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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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岗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规 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加快龙岗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 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3号)、广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 办2016) 23号)、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2016-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 定停车位安装

2、,专门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设 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 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5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6 .法人身份证明;7 .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纸。(三)防雷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须到龙岗区住 房和建设局申报防雷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 .申请人单位资料、专业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质;2 .防雷核准意见书、防雷产品监测报告、防雷装置监测 报告、防雷产品合格书、防雷装置安装施工过程记录(包括 各环节、隐蔽验收等);.资料合格后,验收部门派人现场验

3、收;3 .现场验收合格后,领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四)验收备案。项目完工验收完成后,向深圳市住房 和建设局进行备案。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 资质要求,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新能源汽车充电 设施运营商备案。遵循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 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自觉接 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新能 源汽车充电行业统筹协调部门;龙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 全区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 安全管理;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全区社会停车 场(含机关事业单位停

4、车场和公共配套设施停车场)内新能 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全 区住宅区停车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须设立站长、场站安全 员、设备维护员、实时监控员、数据核查员、充电员等岗位。(一)站长是充电站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充电站 的日常运营管理及安全工作。(二)场站安全员负责充电站的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监 督、安全演练工作,协助站长进行安全管理。(三)设备维护员负责充电设备的检测和维修工作,保 障设备正常运行。(四)实时监控员负责充电监控设备及通信网络的正常 运转,对充电过程进行实时、有效地监控。(五)数据核查员负责日常工作中及时核

5、查每车每次充 电数据的完整性,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报告。(六)充电员负责充电现场管理,并为客户提供充电服务。第二十四条 快速充电设施须设立专管员、设备维护员等 岗位。(一)专管员负责充电车位管理、安全监控与处置,充 电现场维护。(二)设备维护员负责充电设备的日常巡检、设备检修。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制订严格的安全管理 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以下内容:(一)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如采用安全宣传栏、安全活 动月、安全知识竞赛、定期安全会议或培训、事故案例分析 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场站作业员工安全管理、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常规作业安全管理、非常规作业安全管

6、理、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配置等。(三)运营监控管理制度,如设立运营责任制、实时数 据监控管理、实时视频监控管理等。(四)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理制度,如充电场站日常巡查、 充电设施检查与维护保养等。(五)火灾伤害、触电伤害、车辆伤害、洪涝自然灾害 等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六)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的培训、演练制度。第二十六条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服务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 步接入。第二十七条 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 动车专用标示。第五章政策支持第二十八条财政支持政策。通过综合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可向市 发展和改革

7、委员会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单位建设充电桩 总功率达到8000KW,可提出补贴申请。按照充电设施(站、 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600元/千瓦, 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注:已建成的充电设 施需接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运营监控平台;对 外开放运营的,还应当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 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 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区级财政按直流 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 为150元/千瓦进行配套支持。第二十九条价格支持政策(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8、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 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 用户电价或峰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 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 电价格。(三)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 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第三十条用电保障政策(一)区供电局负责充电设施的用电申报工作,应当制 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 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

9、和审核、 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充电设施运营 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 电力报装。(二)电网企业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 设改造工作,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三)电网企业在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 用地红线处。居住区用地红线内供电线路敷设,由房地产开 发企业和物业企业负责,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 和用电容量,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 案。第六章附则第三H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出

10、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 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 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 (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 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第三条 龙岗区辖区范围内的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 建设及运营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龙岗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适度超前,科学合理;统筹规划, 有序建设”的管理原则。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五条建设原则全区内要逐步形成以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公用 充电设施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体系。(一)在住宅小区建设

11、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 施。(二)在办公场所、公交、出租车专用场站、物流园区 内建设快慢结合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 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 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第六条设施类型快速充电设施指单桩充电功率不低于30kw (含30kw), 并由独立占地的3个(含3个)以上充电终端所组成,统称 为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主要满足经营性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 求;慢速充电设施指单桩功率不高于7kw (含7kw),并与一 定数量停车位(包括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及路内停车位等 经营性场所)匹配建设,主要满足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的充

12、 电需求。单桩充电功率介于7kw (不含)至30kw (不含)的 充电设施比照快速充电设施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运营管理。 混合建设的快速、慢速充电设施视同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第七条配建标准(一)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 的比例应达到100%。(二)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 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总停车位的100%比例配 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三)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 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 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13、。(四)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 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五)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 回车场建设公交充换电站。第八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 所、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 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进行规划 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进行 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引入社会资本、经营企业在我区投资公共充电设 施,鼓励单位、居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形成统一 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专业 建设、信息互通”的模式,由专业充电

14、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建 设运营。第十条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既 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 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进行建设申报。第十一条 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 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 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销 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 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 运营、维护等事宜。鼓励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

15、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 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创新多样化商业合作模式,建立社区 充电服务共享模式。第十二条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 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 许可证。第十三条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 规划强制内容要求,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须在具有明确产权 (自有或租赁)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并严格按照国家和 地方建设标准开展设计、建设工作,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 的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建设企业须取得规划许可,同时集中 式快速充电站须建立企业级数据监控体系,并预留上传数据 接口以备接入市级数据监控平台。第十四条 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使用纯电动车辆开展分

16、时租赁业务。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线下运营服务能力,租 赁网点应优先布局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 达区域,集约化利用公共停车资源,并配置相应数量的充电 设施。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严格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 项规划、消防安全等的要求。集中式充电设施的施工单位应 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充电设备必须符合充电 接口、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第十六条建设程序充电设施建设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项目备案;(二)用电报装;(三)消防设计审核;(四)施工验收;(五)消防验收;(六)防雷验收; (七)验收备案。第十七条项目备案。(一)项

17、目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 核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申报表,申请项目备案。(二)备案机关对申请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 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深圳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深府12014 81号)中第四条的备案范围进行复核。(三)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 日内出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并同步上传到“核 准备案系统二项目单位可通过“核准备案系统”下载深 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凭有效证件到备案机关所在 地行政服务机构领取;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 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备案的理由

18、告知项目单位。(四)经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 目单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1)项目名称发生变化;(2)建设地点发生变化;(3)投资方发生变化; (4)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5)总投资超过原申报投资额20%及以上;(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应当变更的其他 情况。(五)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届满时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 位可在备案有效期内30日前向备案机关提出一次延期申请, 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通过“核准备案系统”进行网上 延期登记。第十八条用电报装。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备案后,应当到 龙岗供电局申请用电报装,配合龙岗供电局到现场进行用 电

19、、施工可行性勘查。龙岗供电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电源条件 进行确认,并出具供电方案。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 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龙岗供电局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 程设计,将设计文件资料报龙岗供电局审核。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独立建造的电动汽车充电站或 建造在其他建筑内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须到龙岗公安 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需提供的材料如 下: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合法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 .消防设计文件。第二十条项目验收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新能源汽 车充电基础设

20、施验收方案规定进行项目验收。(一)施工验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由充电设 施的建设管理单位(运营主体)牵头,组织物业单位、施工 单位、充电设备厂家等单位进行自验。按照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SJG27-2015)对充电设施 设备进行装置检测和安装验收,包括对配电箱、电缆沟、电 缆桥架、供电电缆、保护开关等产品设备的认证验收,室外 设备接地的测试及验收。(二)消防验收。申报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项目完 工后建设单位须到龙岗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申报消 防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1 .建筑物主体消防审核文件;2 .建筑物主体消防验收文件;3 .原始楼层平面图;4 .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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