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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处理发展与协调公公司诉司诉 讼讼理由理由是什么?是什么?劳动合同违约金显失公平处理劳动合同违约金显失公平处理2005 年 5 月 18 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追索违约金和培训费劳动争议案,判决调整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并将某服装公司要求劳动者周某返还培训费中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纠纷1997 年 8 月 25 日,周某到某服装厂工作。同年9 月 1 日,双方签订了自1997 年 8 月 26 日到2002 年 8 月 25 日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 元。2000 年 7 月 9 日,某服
2、装厂因生产需要,决定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对原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约定:某服装厂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周某培训期满到岗上班后必须为某服装厂服务十年;培训费用由某服装厂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金额包括:证书费、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工资、岗贴、福利及劳保等;原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变更为 20000 元,若周某有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 20000 元,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2000 年 9 月至 10 月,周某赴上海进行了为期 21
3、 天技术培训。除上海匹基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训费用外,某服装厂另出资 1985.78(差旅费 1472.50 元、工资 444.39 元、岗贴 42.64 元、劳保福利费 26.25 元),培训结束后,周某回某服装厂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2004 年 4 月 22 日,某服装厂变更为某服装公司。周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2004 年 6 月 19 日,周劳动合同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处理发展与协调某向某服装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2004 年 7 月 6 日,某服装公司书面回复周某,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之后,周某继续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某服装公司未与周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仍继续
4、发放周某工资,为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4 年 11 月。2004 年 9 月 29 日起,周某自行离开某服装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装公司上班。2004 年 1 0 月 27 日,某服装公司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周某缴纳违约余及培训费 211 91 元。裁判某服装公司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04 年 12 月 24 日,某服装公司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周某给付违约金 2 0000 元及培训费 21191 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周某支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 8000 元及培训费 1991 元。周某不服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
5、与某服装厂订立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自觉履行。某服装厂更名为某服装公司,不影响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履行。本案中,某服装厂出资送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培训,双方约定“如周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解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 20000 元,并按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根据双方约定,周某在接受培训后应当为某某服装公司工作一定年限,而周某在约定服务期内与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规定,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双方可以劳动合同或者另外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
6、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 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和周某某工资报酬,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应按周某工资及某服装厂培训费支出等情况予以调整。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某服装厂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权利,不能因为其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而解劳动合同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处理发展与协调除劳动关系,就将其在接受培训期间应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周某给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 8000 元,赔偿某服装公司培训费 883.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