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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 方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 26号HNPR202201020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 管理方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6日 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 资工程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方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决策和立项管理,加 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防范化解地 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的意
2、见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精神,特制定 以下方法。一、明确工程范围(-)纳入本方法管理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性投资工程,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2 .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3 .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上述第2、3种情形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 市州、县市区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由市州每 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对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国有投融资 公司进行全面梳理。其中,融资平台公司名录报省财政厅汇总备案, 同时抄送省开展改革委,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报省
3、开展改革委汇总 备案。严禁为规避工程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 府性投资工程建设。二、规范决策程序(二)政府性投资工程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 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 论证。(三)符合第(一)条第1、2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工程, 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 政府隐性债务。在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须由上级财政部 门对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其中,县市区级总投资额5000万元 及以上的,须报所在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 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州评估 论证程
4、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 估论证复核。市州级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须报省财政厅会同 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假设实施工程后债 务率大于300%的市州和县市区,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须报 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四)符合第(一)条第3种情形的重大工程决策,须由上级 相关部门进行投资联审。在完本钱级决策程序后,由上级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 审机制,对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开展联 审。其中,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情况,开展改革会同科 技、工业和信
5、息化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行业规划、产业 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5000万元及以 上的,在完本钱级决策程序后,须报市州联审机制开展联审;2亿 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州联审程序后,还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 复核。市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本钱级决策 程序后,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三、严格立项管理(五)符合第(一)条第1、2种情形的工程,由各级投资主管 部门对工程立项实行审批制管理。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同步提供 以下文件: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 源审核意见;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履 行政府投资工程审批所需的国土规划
6、、行业审查等意见。(六)符合第(一)条第3种情形的工程,由各级投资主管部 门对工程立项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参 与投资的国有投融资公司必须同步提供以下文件:政府常务会议 决议书;上级联审机制出具的经营性工程投资联审意见。(七)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加强湖南省投资工程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的功能完善和流程优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市州、县市区投 资立项情况开展核验、抽查和监督。未按本方法履行决策程序的, 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手续。四、加强概算管理(A)工程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性投资工程投资概算承当全 过程管理责任,工程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工程投资概算 时,必须提供工程单位法
7、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工程建设过程 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 书,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 目概算管理承当责任,确保实现投资概算管理责任建设过程全覆 盖,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当责 任。(九)工程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 整概算。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工程单位必须事前向投资主管部门 正式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十)投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政府性投资工程的概算核定、 监督和调整职责,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概算控制检查, 发现超出投资概算总额的,应责令停工整改,
8、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 部门暂停付款。对违规超概工程,先行追责问责到位,再严格按程 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等手续后,方可继续实施。(十一)财政部门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按工程进度拨 付财政资金。对于超过概算批复的工程,未经批复调整,不得拨付 财政资金。五、实行跟踪审计(十二)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底前将本年度政府性投资工程 信息推送同级审计部门,各级审计部门应根据工程管理层级,按中 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计监督 实施方法的通知(湘委审20202号)要求,将辖区内重 大政府性投资工程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相关审计结果及整改建议 经本级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后,报上
9、级审计机关、投资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备案。六、严肃追责问责(十三)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 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1 .在必要文件缺失情况下予以立项的,追究投资主管部门相关 人员责任;2 .人为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工程,规避决策程序的,追究工程 单位相关人员责任;3 .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文件等必要文件弄虚作假的,追究对应主 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由工程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文件弄虚作假 的,追究工程单位相关人员责任;4 .未履行概算调整决策及审批程序,超概算的,追究工程单位 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代建单位责任;5 .
10、未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追究工程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方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 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或实施措施,加强对本级及下级政府性投资工程 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决策和立项管理过程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 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 能分工,切实履行好政府性投资工程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等 相关责任,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决 策、管理、审计等机制。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 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在施行过程中出现重要情况及时向 省政府报告。附件:决策程序流程图附件决策程序流程图重大投资工程1、2同级政府
11、常攵县市区总投资 额5000万元及 以上的.报市 州财政部门会 同投资主管及 行业主管部门 进行资金来源 评估论证市州总投资额 2亿元及以上 的,报省财政 厅会同投资主 管及行业主管 部门进行资金 来源评估论证 假设实施工程后 债务率大于 300%的市州和 县市区,总投 资额1亿元及 以上的.报省 财政厅会同投 资主管及行业 主管部门进行 资金来源评估 论证县市区国有 投融资公司 投资5000万 元及以上的, 报市州联审 机制开展联 审总投资2亿元 及以上的. 市州联审通 过后,报省 联审机制开 展联审复核总投资2亿元 及以上的,市 州评估论证通 过后,报省财 政厅会同投资管及行业主 管部门进行评 估论证复核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依据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上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