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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聘用从事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得聘用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卫计委监督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第
2、四条:聘用临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元月或七月向卫计委递交公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内容),报卫计委研究同意,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聘用人。二、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聘用中高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用人,但要补报计划,经卫计委研究,委人事股备案。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人社部门规定,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 10%以内。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期限,不
3、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然后再聘请临时人员.第三章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第七条(一)县直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结果上报卫计委备案,招聘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密封存档.(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单位研究上报(注明何人离开何岗位及用人姓名、资格、岗位等有关信息纸质材料),用人报告应按照走几人进几人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卫计委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股备案,方可使用,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 劳动法、劳
4、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可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卫计委提交消除人员报告。第九条 对保卫、保洁、厨师等动态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应采取打零工办法进行(提供院务会研究记录).第四章 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含奖金、福利、津补贴)可参照在职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其人员数量
5、和工作性质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第五章 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 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和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临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第十四条 临
6、时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原有的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后人员名单上报卫计委备案。第十八条 对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停止办理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和招聘等手续,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在全县卫生计生系统通报批评并接受处理,同时责令辞退临时聘用人员。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