官强化“吏治”,从严治官,加强对于文武百官的法律治理, 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色。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决定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各行其是,必须按照朝廷统一的方 针实施管理。但中国古代,幅员辽阔,地形复杂,信息沟通 本钱高效率低,朝廷政令常常不能及时传递到地方官府。解 决遵循朝廷统一政令、但政令常常不能及时到达地方的矛盾, 可行的方式只有一条:预先将朝廷政令规范化、程序化

8、,全 面覆盖各级机构、各级官员的行为举止、职掌权限、管辖范 围、责任义务等。一方面,通过这种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让 地方官员在面对常规性普通事务、甚至突发性特殊事务之时, 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沉着应对,无需频繁地 向上级、乃至向朝廷请示。另一方面,也通过这种紧逼式贴 身规制,实现法律对于官吏的精准制约、高效调控。中国古代法律加强吏治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强化对于各 级官员的品德要求。唐朝贞观名臣魏徵向太宗进言,谈及汉 朝思想家刘向谈“人臣六正”,划分六种优秀为臣者:圣臣, 良臣,忠臣,智臣,贞臣,直臣。明朝理学家薛瑁提出“居 官七要”的为官准那么:“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 以事

9、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二均将道德标准放 在重要位置。古代对于官吏的管理有两个重要的制度性环节:监察与 考课。在这两个环节中,个人品德与职业道德均是评价官吏 的重要指标。唐朝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官吏考课体系,并确定 较为完善的官吏考核指标,其中以“四善二十七最”为代表。 清朝对于官员考课,分作京察、大计。京察考核京官,大计 考核地方官。考核的重点,即在于官员的操守、能力。中国古代,既赋予官员一些特权,也规定官员必须履行 一些特殊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土农工商,各有所业。仕 宦之家,不得与民争利,不得从事商业行为。清朝法律规定, 各级地方官不得在任职地方置买不动产,包括田土、住宅。 即便没有

10、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以势压人,而是纯粹按照市场 价格,也构成犯罪。法律还规定,地方官及其家人,不得在 官员任职地方娶妻纳妾,即便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以势 压人,而是双方合意、并通过媒妁之言,也属于法律禁止之 列。在从严治官、要求各级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官场氛 围中,会培养一批奉公守法、依法履职的官员,但也可能导 致局部官员在履行职责时畏首畏尾,胆小怕事,在遇到突发 情况或紧急情况时,因担忧触犯法律禁令而不敢大胆管理, 进而影响治理效果。针对这一现象,中国古代法律创造性区 分“公罪”与“私罪”,并营造“公私两分”的法治文化。官员犯罪,既可能因贪图私利、徇情枉法,甚至结党营 私、图谋不轨,也可能

11、因为职务履行不当,或者在特殊情形 下因大胆管理而触犯禁令。古代法律将这两类犯罪划分为 “私罪”与“公罪”。对于私罪官员,不仅严肃惩办,而且在 相关联的行政处分,包括待遇、复职、抵罪等方面也从严处 理;而对于公罪官员,一般量刑较轻,在待遇、复职、抵罪 等方面,从宽处分。与法律规定相适应,古代社会也培育鼓 励官员大胆管理、勇于担当的法治文化。北宋名臣范仲淹说, “作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二清代吏部考察任用官员, 甚至将有公罪前科、但勇作为敢担当的官员优先升迁、选拔 重用。中国古代强化吏治,不仅对于官员提出特殊的道德要求, 还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规制机构的职责程序,约束官吏的 行为举止。在赋予官

12、员一定特权的同时,也要求官员必须承 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区分“公罪”“私罪”, 法律展示明确的价值导向:文武百官要忠于职守,大胆管理, 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敢于作为,勇于担当。正是在道德与 法律双重规制下,我国古代文武百官中涌现了一些怀抱治国 平天下理想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崇高人 格的官员。他们既为国家治理贡献了才能,也因立功立德立 言而为社会树立了道德楷模。(五)维护家庭亲情,培育集体意识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婚姻为纽带的家庭在社会生活 中发挥重要作用。法律注重强化伦理关系,维护家庭亲情, 通过家庭家族,使得每一个体各安其位,各得其所,进而助 力国家稳定社会秩

