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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现场作业行为,避免或减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公司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相关方在公司内进行的危险作业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3.危险作业包括:3。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3.2。受限空间作业3。3 临时用电作业3.4 高处作业3。5 大型吊装作业3.6 交叉作业3。7 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4 管理职责4。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4。1.1 负责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4.1.2 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和危险作业审
2、批制度;4。1。3 为危险作业提供安全技术支持;4。1。4 有权利停止危险作业,并组织危险作业的隐患排查治理;4。1。5 有权利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人员进行处罚。4.2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负责人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4。2。1 负责审核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4。2.2 组织分管的部门和人员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2.3 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抽查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4.3 公司各部门、车间是各项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如下:4.3.1 负责管理各自的危险作业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4。3。2 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4.4 各班组是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单元;
3、4.5 班组长是生产现场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4.5.1 负责从事的危险作业的申请;4.5.2 负责组织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4。5.3 负责危险作业前、中、后的自查。4。6 作业人员是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4。6。1 负责按照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4.6。2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4。7 监护人员职责4.7.1 监护人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7.2 坚守岗位,做好监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4。7。3 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5。公司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到现场”、“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和“危险作业安全交底”的制度.5.1“危险作业到现场”是指各层级人员必须
4、在危险作业的前、中、后期到现场履行相应的职责.5.1.1 作业人员(包括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指挥人员等)必须在生产现场,不得擅离职守。5.1.2 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应在现场监控.5。1.3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5。2“危险作业逐级审批是指各项危险作业必须经过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逐级审批过程.5.2。1 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必须建立在危险作业到现场的基础上进行.5。2.2 危险作业的许可范围、许可证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5。2。
5、3危险作业许可证应由班组长负责填写和办理。5。2。4 各级人员应正确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内容真实清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和增补.5.2。5 审查和审批不得单独出现“同意”、“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或者“按照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等简单、推脱的语句.5.2。6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5。2。6 危险作业到现场和逐级审批的职责权限按下表执行。制度人员作业人员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自查危险作业到现场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危险作业逐级审批申请审查审批5。3“危险作业安全交底”是指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在
6、作业前召开专项安全交底会。5.3。1 危险作业安全交底会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组织;5。3。2 危险作业相关的部门、车间经理,班组长,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参加交底会;5.3。3 班组长负责将安全交底会的内容宣贯至班组成员;5.3。4 安全交底会内容应至少包括生产作业项目、人员设备进度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等。5.3.5 安全交底会的相关记录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5。3。6 需要召开安全交底会的危险作业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6。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6。1 动火作业是指一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赤热表面的作业。6。1。1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6。1.2 喷灯、火炉、熬沥青等;
7、6。2 危险区域分类6。2.1 一级危险区域6.2。1.1 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系,以及管系连接的设备;6.2。1.2 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容器以及周围 10 米的区域内;6。2。1。3 喷漆车间、探伤车间、燃气锅炉以及锅炉房;6.2。1.4 其他易燃易爆区域。6。2.2 二级危险区域6.2。2。1 配电室、控制室、监控室6.2.2。2 原材料、中间材料以及成品仓库(非易燃);6。2.2.3 设备检维修动火作业(非一级的)6。2。3 三级危险区域,危险因素低于二级动火作业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6。3 动火作业逐级审批和许可证管理6。3.1
