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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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 益,根据财务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 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对单位各级基本建设 费所进行的筹措、分配、供应、核算、监督,以及与基本建设经费管理 相关的协调、控制和考评等经济活动。第三条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财务归 口,能级管理、分类管理,全程控制、讲求控制的原则。第四条 单位基本建设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第五条单位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实行建设单位主官责任制,对立 项报批、经费预结算、招投标、物资采购、变更签证和竣工

2、决算等重大 财经事项,应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单位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研究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意见;(二)审核由本级营建办或管理处(以下称工程管理部门)建立的 基本建设费预算项目库;(三)按照建设性质,筹措安排建设经费;(四)审核报批下达工程建设项目经费概算;(五)细化工程项目经费概算;(六)审核报批基本建设费年度预算;定后,随结算款一并支付。从严控制项目变更,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增 加经费投资的,10万元(含)以上至25万元(不含)以下、25万元以 上至100万元(不含)应分别由单位常委会集体研究审定;100万元以 上的,经单位常委会审议后报联勤部常委会集体研究

3、审定。第四十八条设备物资采购及专业安装工程费,依据供贷合同分段 结算,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待设备全部到位后支付设备 总价的70%;安装调试验收完毕、正常运行后支付至总价的95%;质保 到期后结清。第四十九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前期工作费和建设 单位管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结算时有合同的按合同条款结算,无合 同的按预算数额、规定比例控制报销。土地征购及迁移补偿费、临时设 施费、科研实验费由建设单位编制专项预算,依据合同协议报批后控制 开支。第五十条工程经费草拟,依据合同签订单位、账户名称转账付款, 不得将工程或物资价款转至合同单位以外账户,一般情况下不得背书转 让。第五十

4、一条工程经费报销,凭国家建筑服务行业发票或设备采购 商业票据支付结算,不得以施工或供货单位收据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 进度款和物资采购结算票据。第九章决算第五十二条基本建设费决算分为项目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和单位年度决算。项目年度决算,由联勤部财务部审批。项目竣工决算,总部、J区批准工程设计任务书和项目经费的,由总后勤部、J区联勤部财务部审 批;零星项目,由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审核后报联勤部财务部备案。单 位年度决算,由总后部财务部审批。自筹资金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由联勤部财务部审批。第五十三条项目年度决算,由单位于年度后30日内,根据批准的 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和账面实际开支情况编报

5、;决算报 联勤部财务部审核后,根据上级下达的单位年度决算办理批复。第五十四条项目竣工决算由文字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表和竣工决 算资料组成。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批准依据、建设概况、完成投资 等内容。竣工决算资料主要包括:各级下达的经费概算预算文件、竣工 验收报告、会计核算资料、合同协议书和经费开支批件等。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参照项目经费概算明确的工程项目和 费用组成编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单位财务职能部门应当会同工程管理部门,于项目竣工后75 日内,全面清理各项费用开支,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设计任务 书、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工程结算和会计核算等资料,上报联勤部财务 部审批;(二)

6、单位财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批复的项目竣工决算,及时 登记清理账目,核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登记核算或者转移手续。第五十六条基本建设费年度决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根据项目年度决算和 项目竣工决算,汇总编制基本建设费单位年度决算,按照经费供应渠道 逐级上报;(二)单位财务职能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基建营房部门及时组织审核, 并于年度终了后50日内,将基本建设费单位年度决算报达联勤部财务 部。第五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的结超处理,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总部审批工程设计任务书和项目经费概算的项目,因调减批 准建设规模和批准项目未建设等原因节省的投资,全部上交总后勤部; 凡

7、因价格上涨、自然灾害、不良地质等级不可抗拒因素增加的投资,由 J区从掌控的预备费中平衡解决,确实难以平衡解决的,报总后勤部审 批;凡因擅自超过规模、超标准、超计划建设等原因增加的投资,由各 单位自行处理;(二)J区审批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经费概算的项目,报经J区审批 的,可向J区申请预备费弥补;(三)零星项目,J区对直供单位实行限额包干管理;(四)批准年度预算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总投资在办理单位年度 决算时冲销。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 纠正存在问题,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经费使用合理高效。第五十九条单位财务职能部门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第六十条各级

