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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0天内将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所需的各项资料提交给发包人,但 因案涉合同没有发包人须在承包人提交前述资料后才支付相应工 程款的约定内容。因此,无论吴家忠是否按照约定提交备案资料, 亦或案涉工程款数额是否存在争议,均不构成亿同公司支付案涉工 程款的前提条件。亿同公司(发包人)以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由 拒付案涉款项,并提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阅读提示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合同义务,提供完整的竣工备案资 料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如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以 承包人提供竣工备案资料为前提条件,即便承包人没有提供完整的 竣工
2、备案资料,发包人仍不能依此抗辩拒付工程款,发包人可反诉 或另诉请求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案情简介2010年2月8日、2月28日,北海亿同合力房地产开发 分别与桂平二建北海分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一份香槟郡19-20#土方工程施工单价确定协议、一份香槟郡21-22 # 土方工程施工单价确定协议(合同条款内容实 际由亿同公司与吴家忠商议确定),约定亿同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 北海市工程发包给桂平二建北海分公司,并约定了工期、付款节点 等内容。2010年3月15日亿同公司颁发开工令,吴家忠进场 施工。案涉工程于2011年12月26日竣工,2012年5月18日经 验收合格。亿同公司共向吴
3、家忠支付工程款8553.2万元。吴家忠于 2012年7月3日向亿同公司移交了工程结算书和结算资料,7月4 日亿同公司工程部确认吴家忠移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全面、完整旦 吴家忠未按约定向亿同公司移交案涉商铺以及完整交付办理工程竣 工备案登记所需的各项资料,经鉴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04400639.41元。亿同公司起诉请求吴家忠承当逾期交付损失并提 供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吴家忠提出反诉要求亿同公司支付剩余工程 款。一审北海中院判决亿同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吴家忠支付逾期 交付损失,广西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亿同公司向最高院申请 再审,认为亿同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的时间,应在吴家忠交付案涉 竣工备案登记资料
4、及提交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后。另,北 海市中院另案判决吴家忠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所需的各项资料(含分包工程的资料)及其他应提交的资料交付给亿同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那么,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防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 态。裁判观点最高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吴家忠 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承包人负有完成工程建设的主合同义务;而案涉 工程已于2012年5月18日验收合格,故亿同公司在案涉工程验收 合格后,依法负有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案涉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虽约定,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0天内将办理工 程竣工备案登记所需的各项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旦因案涉合同没有”发包人须在承包人提交前述资料后才支付相应工程款的约定内 容。因此,无论吴家忠是否按照约定提交备案资料,亦或案涉工程 款数额是否存在争议,均不构成亿同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的前提条 件。亿同公司以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付案涉款项,并提出其 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2012年7月4日,亿同公司确认吴家忠移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全面、完整,且亿同公司存在欠 付案涉工程款的情形;原审法院遂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约定,作出亿同公司应在2012年7月4日之后的第29天向吴家 忠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的处理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 院予以认可。案例来源北海亿同合力房地产开发、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0 )最高法民申6385号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