8、 一级危险区域和二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履行危险作业许可证。6。3.2 三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不执行。6.4 相关人员职责6。4.1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6。4。1.1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6。4。1.2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6。4。1。3 有权拒绝无审批、无安全措施、无监护人的动火作业。6.4。2 监护人员6。4.2.1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6。4.2.2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6。4。2.3 保持警惕,不得擅离职守.6。5 审批程序6.5.1 班组长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提出动火申请;6。5。2 部门、车间经理对
9、动火作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和名字;6。5.3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签署意见和名字;6.5.4 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和名字。6.6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6.6.1 动火作业人员属于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6。6。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用的设备和工具,保证安全可靠;6.6。3 动火作业前应准备好防火措施:6.6。3。1 核实清楚动火作业地点的情况以及毗邻部位的情况。毗邻部位包括动火地点周围的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位的情况;6.6.3。2 动火作业应当清除作业地点以及毗邻部位的易燃物;6.6。3
10、。3 易燃物不能清除的,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6。6.3.4 动火作业应准备好消防水、消防器材或消防砂等;6。6。3。5 动火作业地点和毗邻部门应当有专人监护;6.6。4 一、二级动火作业应执行逐级审批制度,正确填写 动火作业许可证6.6。5 动火作业应在审批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超过审批的时间或者在未审批的地点动火作业。6.6.6 超过审批的时间、新的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6。6。7 动火作业用气瓶6。6。7.1 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氩气瓶等应摆放在固定位置,临时摆放的应稳固;6。6。7.2 气瓶不得摆放在高温区域,不得靠近探伤室的放射源;6。6。7.3 气瓶应当直立摆放
11、,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气瓶与动火地点的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6。6.7.4 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6。6.8 动火作业应保证有效的通风,车间内应保证通排风装置开启,有限空间内应保证有专门的机械通风;6。6.9 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得进行动火作业;6。6。10 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应清除下方易燃物,并设有专人监护;6。6.11 一级危险区域动火作业以及 6。2。2。3 项动火作业应召开专门的安全交底会。会议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等。6。6.12管线维修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先查明管线走向、内部介质及周围环境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方案,采取
12、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6。6。13储罐、容器动火,必须先核实清楚盛放介质,属于易燃易爆物质的应进行气体置换或清洗,经过可燃气体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动火作业.7.受限空间作业7.1 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7.2 受限空间分类7。2.1 一类受限空间作业7。2。1。1 盛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体、容器和管道;7。2.1.2 受限空间(罐体、容器和管道)进行涂装作业的;7.2。2 二类受限空间作业7。2.2.1 盛放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体的潮湿的罐体、容器和管道进行电气焊
13、、带电作业的;7。2。2.2 不具备火灾、爆炸危险有害因素的其他受限空间7。3 作业审批管理7.3.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即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7。3.2 受限空间分类中第 7.2.1.1 项应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7.3.3 审批程序7.3。3。1 班组长明确进入受限空间的种类、作业项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填写许可证;7。3.3.2 部门、车间负责人对危险空间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7。3.3。3 受限空间分类中第 7。2。1.1 项应由分管生产的副
14、职负责人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7.3。3.4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姓名.7.3.4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7.3.4.1 受限空间的详细情况,盛放介质;7。3.4。2 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7.3.7.3 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7.3.5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7.3。6 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作业项目或者一个作业地点。当作业时间、作业项目改变或者作业地点变动,必须重新办理 许可证,原 许可证作废。7。4 安全技术措施7。4。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 7.3
15、 执行,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7.4。2 安全隔绝7.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容器、管系等)连通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7.4。2。2 安全隔绝可采用关闭阀门、插入盲板、拆除等方法,应尽量同时采取 2 种方法以保证有效的安全隔绝;7.4.2。3 安全隔绝处(切断的阀门等处)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志;7。4.2.4 安全隔绝处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护人。7。4。3 清洗置换7.4。3。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放介质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7。4.3。2 清洗或置换工作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7.4。3。3 清洗置换工作应进行安全
16、交底,制定清洗置换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等;7.4.3.4 清洗或置换后的气体、液体应按照国家、天津市的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存储或排放;7.4。3。5 清洗或置换后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7.4.4 气体检测7。4.4。1 气体检测包括氧气含量检测、易燃易爆气体检测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7。4.4。2 气体检测工作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得委托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7.4.4。3 气体检测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质量合格且经过校正的仪器;7.4。4。4 气体检测的地点、次数、间隔时间应符合相关的标