8、单位财务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 及时报告和处理。检查的主要内容:财经法规落实、经费概预算执行、 经费保障、投资控制、价款结算、经费决算、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情 况。第六十条各级单位财务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联合监督职能作用, 主动配合纪检、审计部门重点搞好招投标、拨付工程款、变更签证和竣 工结算的监督检查,正确评价工程经费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效益。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足之处,按此有有关规 定执行。(七)审查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中有关经费条款;(八)参与审查变更签证,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报批基本建设费决 算。第七条综合计

9、划处财务职能部门主管本级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八条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部门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履 行下列职责:(一)拟制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建设经费保障计划 和项目经费概算;(二)参与基本建设定点立项工作,研究论证总体方案和建设规模, 测算投资需求,提出定点立项建议;(三)与本级工程管理部门会签上报工程设计任务书;(四)审查上报工程管理部门会签上报工程设计任务书;(五)请领划拨建设经费;(六)审核上报基本建设费决算;(七)组织指导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和基本建设类资产管理;(八)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综合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10、。第九条各级单位建设单位财务职能部门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上级财务管理制度,拟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及 操作流程;(二)依据上级批准的立项内容,审核项目经费概算,与工程管理 部门会签上报设计任务书;(三)编报项目年度预算;(四)请领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办理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报销,组 织会计核算和基本建设类资产管理工作;(五)参与招标文件拟制、施工队伍考察、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 投标和履约保证金收退、合同经费条款约定、变更签证审查、竣工验收 及结算审核等工作;(六)报项目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七)综合报告财务管理情况;(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项目经费概

11、算第十条项目经费概算,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和单项工程投资、 组织项目经费保障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各级单位财务职能部门会同本级 工程管理部门,依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项目用途、编制员额、建设 标准、行业规范、营区规划等逐级审核编报。第十一条 综合计划处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对上报的项目经费概算 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工程管理部门联署会签后上报联勤部财务部。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财务职能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项目经费概算批 复,报本级保障机关领导审批后,逐级下达至建设单位执行。项目经费 概算一经批复,投资总管不得突破;确需调整追加的,按规定程序权限 报批。第十三条各级单位建设单位财务职能部门依据依据上级下达的项 目

12、经费概算,会同本级工程管理部门,结合建设实际,编制项目经费明 细概算,联署会签后上级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明细经费概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 工程建设其他费明细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概算应当细化到单位工 程,设备购置费明细概算应当明确设备的种类、数量和暂估价格,工程 建设其他费明细概算应当明确具体开支项目、用途和限额。第十五条 凡使用房地产整合利用和转让新建的项目,以及社会化 保障、J民融合的建设项目,财务职能部门应会同本级工程建设管理部 门,逐级会签上报工程设计任务书和项目经费概算,执行国家和J队有 关工程建设投资的政策规定。第十六条 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部门应根据自筹工程管理有关规

13、定, 上报联勤部财务部自筹资金工程项目验资申请,同时附会计报表、银行 对账单、资金来源文件等相关资料,以便上级单位分析资金构成,核查 可动用经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渠道,测算评估有偿服务效益,核实自筹出 资金能力。第十七条 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联勤部批准,向总部提 出审核报批意见;500万元以下的,根据基建营房部自筹计划,审核汇 总提出批复意见,报联勤部审批。批准后所需建设经费,由综合计划处 财务职能部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待年度自筹工程建设计划批准后安排 执行。第四章项目预算管理第十八条项目预算,是指建设项目的经费支出计划,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费,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第十九条 基本

14、建设经费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顺序列入预算项目库:(一)已经批准工程设计任务书和项目经费概算的项目;(二)已经定点立项的项目;(三)已经批准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和专项计划的项目;(四)已经组织需求论证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部门,对本级基建营房部门建立的预算项目库 进行审核,并共同组织维护。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基本建设需求,由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部门会 同本级基建营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预算项目库、项目经费概算明确 的内容编制,随单位年度预算一并报联勤部党委审批。第二十一条上级下达年度经费预算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按 时下达至建设单位,一般不得调整;确需

