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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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建市招函200877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并于 2008年 10 月 31 日前将书

2、面建议或意见邮寄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招投标监管处。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 2008 年 10 月 31 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建议和意见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筑市场监管司招投标监管处邮编:100835电子邮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二八年十月十七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投标资格审

3、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第三条第三条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4、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四条第四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适用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一般进行资格后审。第五条第五条资格审查原则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六条第六条负责规定 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第七条第七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5、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八条第八条资格审查活动地点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二章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九条第九条资格审查活动程序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4、编制和递

6、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二)资格后审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发售招标文件;4、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5、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十条第十条资格审查文件编制依据和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方法、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资格审查内容规定 招标

7、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二)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三)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四)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五)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人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的

8、内容应一致。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方式和原则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发售,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截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放资格预审文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截止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9、。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补充、修改、澄清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重新招标。第三章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资格预审申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资格条件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编制要求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资格预审

10、申请函应加盖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潜在投标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联合体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第十九条

11、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送达要求 潜在投标人应当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对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进行检查,符合密封要求的,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招标人应对其签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的完好性负责。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规定 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按照

12、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第四章第四章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组织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由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前款专家应当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禁止规定有下列情

13、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资格评审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责任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资格评审专家应当相互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审查依据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14、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法或者有限数量制审查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资格评审工作程序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查;(二)详细审查;(三)澄清与核实。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初步审查:(一)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二)

15、潜在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三)联合体申请人未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五)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形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详细审查 详细审查的因素一般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工程业绩、财务能力、施工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详细审查的具体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详细审查:(一)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委托书(如果有),或者虽有但被审查委员会认定为无效

16、的;(二)潜在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三)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或者有在建工程未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四)潜在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六)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七)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详细审查的情形的。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确定通过的潜在投标人 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审查的,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有限数量制审查采用量化打分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17、的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数量限制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多于 7 家的,应选择不少于 7 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 3 家且没有超过招标人预先规定的数量的,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澄清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可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补正。澄清和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潜在投标人澄清和补正的内容属于资格

18、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得接受潜在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补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信用记录、人员情况等查询方式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时,可以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信息平台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与信息平台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资格预审审查报告递交及内容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一)资格审查工作简介;(二)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三)采用合格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单;采用有限数

19、量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排序表名单;(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结果公布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写明具体原因或者理由。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资格审查备案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重新评审 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一)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没有确定的评审标准

20、和方法的;(二)应当回避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审的;(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质疑与投诉处理 递交了资格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个工作日内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潜在投标人如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11 号令)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潜在投标人情况发生变化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

21、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其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其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则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对资格预审的规定,适用于资格后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处罚资格审查活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招标投

22、标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参照规定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特别规定和除外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投标资格审查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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