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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专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火灾损失,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学院(含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统称学院)和师生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第二章组织领导组织领导第三条 成立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消防安全领导工作。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
2、科,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第三章第三章工作职责工作职责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消防规定,全面领导和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决定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三)每年上半年组织 1 次消防安全抽查,每年底组织 1 次消防安全大检查,不断完善学院的消防安全设施,改善消防工作条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四)制定学院消防工作预案。临时领导、指挥火灾现场的人员疏散、人员救护、灭火、重要物资转移等。研究决定学院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参与公安
3、消防机关对学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各系部、处室消防安全小组工作职责(一)在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系部、处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东营市技师学院防火防盗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二)制订落实本系部、处室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消防重点部位灭火预案,不断完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三)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明确本系部、处室各部位消防工作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员岗位责任制,定期安排义务消防员参加消防培训。(四)各系部、处室均须指定 1-3 名义务消防员(教室、实验实训室、办公室等不少于1 名,消防重点部位不少于2 名),具体负责相关部位的消防安全
4、工作。(五)及时上报本系部、处室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品的购买、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六)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充分利用本系部、处室消防安全小组中的消防骨干力量,大力普及消防、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七)坚持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 1 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八)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要首先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详细讲解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九)负责本系部、处室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与管理,及时上报本系部、处室需要维护、更新和补配的各种消
5、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及数量。第六条 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工作职责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消防工作责任如下:(一)每周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二)杜绝违章用电和违章用火,及时更换老化线路。(三)及时向系部、处室消防安全小组报告本部位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的存放情况,保证各种危险品的存放符合消防要求。(四)做好本部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根据本部位的消防需要,随时向安全保卫科申报所需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五)建立消防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明显的消防
6、标志,制定灭火预案。(六)负责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灭火知识,使本部位工作人员均能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七)积极参加安全保卫科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部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 安全保卫科消防工作职责(一)安全保卫科在学院消防安全小组的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每月进行 1 次安全抽查,每季
7、度进行1 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系部、处室及时整改各种火险隐患。(三)加强对学院消防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监督,督促相关系部、处室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制定火灾预案。(四)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掌握学院各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五)负责学院义务消防员(部位消防安全员)的组织领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消防、灭火能力。(六)负责全院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换和补充工作。(七)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消防、灭火及火灾逃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八)负责一般性动用明火和简单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九)发生火灾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果断处置初起火灾。配合公安
8、消防机关组织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工作。(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第四章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第八条 学院在制订总体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消防供水管网、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泵等)的布局。学院内主干道及主要建筑物周围道路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或地下暗沟的路段保证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压。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符合建筑设计消防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进行消防检查验收。验收时,应同时通知安全保卫科、总务处和管理使用该建筑物的系部、处室参加。第十条
9、 学院一般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补充和维修由安全保卫科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管理使用的系部、处室负责维护与管理。学院室内外消防供水管网及消防栓由安全保卫科负责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 学院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购置与维护资金列入学院预算,专款专用,保证火灾预防和灭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第十二条 任何系部、处室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填压、圈占消防栓,占用消防间距;不得锁闭安全门出口和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第五章第五章火灾预防火灾预防第十三条 各系部、处室必须结合实际,建立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任,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四条 学院内的所有供
10、电线路和临时接线必须有专业电工负责,任何系部、处室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线路。学院聘用的电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加强对电工人员教育,严格执行电工人员操作规程,确保用电安全。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承包和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包含消防责任条款,明确工程施工和房屋租赁中双方的消防责任。第十六条 每年雨季到来之前,对全院避雷设施进行1 次全面检查,避免学院建筑物发生雷电火灾。第十七条 学院内严禁焚烧废纸、垃圾、树叶等。消防重点部位严禁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确须动用明火时,必须报经安全保卫科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现场要由专人负责,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第十八条 报告厅、超市、图书馆、
11、体育馆、学生公寓、食堂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不超过额定人数;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标志,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线路走线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坚决杜绝违章用电;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及人员疏散。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主办系部、处室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灭火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条 公共活动场所的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需使用可燃材料的必须进行消防防护,杜绝使用易燃材料或燃烧后产生剧毒烟雾和气体的材料。第二十一条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学院的消防重点部位。各系部、处室要建
12、立消防重点部位档案,明确消防重点部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第六章第六章火灾报警与人员疏散火灾报警与人员疏散第二十二条 发现火灾时,要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各系部、处室和个人均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报警时报警人要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讲清发生火灾的具体单位、建筑物名称及具体位置、火灾性质及火势情况、建筑物内有无人员被困、报警人的姓名与报警电话号码。报警系部、处室要立即安排人员到学院门口接应消防车。同时,要向着火建筑物内的人员发出警报。火灾现场职务最高者是火灾现场的
13、临时指挥员,有义务根据火场情势合理的组织人员灭火,有秩序地对建筑物内的被困人员进行营救和疏散。存放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贵重物品的,应视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转移。第七章第七章火灾扑救火灾扑救第二十三条 灭火的原则和方法(一)救人第一的原则;(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三)先控制后灭火的原则;(四)救火时不要轻易敞开窗子,避免燃烧加快和火灾蔓延;(五)要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六)灭火器最好集中使用,增大灭火威力;(七)灭火时最好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避免烟雾中毒。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各系部、处室和个人(未成年人除外)都有灭火和组织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先行到达火灾现场的人员要根据灭火原则和方法全力灭
14、火。火场附近的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员接到火警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在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灭火或营救。必须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切断失火建筑物内的供电电源,为消防栓供水加压。第八章第八章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的现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再行进入。发生火灾时,对现场发现的可疑人员要立即加以控制,防止其逃跑或破坏现场。发生火灾后的目击者、知情者和发生火灾部位的消防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积极向调查组提供物证和言证。发生火灾的系部、处室,事后要及时向安全保卫科递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起火原因、扑救过程、火
15、灾损失、事故责任人、应吸取的教训、火灾事故后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安全保卫科向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写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第九章第九章奖奖惩惩第二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系部、处室或个人,按照学院社会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一)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得力,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消防组织、消防制度健全,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事故发生。(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或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三)及时组织、参与火灾扑救,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贡献突出的。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系部、处室或个人,由消防领导小组提出
16、处罚意见并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消防领导小组按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电工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布线,造成走线不规范,接头不牢靠或用线严重与其所承受的负载不符的;(二)非电工人员随意乱拉乱接线路的;(三)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在原有线路上接入大功率电器的;(四)在集体宿舍内(包括单职工公寓、学生公寓、临时工宿舍等)未经批准,私自安装计算机,使用电褥子、电炉子或其他功率超过 100 瓦的电器设备的;(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集体宿舍内使用蜡烛、蚊香及其它禁燃物品的;(六)
1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集体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品的;(七)对存在的一般性火险隐患,经通知仍不能按期整改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并双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私自将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挪作他用或无故造成损坏的;(二)填压、圈占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的;(三)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在学院内烧垃圾、废纸等物品的;(五)消防重点部位未经批准动用明火,又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经通知拒不整改,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不履行本规定中的消防检查职责,对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不能及时上报,造成本系部、处室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不作为,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章第十章附附则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