13、序。古代法律注重强化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感,进而培育家 庭成员作为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在经济上,法律确认家庭 是一个整体。家长代表家庭,对外参与经济交往和财产交换; 在家庭内部,家长依法享有对全部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包括 占有、使用、处分权。在某些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也视家 庭为一个完整的责任主体。对于其他家庭成员而言,在财产 方面不能擅自处理家庭财产;而在刑事方面,每一个家庭成 员的犯罪行为都可能同时导致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家庭内部关于民事方面的共同财产权意识以及刑事方 面连带法律责任的规制,提升了家庭的伦理亲情凝聚力,强 化了家庭的整体性稳定性,进而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了条 件。此外,社会个体

14、自童蒙之时在家庭中所养成的家庭观念, 在成年进入社会之后,一般均能转化为良好的集体意识与集 体责任感,同样有利于社会稳定与秩序构建。法律确认家庭成员中基于血缘、性别、辈分、年龄等自 然因素,以及基于婚姻等其他因素而形成的等级关系,分别 赋予不同等级成员不同的权利义务,通过等级关系的维系, 确保家庭关系的稳定。在人身伤害方面,实施尊长优先保护 原那么。尊长对卑幼伤害,减等处分;相反,卑幼对尊长伤害, 加重处分。这一原那么的家庭哲理在于:卑幼对于尊长,在人 身方面必须给予更多的关切和尊重,不得侵犯,否那么加重处 罚。在财产侵权方面,那么实施远亲重点防范原那么:重点防范 亲属关系较远者;对于亲属关系

15、较近者,减等处分。这一原 那么的家庭哲理在于:亲属关系越亲近,相互之间就需承当更 多的相互扶持、相互资助义务;这种相互扶持的义务,一定 程度上可抵消因财产侵权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故可减等处分。(六)崇尚和谐的基层社会法律治理根据儒家理论,法律为国家治理所必需,但法律既不是 万能的,也不是国家治理的第一手段。基层社会治理,尤其 注重“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原那么。中华法系以崇尚和谐的 基层社会法律治理为其重要特征。中华文化之中,理想化的社会关系在于:亲属之间,重 伦理亲情;邻里之间,重守望相助;即便是一般人际关系, 也注重以礼相待。在中国古代管理体制中,州县官作为亲民 官,直接面对百姓万民,并主持所

16、辖地方全部事务,既负责 地方全部行政事务,也作为司法体制中的第一审级,承当所 有案件的审理。作为第一审级,法律规定,州县官全权管辖 笞、杖刑案件以及其他户婚田土、债权债务等“民间细事 根据法律,州县官处理笞、杖刑案件以及“民间细事”,其着 力点,不在于财产权益方面的“公平”,不在于物质利益方面 的“锚铢必较”,而在于弘扬主流价值、和谐人际关系、维护 社会秩序。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中华法系的另一特色在于发挥基 层社会民间共同体的作用。宋代开始,租佃制普遍实施,社 会个体的流动性显著增加。为适应这一状况,国家调整政策, 鼓励、扶持基层社会的民间共同体,特别是以血缘、婚姻关 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家族宗族

17、参与地方治理。宋代蓝田吕氏宗 族制定吕氏乡约,为吕氏族人设置行为规矩,明确哪些事 可为,哪些事不可为,发挥了辅助法律构建秩序的重要作用。 理学大师朱熹亲自修订吕氏乡约,形成更加符合统治阶级 整体利益的增损吕氏乡约。吕氏乡约所强调的“德业 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原那么,为官府所肯 定,并借助官府的力量全面推广,成为全国各地乡里、宗族 效法的典范。中华法系这六个方面的特征,所展示的主要是在调整社 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内容。应该看 到,在中国古代,中华法系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无论是法律思想,还是法律制度,同时也发挥着一些消极作 用。包括,维护地主阶级、维护

18、皇帝以及统治集团利益的立 场与目标,在制度上规定等级身份、法律特权、官本位原那么 等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从皇帝大臣到地方官员,主观武 断、刚愎自用、违法裁判,甚至徇私枉法、制造冤案错案的 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某些观念对我们今天社会,仍有一 定影响。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三、中华法系的意义中华法系萌芽生长、开展成熟于中华大地,为中华民族 东方大国数千年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作出重要贡献,也在人 类法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展示中华法治文明的价值与风 采。(一)维护国家统一,维系民族团结中华法系以法律的强制力,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 培育并养护中华民族的“大国情怀”,也为国家统一、民族团 结

