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08固本民诉名词解释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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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名词解释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理论1 1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它具有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广泛性及纠纷的可处分性三个特点。提示:提示:正是基于民事纠纷得以上特定才导致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尤其在答第四卷时,要注意和民事诉讼本质、性质相联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自决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 2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民

2、事诉讼这一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3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以程序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即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法学学术史上,由于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构造存在着不同看法,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大致说来有三种: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多面关系说等。其中,主流是两面关系说。答题时按两面关系说走。但是,在卷四论述题中,可以就以上学说稍微展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民事诉讼法

3、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是主体,而主体中的重点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4 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是指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典;广义的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与法制原则;两便的原则(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相结合;程序公正与效率兼顾。5 5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4、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哪些人应受其约束。根据 民诉法第 4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说明,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受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约束。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民诉法第 268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适用民诉法的空间范围。根据民诉法第4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里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凡在

5、这些领域内发生的民事诉讼,应遵守我国民诉法的规定。6 6诉:诉:是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请求。从法律性质上看,诉包括两层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1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虽然是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向不同的对象提出的不同请求,但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序意义上的诉,必须以实体意义上的诉为基础,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内容和目的。简言之,两者是形式与内容

6、,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7 7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对于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不同的学说。但是,教科书和审判实践仍然采取旧诉诉讼标的理论,即上述概念所表明的。司法考试中也采取此说。8 8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的确认之诉。提出确认之诉的当事人只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此外,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

7、关系必须是现存的,只是当事人对此有争议。9 9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1010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对于给付之诉,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要在此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也就是说,在给付之诉中,往往要先行确认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即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此外,单独提起的确认之诉对将来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的效力。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目的不同。此外,两者的效力也存在着差别。1111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本诉)

8、的进行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有权提起反诉的,只能是本诉的被告。被告只能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当事人间只是诉讼地位的互换。反诉必须在本诉开始之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应有牵连。注意:注意:区分反诉与反驳:(1)、性质不同。反驳诉是一种独立的诉,反驳只是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2)、前提不同。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驳则

9、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3)、目的不同。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反驳只是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1212诉的合并: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客体的合并以及混合的合并。1313诉的分离: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将原告的合并起诉分开为几个独立的诉,或者将已经合并审理的几个诉重新分开审理。诉的分离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例如,必要共同诉讼就不能进行诉的分离。2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

10、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2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平等的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平等的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3 3同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当中,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4 4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在我国的诉讼权利。5 5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各自

11、陈述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辩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辩论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6 6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7 7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8 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者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9 9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 3 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并作出裁判

12、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二审、再审的合议庭组成是重点。1010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回避的条件,即民诉法第 45 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几种情形。此外,为保证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 2001 年 1 月 31 日印发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此也要注意。1

13、111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当事人、群众和社会公开,包括公开庭审和公开宣判。1212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1 1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受理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的是法院外部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问题。根据我国民诉法第 3 条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主要有:(1)、民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相关人身关系纠纷。(2)、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发生的纠纷。(3)、劳动法调整的因劳

14、务关系发生的纠纷。注意:劳动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3(4)、其他法规及最高院规范性文件调整的社会关系纠纷。2 2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某一案件确定由人民法院主管以后,在人民法院内部确定由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它所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对民事案件第一审的分工和权限问题。我国民诉法确定的管辖原则有:(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均衡;(5)、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7)、管辖恒定原则。3 3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

15、为标准,案件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丧失其管辖权。管辖权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民诉意见第34 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35 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 4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确定依据主要有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大小三个。注意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5 5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

16、的诉讼管辖,它所要解决的是同级别但是地域不同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6 6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称为普通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当事人的所在地,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就公民来说,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般地域管辖的主要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

17、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此外,民诉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做了补充性及例外性规定。7 7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民诉法第 24条到 33 条,规定了九种特殊地域管辖。8 8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所确定的管辖。协议管辖的要件:(1)、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作出约定;(2)、只能对合同案件进行协议;(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必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18、、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范围中选择一个,多选无效;(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9 9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不得适用一般地域4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属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也无权管辖。专属管辖主要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管辖;港口作业中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010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民事案

19、件,基于诉讼主体和诉讼客体上存在的牵连关系,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111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择其一进行诉讼。根据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角度出发,而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角度出发。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选择管辖是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1212 合并管辖: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

20、审理原本没有管辖权但是又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则可由受诉法院一并审理。131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它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包括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转移。141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已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它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方式,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注意: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1、1515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某个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民诉法第 36 条、37 条规定了指定管辖。1616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包括提审及报请)和向下转移两种情形。提示:提示: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1)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2)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3)

22、移送管辖无须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1717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四章 当事人1 1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根据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5义务关系的归属

23、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分为实体当事人与非实体当事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中,称为原告、被告;在二审中,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引起程序发生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起诉人;其他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在督促程序中,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原审原告、被告,原审上诉人、被上诉人。2 2实体当事人:实体当事人:是指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3 3非实体当事人:非实体当事人:是指非因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是因为其具有法定管理责任的民事权利义务关