17、准或者技术要求;7。4。4.5 气体检测结果应及时、如实记录在气体检测报告单上,并由检测的单位和检测人签字盖章;7.4.4。6 氧气含量应至少在 18以上,但不得大于富氧环境;7。4。4.7 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 GBZ2 中规定的量;7。4。4.7 易燃易爆气体的含量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7。4。4。8 气体检测不合格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重新进行清洗置换或者进行机械通风,直至气体检测全部符合要求;7。4。4.9 气体检测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易燃易爆、电子、非有色金属等物品)7。4.4。10 气体检测中,应有专人监护;7。4.4.11 一类受限空间必须进行气
18、体检测,全部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7.4.4.12 气体检测应提前一小时停止机械通风,受限空间静置一小时后取样分析,气体含量合格方可进入。7。4。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7.4.5。1 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拴安全绳;7。4.5.2 在易燃易爆介质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服;7。4。5。3 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等;7。4.5.4 安全鞋鞋面和鞋底不得有金属物体,不得粘有金属焊渣;7.4.5。5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拴安全绳;7。4。5
19、.6 受限空间内喷漆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机械通风条件下可佩戴防毒口罩,穿喷漆专用服装;7.4.5。7 受限空间内高处作业的,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金属部门应用绝缘胶布包好.7。4.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保证有效的通风7.4.6。1 打开人孔、观察孔、风门等与大气相通的部位进行自然通风;要求至少打开 2 处,且相距最远的 2 处以保证有效的循环风;7.4。6.2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应保证有效的机械通风,排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7.4.6。3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前、中、后应保证有效的机械通风;涂装作业后应保证 24 小时的机械通风,直至漆膜彻底干透,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 1;7。
20、4.6.4 使用风管、风带进行机械通风时,应保证风管或风带无破损,捆绑牢固,且深入到受限空间的最底层;7。4.6.5 当采用管道送风时,应确认风源和管道内介质;7.4。6。6 禁止向受限空间内充纯氧、窒息气体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7.4.7 受限空间监护7。4.7。1 受限空间外设置警示牌,警示牌应注明受限空间的情况、作业情况以及进入受限空间人员情况;7。4。7.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将工作证或号牌挂在警示牌后方可进入;离开受限空间应撤下挂在警示牌上的工作证或号牌;7.4.7。3 受限空间作业应设置专人监护;7.4.7.4 危险性较大、工程复杂或者受限空间出入口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
21、况设置多名监护人;7.4。7.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同监护人统一联系信号;7。4.7。6 监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脱离岗位;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的,应联系班组长安排另一监护人,待另一监护人到位且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7。4。8 照明及用电7。4。8。1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照明应使用防爆灯;7。4.8。2 干燥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 36V,在潮湿、狭窄的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 12V;7。4。8.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配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7。4.8。4 潮湿受限空间带电作业,作业人员应保证工作服和手套干燥,站在绝缘板上,保证受限空间的接地可靠;7。4.8.5 进入受限空间
22、的电源线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绝缘破损;7。4。9 进入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第6 项的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准备好各项安全措施;7。4.10 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应保证通畅;7。4.11 进入受限空间内带电作业,应同时办理临时用电接线单,由专门的电工接线;7.4。10 进入受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应同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7。4.11 进入受限空间的气焊胶管(氧、乙炔、二氧化碳、氩气等)应保证完好无泄漏,割焊炬和胶管应随人出入受限空间。7.4。12 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具设备全部撤离无误后,方可封盖受限空间出入口.8。高处作业8.1 高处作业定义8.1.1 高处
23、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或 2 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8.1。2 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8.2 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根据 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执行。8.3 高处作业分类8.3。1 设备设施固定爬梯(直梯、斜梯)至高处;8.3.2 脚手架作业8.3。3 升降机等移动平台作业8.3.4 高凳等固定平台作业8。4 作业审批管理8.4。1 第 8。3.2、8。3。3 和 8。3.4 项高处作业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即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8。4。2 第 8。3。2 项脚手架高度超过 10 米的应实施
24、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8。4。3 审批程序8.4。3。1 班组长明确高处作业的种类、作业项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填写许可证;8。4。3.2 因作业需要搭设脚手架,应同时填写脚手架搭设申请;8。4。3.3 部门、车间负责人对高处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8.4。3。4 高处作业第 8。3。2 项中,脚手架的搭设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8.4.3.5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处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姓名.8.4。4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8.4。4.1