19、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华法系在关于管理机构职责与程序的行政法方面,在 不同民族群体之间财产流通、嫁娶联姻的民事法律方面,在 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方面,在少数民族以及边疆地区 管理方面,均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为核心目标。在维护国 家政治统一、法律统一的基础上,不同文化习俗背景下的少 数民族可以采取“因俗而治”,适用本民族的一些民俗习惯。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主张“仁政”“德治”。但 对于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绝不姑息迁 就。根据法律,地方势力或个人的叛乱、割据、分裂行为, 属于严重犯罪,一律严惩不贷。(二)支持中央集权,推动长治久安中华法系以强力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20、,不仅有 效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效率,也有力推动了国家的长 治久安。中国古代,地广人众,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自然资 源、生产方式等方面区域性差异大,开展不均衡。历史经验 证明,有效管理这样一个东方大国,唯一可行的政权体制即 “中央集权中华法系在推进“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构建、 实施,建立“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辅助制度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在中华法系中,通过各类主要最高权力的统一行使,保习近平同志从民族复兴的高度,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 统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他说:“中华法系是 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 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

21、华民族的 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历史 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 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 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习近平:“在中 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n月16日)一、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的形成、开展,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理论奠 基,初步建立,体系成熟,制度完备。(一)先秦: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先秦作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阶段,中华法系的基本法 律理念以及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夏商周三代,属于 中华文化思想风格形成的

22、关键时期,也是中华基本法律理念 形成的关键时期。夏商时期,天命神权思想流行。夏商法律也呈现遵从天 命、“代行天罚”的特点。“违反天命”“不遵天命”成为商朝 法律中的重要罪名。重大案件审理,也常常借助占卜方式确 定。西周政权建立后,需要新的思想理论。周人的智慧在于, 持全国政令统一,确保中央政府能够有效调动全国各类资源, 既有效应对各类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甚至危机事件,也全面 推动全国各地方均衡开展,共同进步。在中华法系中,法律 明确规定并严格控制地方权限,要求地方官严格执行中央政 令,严格遵行国家法律,依据法律实施管理,保持中央的权 威与法律的效力,确保全国一盘棋,统一行动,统一步调。(三)坚持

23、以人为本,注重社会和谐中国古代社会,崇尚人文精神,注重以人为本,主张以 人类自身的智慧与力量解决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在这一精神 指导之下,中华法系重视道德、法律共同治理,重视司法活 动中“天理国法人情”的共同作用。中华法系关于道德法律共同治理原那么确实立,表达了中 华文化的人文精神,表达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也造就了 和谐包容、务实平和的民族心态。中华法系致力于实现价值 与规范相向而行的目标,使得道德与法律,既各有所司,又 协同配合,取得了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良好效果。(四)坚守核心价值,重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既具有自身所坚持的核心价值、主体原那么,也 同时具有包容性、开放性。核心价值与主体原那么

24、的存在,使 得中华法系始终保持其民族精神与东方特色,并与中国古代 的国家治理、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中华法系的开放性、包 容性,也使得自身在历史开展过程中,从具体的制度、措施 方面,吸收借鉴具有不同背景条件、不同文化特征的法律资 源,进而不断注入新的开展活力。通过对于核心价值、主体原那么的坚守与传承,通过开放 性、包容性对于其他法律资源的吸收与借鉴,中华法系展示 其强大的生命力,展示其坚韧的自我更新、自我复兴能力。 古代中国,既有小国林立、南北对峙的社会动乱时期,也有 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全国性王朝的历史时期。无论何种 情况,中华文化始终作为统一王朝的主流文化,而中华法系 也始终作为调整社会关

25、系、构建社会秩序、全国统一适用的 法律制度。中华文化,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应对各种演化、变局 甚至危机,始终保持其强大、坚韧的生命力,在人类文明中 独树一帜,绵延开展。其中,中华法系以其鲜明的特色与合 理的内涵,在古代中国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维系 民族团结、助力文化繁荣方面,展示其独到的功能。而中华 法系在思想理论层面所展示的中华法律精神,那么在中国古代、 近代、当代社会秩序构建、社会关系调整方面,始终发挥重 要的积极作用。适应新时代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我 们应该通过创新性开展与创造性转化,弘扬中华文化,重构 中华法系,使其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再创辉煌。既保持天命