24、系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注意:注意:必须是负有法定管理责任的主体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成为当事人。4 4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当事人就特定的案件有资格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资格。5 5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解决的是能够成为当事人的法律资格问题。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有民事权利能力则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无民事权利能力的却也可能有诉讼权利能力,这里的主要情形集中在对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认定上。6 6诉讼行为能力:

25、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自然人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定原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这里的特殊原因,主要指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8 8原告: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或者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9 9被

26、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被告。注意以下特殊情况:(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2)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

27、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4)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6)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6(7)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8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

28、的机构为当事人。1010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或同一种类,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一般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1111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又包括两方面:一是权利义务关系相同;二是同一事实和法律原因。(2)、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人,无论是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其必须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必要共同社诉讼人的内部关系:采取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的,对全体有

29、效。1212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普通共同诉讼人具有诉讼行为独立性的特点,一个人的诉讼行为只对其本人有约束力。例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共同诉讼时,共同诉讼人之一有诉讼中止或终结的情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的进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可不一并作出,可以就共同诉讼人分别作出判决,以便执行。1313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 人以上),具有同一或同种类的诉讼标的,而推选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进行的诉讼。它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

30、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414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1)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2)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3)在代表人诉讼中,除特定的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外,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当然发生效力。1515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1616有独立请求

31、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这里的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至于其是否真的享有独立请求权,要等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之后才能确定。(2)、在本诉进行中提起。(3)、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参加之诉的原告,但由于第三人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本诉中,不能完全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比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能提起管辖权异

32、议,如果其对管辖权有异议,其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而不参7加到本诉中来。171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本诉正在进行;(3)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1 1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两类区分的

33、标准是诉讼代理人产生的基础不同,前者为法律规定,后者为当事人授权。2 2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监护人的确定可以参加 民法通则。法定代理人的享有非常全面的诉讼权利,原则上被代理人有的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都能享有。但要注意,行使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

34、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注意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应当经过法院许可)。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得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需要注意的是,授权委托书仅笼统的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进行以上事项。第六章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民事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

35、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手段收集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相关。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具体是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种类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分类,区别于学理上的分类。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8证据。物证:物证:是指以其自身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于同一物体以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是以其包

36、含的内容来证明,那么就是书证;如果以物质形态来证明,那么就是物证。同一物体,既可以是书证,也可以是物证,也就是说书、证物证可能同体。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者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证人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2)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3)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如果待证事实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则其也可以作为证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

37、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证词。原则上,证人必须出庭发表证人证言,但有例外:“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1010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中重要的是自认,最高院 民事证据规定第8 条全面规定了自认。根据此条,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证明责任的效力。另外,自认也拘束法院,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基础。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1111勘验:勘验:是一种

38、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活动,是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对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1212本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能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材料。1313反证:反证:是指当事人为推翻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本证与反证是根据证明责任来作出的分类。原告和被告都可能提出本证,也都有可能提出反证。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证是提出新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而证据反驳是不提出新的证据,仅质疑对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1414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1515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或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39、证据。1616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1717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1818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1919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而由诉讼参与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定第 9 条和审判实践,以下几种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9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

40、生效裁决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5、自认的事实。前述第 1、3、4、5 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其所确认的事实的,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2020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2121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同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和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行为意义上的,即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结果意义上的,即不利后果的承担。2222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

41、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者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证据规定第 4 条规定了一些特殊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2323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据规定第 73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42、。2424盖然性: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资料看,待证事实具有存在与否的某种可能性。2525举证时限: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当事人不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2626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互相明示其持有的证据的行为或者过程。2727质证: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

43、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2828质证的主体: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诉讼中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2929质证的客体: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即证据。3030 认证: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七章期间与送达1 1期间: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2 2期限: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单独完成或者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3 3期日: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

44、讼参与人汇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4 4送达: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10讼参与人的行为。5 5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6 6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7 7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收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收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8 8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

45、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9 9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1010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1111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审

46、限比较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审限比较一审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 6 个月;特殊情况,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 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一审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 3 个月,不能延长。二审判决: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二审立案之日起 30 日,不得延长。再审按哪个程序审理,就按哪个程序的审限。特别程序立案之日起 30 日,或公告期满 30 日;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第八章 法院调解1 1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

47、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程序上自愿:调解程序的开始、进行、结束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自愿;2、实体上自愿:调解若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结果。(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程序上合法:即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实体上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利益。注意:不适用调解的案件注意:不适用调解的案件11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8、2、在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但是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2 2调解书:调解书:是指由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注意:注意:特殊生效规则: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

49、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 1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2 2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当事人一方的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制度。3 3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50、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财产保全的紧迫性;(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与被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4)适用于给付之诉(有执行需要)。4 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具有以下不同:(1)、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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