25、高处作业的详细情况;8.4。4。2 作业项目和作业人员;8。4.4.3 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8.4。5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8。4.6 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作业项目、一个高凳、或者一个脚手架。当作业时间、作业项目改变、作业地点、作业用设备设施变动,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8。5 脚手架8。5。1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应实施申请、审批制度;8.5。2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应委托具备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8。5。3 公司应同脚手架搭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要求其搭设或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脚手架;
26、8。5.4 任何人员不得搭设、拆除或者更改脚手架。8.6 升降机等移动平台8。6.1 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按照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定期年检;8.6。2 升降机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执行。8.7 高凳等固定平台8.7.1 高凳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8.7。2 高凳的制造焊接应符合工艺要求,保证牢固可靠;8.7。3 高凳的高度不得超过 6 米;8。7。4 任何人员不得更改高凳的结构,不得加高或者加长.8.8 安全技术措施8.8。1 高处作业应当按照 8。4 执行,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8。8.2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
27、进行高处作业;8.8.3 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异常情况未彻底解决的不得恢复高处作业.8。8.4 高处作业人员属于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8。8。5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包括: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的,或者年龄大于50 岁,持续作业时间超过4 小时的,视力不佳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8.8。6 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高挂抵用。安全带应悬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或专为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尖锐、棱角或炽热的部位。8。8。7 夜间高处作业应
28、保证有效的照明;8.8.8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的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时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的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8。8.9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禁止露天高处作业;雨、雪天气后进行高处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冻措施,及时清除水、冰、霜等。8.8。10恶劣天气后,露天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应重新检查,对松动、变形、损坏、脱落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8。8.11作业人员不得负重攀登
29、,不得手持工具攀登进行高处作业;8。8。12高处作业中所使用的工具、零件等应放入工具袋中,不得向下方扔掷任何物体;8。8。13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不得上下垂直作业。8.8。14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休息、娱乐;8。8.15高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清扫高处的废料、垃圾等;8。8。16高处作业未彻底安装、或者未彻底拆除的物件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掉落;8.8.17高处进行临时带电作业的,应同时办理8。8。18 高处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9.起重作业9。1 起重作业就是根据科学原理,利用各种设备(吊运工具及辅助设施)将 50 公斤(kg)以上的物
30、体根据生产需要从 A 处移至 B 处的活动。9。2 起重作业分类9.2。1 一级起重作业(即大型吊装作业)9。2.1.1 起重量超过 30 吨的起重作业;9.2。1。2 被吊装物体体积较大、形状复杂的物件或者精密度高的设备设施9.2.2 二级起重作业9。2.2.1 起重量小于 30 吨且体积形状简单的物件9.3 作业审批管理9.3.1 一级起重作业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即起重作业前,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9.3.2 一级起重作业中,起重量超过 50 吨,或者第 9.2.1。2 项应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9.
31、3.3 审批程序9。3.3。1 班组长明确起重作业的种类、作业项目、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以及监护人员等,填写许可证;9。3.3。2 部门、车间负责人对起重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9.3。3.3(起重机司机管理部门)对起重作业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9。3。3。4 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主管设备主管对起重作业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9.3。3.5 起重量超过 50 吨或者第 9。2.1。2 项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9。3.3.6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作业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姓名。9
32、.3。4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9。3。4。1 起重作业的详细情况;9.3。4.2 作业项目,起重司机、司索和指挥;9。3。4.3 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9。3。5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安全管理部门。9。3.6 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作业项目或者一个作业地点。当作业时间、作业项目改变或者作业地点变动,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9.4 起重吊索具9.4.1 作业人员应按照吊索具作业指导书中的要求,正确使用起重吊索具;9.4.2 作业人员使用吊索具前,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9.4。3 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吊索具。9.5 轻小型起重设备9。5.1 轻小型起重
