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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文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方法(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第三条食品相关
2、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 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
3、施本方法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方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 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 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 应处置的;(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 进货查验制度的。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
4、关依纪依规依法给 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 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 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 安全负责。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以下食品相关产品:(-)使
5、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 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 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 食品相关产品;(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 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第七条国家建立
6、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 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 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 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 人员的岗位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 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 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 理工作。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 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 总监
7、。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 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 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 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 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 的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 购、3佥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
8、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 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 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二条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 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 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十三条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 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
9、保质期,产品保质期缺乏二年 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 有效追溯。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 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 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以下事项:(-)食品相关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五)材质和类别;(六)考前须知或者警示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
10、规定要 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 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 规定。第十六条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 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第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 任保险。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 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 许可。食品相关产品
11、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 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 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 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 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 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 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相
12、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 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 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 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 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 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 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 提供补充材料。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
13、质量安全问题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 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测试、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 督检查信息。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 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 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
14、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 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 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 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 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 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
15、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 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 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 实现电子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 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 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 理。第二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 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6、。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 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 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说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承当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 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第三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 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 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
17、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第三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 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 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 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 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 评估的建议。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 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