15、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 限审批。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费坚持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 在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概算内,招标控制价一般按施工图预算下浮5% 10%设置。在招投标文件确定前,基建营房负责营建人员应该将招投 文件、施工图预算价报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部门人员进行审查。施工合同价款,应当控制在招标限价范围以内,合同价款支付协调,必须经本级财务职能部门审查。第二十三条设备购置费招标控制价一般按经费概算下浮5%设置。 必须购置的设备,由财务职能部门组织会审,未经审查,原则上不予结 算设备购置款。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勘察设计费、造价管理费、土地 征购及迁移补偿费、工程监理费、质量监

16、督费、临时设施费、科研试验 费等费用,在概算范围内,经批准后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 结算费用的依据和额度;前期工作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在预算指标内, 依据确定的任务编制详细开支预算,实行包干管理。第二十五条团级单位基本建设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由路局财 务职能部门统一核算。第五章投资控制第二十六条单位各级财务职能部门应当与工程管理部门互相协作, 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结算等环节的投资控制。第二十七条 单位各级财务职能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工程管理部门, 加强对工程设计任务书和项目经费概算执行情况的跟踪指导,涉及功能 规模调整,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单位各

17、级财务职能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审查,并就 建设标准执行、建设规模控制、限额设计落实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九条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以及抗震加固、装饰装修等单项工程, 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第三十条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单项或批量超过1万元的设备物 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20万元以上的必须组织招标。第六章经费审批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经费审批,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实行联审会 签制度,即利用周交班会之际,对支付结算的工程价款进行审批结算支 付。第三十二条施工合同价款,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依据合同规定、 工程进度和已完工程量报价单,经营建管理职能部门

18、和分管领导逐级审 批,经常委会会审后支付。第三十三条设备物资采购价款,依据供货合同、到场物资数量和 质量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批,报常委会会 审后支付。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开支,依据明细预算或合同协议书, 按开支范围用途,报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双签字后支付。第七章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单位财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J会计规 则,设置会计科目,组织经费核算,必要时,可建立分户明细账或使 用基本建设费管理系统进行核算。第三十六条单位财务职能部门依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实施经费保 障,一般不另行开设临时账户。第三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按

19、照明细经费概算确定的单位工程、设备种类、费用类别设置明细科目。第三十八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上级拨款工程,经济适用住房,社会化保障、J民融合等其他经费来源的工程,一般应单独设账、独立 存放会计凭证资料,依据J队工程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原则上使 用基本建设费管理系统组织核算。第三十九条工程项目经费拨款由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部门根据年 度预算和工程进度表,按经费供应渠道向上申请。工程项目经费,先按 预算总额的80%申请,剩余部分待单位年度决算上报后再申请。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印鉴、支票 分管,网银操作卡、授权卡分离,POS转账卡、密码分管,开票、收款 分开,报销、结算

20、分审。第四十一条各级单位工程建设费开支,原则上通过银行划转,并 与合同款单位一致,综合计划处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打印收款单位后出 票;零星开支中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和范围的,一律使用公务卡进 行结算。第四十二条基本建设费必须专款专用,落实资金安全管理要求和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投资风险防范措施,不得用基本建设资金办 理银行定期存款。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投标单位保证,投标保证金为 招标控制价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开具收据,直接转入银行; 未中标单位,在7日内办理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签证合同合,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招标 控制价与中标价差额计取,差额不足中标价

21、10%的,按中标价的10%计 取,并开具收据。第八章结算第四十三条工程价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 款,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第四十四条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拨付,一般不得高于 合同金额的30%。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按合同价款的10%扣作履约保 证金,并开具往来票据,抵作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核算业务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财务部门依据约 定、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和工程监理审核的已完工程报价单,报批后拨 付,一般不得超过完成投资的80%;竣工结算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 同价款的80% o第四十六条竣工结算价款,以造价咨询机构审定价为准,应由J 区工程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事务所等工程造价机构审核;J区审核力量 不足时,也可以委托经过政审的地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未经竣工结算 审核,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建设单位应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施工结算书报送审计,造价 咨询机构在接到报审材料后3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将审定结果送至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办理竣工结算时,预留5%质量保证后,凭合同协 议及审定结果付款;待质保到期后结清。第四十七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价款,应当依据设计、 建设、施工和监理四方签字的变更签证报告单,及时身份证补充合同或 协议,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拨付;未签证补充合同协议的,待竣工结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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