33、设备包括:手拉葫芦和电绞关9.5.2 作业人员应按照轻小型起重设备作业指导书中的要求,正确使用轻小型起重设备;9.5。3 作业人员使用轻小型起重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9.5.4 电绞关的使用应填写临时用电接线申请,使用前应检查电气线路以及锚固装置;9.5.5 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轻小型起重设备.9.6 安全技术措施9.6。1 起重作业前应按照 9。3 执行,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9。6。2 起重作业人员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无证指挥;9。6.3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明确公司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明确起重机械的各个工作机构,各种安全装置等基本常识。9。6
34、.4 作业人员有以下情况的不得从事起重作业:9。6。4。1 两眼视力低于 0。7;当起升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两眼视力低于1。0;9。6.4.2 色盲;9。6。4。3 晕高;9.6。4。4 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9.6.4.5 其他不适于起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者。9。6.5 起重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带,高挂低用。9.6.6 起重指挥在指挥起重作业时不得戴手套。9。6。7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检查、保养和报废吊索具。每次使用之前必须仔细检查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严禁使用;9.6。8 钢丝绳断丝情况的,可按照指导
35、书的规定降级使用;9。6.9 起重作业前必须核实清楚被吊物的相关参数,包括被吊物重量、重心、形状、吊点的位置。9.6。10 以下情况的需要进行试吊。试吊前应先检查制动器,试吊高度小于50mm 且短行程,确认无误后再平稳吊运。9.6.10。1 被吊物重量重心不能核实清楚的;9。6。10.2 起重量接近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6.10。3 被吊物属于大型、复杂物体的。9.6.11 吊索具种类、规格、长度的选取必须合理,索具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 120;9。6。12 采用正确的吊装方法吊运物体,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规定9。6。12。1 超负荷不吊;9。6。12。2 无专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明、光线阴
36、暗看不清不吊;9.6.12。3 物件捆绑不牢或捆绑不符合工艺要求不吊;9.6.12。4 外拉斜挂不吊;9.6.12.5 金属构件未彻底割断、埋在地下物件不吊;9。6.12.6 氧气瓶、乙炔瓶无专用吊栏不吊;9.6.12。7 物件的利边缺口未加衬垫不吊;9。6.12。8 起重机有隐患、吊索具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9.6.12。9 工件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件不吊;9.6。12.10 液体盛装过满、无专用吊具不吊.9。6。13 被吊物起吊后,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及其他作业人员均不得站在下风向,包括:死角、被吊物可能发生倾翻的方向等。9。6。14 起重作业位置周边及运行路线上无气瓶、无电源线或其它与起重作
37、业相悖的物体。9。6.15 作业现场应疏散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9.6.16 起重司索:9.6.16.1 当多人司索同一被吊物时,起吊前应先做好呼唤应答,确认司索无误后,方可专人指挥吊运。9。6.16.2 捆绑后留出的不受负荷的绳头,必须绕在吊钩或被吊物上,防止被吊物移动时挂住沿途的人或物件。防脱钩挡板必须回复到正确有效的位置。9.6。16.3 卷扬起升前,司索人员的手应当离开吊索具,以免发生物体打击事故。9.6。16。4 吊运中做好监护,提示周围作业人员离开吊运路线。9.6.16.5 卸下的物件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动力管道上面;不得堵占消防通道.9.6.16.6 堆放重叠物体
38、时,应垫好衬垫物,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件在堆放或叠放时,应做好防滑措施.9。6。16.7 吊运成批零星小物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篮、吊斗等。9。6.17 起重指挥9。6。17。1 专人指挥,指挥时必须做到手势信号清晰准确无误,使用对讲机联系时发出的指令清晰准确。9。6.17。2 吊运中发现捆缚松动、吊索具发生异样,应立即指挥停止吊运平稳放置地面。9.6。18 起重司机9。6.18。1 起重机司机只听从指挥人的信号,当多级指挥时,起重机司机应只听从第一级起重指挥人的指令.9。6.18。2 无论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起重机司机必须立即停车。9.6。18。3 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
39、端或与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速度要缓慢,按钮应变为“点”击.9。6。18.4 起重机司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行为:A。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B。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C。将极限位置限制器断开后进行吊装作业;D。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E.带载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或带载增大作业幅度.9.6.18。5 严禁被吊物在人头上越过或停留,应使被吊物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9。6.18。6 同一轨道上的两台起重机大车运行轮之间要保持不小于500mm的距离.9。6。18.7 不允许同时操作任意两个运行机构,即大车行走机构、小车行走机构和卷扬上升下降机构中的任意两个不能同时动作。9。6.18。8 吊
40、运时,不得抽吊物体。9.6。18.9 同时吊运两件以上的重物时,要保持匀速缓慢,物件平稳,不使物体相互碰撞。9.6.18。10 起重机不载荷运行或作业结束后时,吊钩应上升至一人以上高度。9.6。18.11 吊运中途不得停留或将物体长时间悬吊在空中,遇有突发情况(停电、机械故障等),在被吊物下应立即拉好警戒围栏和设专人监护,并及时撤离吊物下的作业人员,严禁行人和各种车辆从被吊物下穿越.10。交叉作业10.1 交叉作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称为交叉作业;10。2 交叉作业分类10。2.1 两个相悖(相抵触)的作业,即两种作业产生的物质或能量相互作用发生事故;10.2。2 上下
41、、左右作业,即一种作业产生的物质或能量容易造成周围其他作业人员伤亡的10.3 作业管理10。3。1 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的产生;10。3。2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安排生产作业项目和进度,避免交叉作业产生;10。3。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批各项危险作业,避免交叉作业产生。10.3。4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利有义务停止交叉作业,提出有效可行的改进建议。10。4 安全技术措施10。4.1 属于第 10。2.1 项的交叉作业,应立即停止其中一项作业保证生产安全。10.4。2 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交叉作业进行分析,停止一项作业后应保证不遗留隐患,另一种作业进行