26、神权的基本理论,又根据自身的政治需要,赋予 “天命”以新的内涵,以解决周朝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问 题。周人的新思想就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理论。西周 统治者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坚持“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的指导思想,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原那么,主张重视德治, 慎重刑罚。中华法系所具有的人文精神以及德法共治、民本 思想,均源起于周人的“以德配天”理论。(二)秦汉魏晋南北朝:中华法系初步建立秦汉魏晋南北朝作为中华法系的初建阶段,中华法系的 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逐渐开展、定型。自秦帝国建立到西汉 中期90年左右的时间,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指导思想的 重要探索期。这一时期,就治国理政指导思想的

27、理论探索与政治实践 而言,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秦朝“以法为本”,以法 家思想为主导,实施国家治理。第二阶段:汉初“无为而治 西汉初年,统治者接受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废弃“以 法为本”的指导思想,转而采用道家“黄老学说”,推行“无 为而治”的统治方针。第三阶段:汉中期开始“独尊儒术”。 汉武帝时,“无为而治”已不再适应国家治理需要,治国理政 的指导思想再次作重大调整,代“黄老学说”而起者,是经 过董仲舒充实改造的儒家学说。汉中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在正统儒学指导下,传 统法律经历了 “儒家化”过程。中华法系的一些重要制度, 在这一时期创制建立、修订开展,并在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步 成型,

28、既丰富了中华法系的思想内涵,也为中华法系的成熟 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三)隋唐:中华法系的成熟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全面成熟。隋唐是中国历史上经历 了 一次大的社会动乱、南北分裂后的统一政权。统一的政权, 需要统一的思想,也需要统一的法律。唐初统治者致力于实 现理论统一与法律统一两大目标。唐贞观、永徽年间,朝廷 做了两件大事。其一,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其 二,修改法律,制定唐律疏议。前者为统一理论,确立国 家主流思想;后者为编纂法典,确立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 度。五经正义的编纂与颁行,既标志着儒家学说的内部 统一,也标志着儒家理论重回正统官学、主流思想的地位。 唐律疏议的制定与实施,完成了以

29、诗书易礼 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思想对于法律规范的改造,完成 了社会主流价值对于国家法典的实质性融入,促使中华文化 精神与法律制度深度融合,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作为成熟形态的唐代法律,对东亚、东南亚各国立法产 生重要影响。8世纪至14世纪,日本的大宝律养老律, 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国朝刑律等基本法典,从内容到形式,从概念到原那么,多直接移植“唐律”。(四)宋元明清:中华法系在开展中完备宋代社会的开展,从三个方向推动着中华法系新的进步。 其一,商品经济萌芽,经济交往加速,促使与所有权、财产 交易、契约合同、违约责任等相关联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完善。其二,农民对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促使

30、人口 流动性增加。在理学家的倡导下,国家统治者推动社会治理 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家族组织、家法族规在基层社会治理过 程中的作用。其三,中医技术的开展,强化了对于人体构造 的了解,提升了对于人体伤害案件的医疗分析能力,以洗 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医著作的问世及应用,使得中华法系的 法医学到达当时世界最高水平。明清两代对于中华法系的主要贡献在于:根据国家治理、 社会管理的新需求,全面强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大 一统“格局,维护中央集权,建立系统的职官管理法律制度, 整体上推动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备。二、中华法系的特征在中华大地生长发育、成熟完备的中华法系,吮吸着中 华文化的精华,服务于中华民族的国家治理与

31、社会管理。在 其发生开展过程中,形成表达民族精神、富有民族特色的一 些基本特征。(一)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 的政治体制在人类文明史上,中国作为历史悠久、人众地广的文明 大国,在漫长的开展过程中,独立探索,自我完善,形成特 色鲜明、成效卓著的“东方大国治理模式:这一大国治理模 式的核心内涵有二:“大一统”的国家格局;“中央集权”的 政治体制。中华法系将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 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列为首要目标。“大一统”观念,在中华民族有着极其深厚的社会、文 化基础。西周之时,即已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的国家统一理念。秦始皇征战六国,建立全 国统