42、时不发生事故。10。4。3 交叉作业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10。4。4 交叉作业各工种进行左右交叉作业时,应当设置护栏、防护网等安全措施。周围的作业人员必须处于依各作业点确定的可能涉及范围半径之外。10。4.5 安全管理人员应分析每种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相关的作业人员.10。4。6 交叉作业地点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注明交叉作业的项目、可能造成的事故以及安全措施等。10。4.7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各自危险作业安
43、全措施。10。4。8 交叉作业不得占用安全通道,并且保证通道通畅;10.4。9 夜间、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交叉作业;11.临时用电作业11。1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因施工、检修需要,凡在正式运行的供电系统上加接或拆除如电缆线路、变压器、配电箱等设备以及使用电动机、电焊机、潜水泵、通风机、电动工具、照明器具等一切临时性用电负荷,通称为临时用电。11.2 临时用电接线审批管理11。2。1 临时用电作业的接线实施逐级审批制度。即临时用电作业前接线必须办理临时用电接线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11.2.2 审批程序11。2。2。1 班组长明确临时用电接线的电气设备、作业人员、作业地点、电气线路监护
44、人等,填写许可证;11。2。2.2 部门、车间负责人对临时用电接线进行审查,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11。2.2.3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临时用电接线进行审批,签署作业安全措施和姓名。11。2。2。4 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主管对临时用电接线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和姓名。11。2.2.5 临时用电接线使用完毕,设备管理部门的电工拆线。11.2。3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11.2。3.1 临时用电的详细情况,用电设备情况;11。2。3.2 作业项目、作业人员以及接线使用时间;11。2。3。3 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11.2.4许可证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
45、代签,永久存档于设备管理部门。11。2.5 每个许可证只能针对一个临时用电设备或者临时用电地点,当临时用电设备或者地点、作业项目发生改变,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11。3 安全技术措施11.3.1 临时用电接线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的电工负责,严禁其他人员私自接线、拆线、改线。11。3。2 接线人员属于直接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11.3。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11。3。4 临时用电电源线不得跨越或搭接喷漆车间、气瓶、仓库等易燃易爆区域;
46、11。3。5 防爆场所进行临时用电作业,电气设备以及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或者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11.3。6 临时用电接线应保证设备和电源的绝缘、接线保护盒完好;11。3。7 临时用电源线应架空,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以及起重机械轨道上.11.3。8 电焊机等电源线不能架空的,应保证绝缘良好且应铭牌标识,严禁设置在机动车辆经过的区域,不能设置在钢结构的下方.11。3。9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
47、压不应超过 12V,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式变压器。11.3。10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11。3.11 临时用电作业人员、接线人员应对临时用电线路进行巡查,及时排除异常。11。3.12 临时用电源线进入受限空间部分,应在尖锐利边处加保护,不得挤压,不得靠近热源。12。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12。1 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各项检查、修理和保养作业。12。2 作业分类12。2。1 公司自行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12.2。2 相关方对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12.3 作业管理12。3。1 设备设施检
48、维保工作应按照年度设备设施检维保计划执行。12.3。2 设备设施的大修作业、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应实施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即作业前,必须办理设备设施检维保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12.3。3 设备设施的大修作业、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应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项危险因素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制度。12。3。4 不实施逐级审批和安全交底制度的,应由设备主管部门对各部门进行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告知。12.3.5 审批程序12。3.5.1 设备主管部门按计划提出设备设施检维保申请,属于相关方进行的,应执行相关方的资格审查工作;12.3.5。2 设备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交底会
49、议,对设备设施的检维保工作进行告知和布置;12.3。5.3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对设备设施检维保工作进行审批,签署作业意见和姓名;12。3。5。4 设备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单项危险作业以及交叉作业,并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12。3。6 书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附在许可证后.12.3.6.1许可证中应写明以下内容:A.设备详细情况、设备检维保单位情况B.危险作业情况、交叉作业情况C。有针对性、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D。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监护人员等12。3.6。2 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A.技术措施B。组织措施、教育措施C。应急措施12。3.7许可证字迹
50、清晰准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永久存档于设备管理部门。12。3.8 每个 许可证 只能针对一个设备设施的检维保作业,当设备设施、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变化,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12。4 安全技术措施12.4.1 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委托相关方进行的,应对相关方进行资格审查,签订安全协议,作业结束后应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绩效评估。12.4.2 委托的相关方应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关的资格资质证书。不需要提供资格资质的,相关方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12.4。3 设备设施检维保必须制定书面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在检维保的作业中,应严格执行.12.4.4 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现场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