32、一的政权体制,“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汉武帝适 应国家开展需要,接受经董仲舒充实改造的儒家思想,并以 “大一统”理论指导国家的制度建设与政治实践。中国古代对于“大一统”的理解是:崇尚、实施国家的 全面统一。董仲舒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 今之通谊也”。中国古代的“大一统”包括四个方面的“一统”: 政治法律一统,民族人口一统,幅员疆域一统,主流思想一 统。抵抗外敌入侵,镇压内局部裂,强制手段主要有二:第 一军事,第二法律。隋唐至明清,国家法律均将“谋叛罪” 列入“十恶”之中,严加惩罚。征讨外敌入侵,镇压地方分 裂,以维护国家统一,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首要任务。法律那么 通过罪名设置、刑罚确

33、定等方式,确保国家军事行动的正常 快捷。“大一统”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也作为中华法系 的核心价值,其意义在于:如果“大一统”的价值导向与任 何其他价值导向发生冲突,优先保障“大一统”原那么的实施。 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确立了一些主流价值,包括: 德治仁政、轻徭薄赋、注重民生、慎刑轻罚、和谐无讼等。 在历史开展的实际过程中,为了维系“大一统”这一核心价 值,为了维系“大一统”国家格局,常常对于其他价值、其 他政策进行调整。例如,为了实现“大一统”,必要时以严刑 峻罚的“重典”治理,代替“仁政“德治轻刑”等管理 模式;为了实现“大一统”,必要时征收杂捐,加重赋税,而 暂时放弃“轻徭薄赋

34、”、注重民生的政策;为了实现“大一统”, 全国节衣缩食,以保障在边疆屯驻重兵。我们还看到,在事 关“大一统”格局存亡的重要历史时刻,国家统治集团乃至 整个社会紧急发动,不惜承当重大社会风险、军事风险乃至 政治风险。维护“大一统”国家格局,需要保持全国统一政令,需 要建立中央政府能够有效调动全国政治经济法律各类资源 的政权体制。在中国古代,经过历代思想家的论证与政治家 的实践,经历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唯一有效的政 权体制即“中央集权:中央集权的基本内涵在于:制度与法 律全国统一,重大事项朝廷决定,公权资源统一调配。中华 法系从立法、司法、法律规制等方面,全面维系中央集权的 政治体制。中国

35、古代在国家权力结构及政权组织形式方面,全面强 化中央集权。国家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行,遵循“分事不分 权”原那么。具体的管理事项,具体的管理职责,可以分别设 立,分别行使;但核心权力不得分割。中央层面的最高决策 权,最高执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均掌握在以皇 帝为首的朝廷统治集团手中,统一行使。明清两代,法律严格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中央权限, 通常称“钦部权限”,“钦”指皇帝权限;“部”指中央部院权 限。地方各级官员,对于钦部权限之事,必须履行奏请、咨 申程序,获得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对于应咨申部院而不咨申、 擅自行动者,主管官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应奏请 皇帝而不奏请者,主管官员那么

36、构成“应奏不奏罪”,要受到刑 事处分。(二)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价值规范相向而行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既需要行为规制,也需要精神引 导。一个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既能有效规制个体行为,将 个体行为限制在规范体系之内,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个体 思想自主的同时,凝聚个体的思想情感。世界各国,由于其 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的不同,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民族传统的 区别,导致在以行为规制、精神引导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治理 模式方面有重大差异。历史上一些国家依靠宗教,实施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 引导人们的思想,填充人们的精神世界。中世纪以来,一些 国家或保持“政教合一”的管理模式,或依靠一种宗教发挥 引导思想、稳定社会的功能

37、。在这些国家,人类具体问题的 解决依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社会手段,而终极问题 的解决那么留给超自然、超人类的力量。这种模式,作为一种 文化传统,与其国情相适应,并在构建社会秩序方面取得良 好效果。中国古代,作为国家主流思想的正统儒学,关注人与社 会,关注现实现世,坚持人文精神和人文情怀,坚持依靠人 类自身的智慧与力量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一方面, 注重在精神引导方面,根据人性的善恶,确定道德的主导作 用;另一方面,基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构建有效的规范体 系与管理机制,从而实现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以道德引导人 的思想情感,以法律规制人的行为举止。中国古代的道德法 律共同治理模式,展示了中华社会的人文情怀,表达了中华 民族的文化自信。道德与法律两大规范体系相辅相成、共同 作用,造就了不依赖人类外部力量而能有效治理国家的独具 特色的中华政治文明。“德法共治”的治国理政模式,在立法与司法方面,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