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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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安全、和谐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学生生活园区文化氛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工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团委、各学院(系)、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2、室设在后勤保障处。第四条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住宿的宏观管理、协调及学生住宿床位分配计划和调整方案的制定;各学院(系)负责住宿床位的具体分配和调整;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保卫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生住宿的安全保卫工作;财务处负责住宿费的收取和相关费用的结算;学工处、团委、研究生处及各院(系)负责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等工作。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文明、和谐的学生生活园区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实现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管理员、保洁员、保卫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育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为学

3、生住宿提供基本保障,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二)对学生生活园区内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安全进行管理和维护;(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物业管理人员在学生生活园区内发现不良行为,应予制止,并提交有关部门。第六条学生应当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学生生活园区建设.自我约束,讲文明,讲礼貌.服从管理,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工作人员的工作。第三章日常管理一、住宿安排、入住、退宿、调整第七条学校按“院系、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住宿床位,不得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第八条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学生生活园区以外的地方住宿。确有特

4、殊情况需在学生生活园区以外的地方住宿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同意、学生所在单位审批通过,同时学生及其家长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学生生活园区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生生活园区住宿,同时,学校将视情况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在学生生活园区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除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外,学校还将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九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宿舍),凭住宿通知单和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室办理相关住宿手续。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门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时领取。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自行配制钥匙,不得自行

5、调换门锁。第十条学生住宿的房间一经分定,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同栋楼房内调整,或住宿收费标准相同,但不跨区域调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物业管理部门办理调整手续.不同住宿收费标准或跨区域调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勤保障处审批,物业管理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调整完毕,学生持申请书到财务处变更住宿信息。物业管理部门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住宿变更情况。第十一条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退宿,凭学校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退宿,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然后报

6、后勤保障处备案,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退宿申请审批通过后,学生持申请书原件到财务处变更住宿信息,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结算住宿费,复印件由物业管理部门留存备查。第十二条毕业生离校前一周,物业管理部门对毕业生房间公共财物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对于丢失、损坏公共财产的,由各栋管理员按有关规定收取丢失、人为损坏公共财物赔偿款,并出具学校收款凭据.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经管理员再次检查本寝室公共财物完毕后,须办如下手续:将寝室大门、抽屉、柜子钥匙交给本栋管理员;交清超额水电费及丢失、人为损坏公共财物赔偿款;到学校毕业生联合办公点,加盖物业管理部门公章。退宿手续办理完毕的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搬离

7、学生公寓(宿舍)。在规定时间内暂不能离校的毕业生,应当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在国家政策、学校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后勤保障处同意,与学校签订临时住宿协议,办理缴费手续后,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临时住宿。已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应当按时离校,不能按时离开所在寝室、又不办理续住手续或本人不住寝室但个人物品留置寝室的,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室进行清理。第十三条为提高房源利用率,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生住宿床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未报到入学或休学、毕业、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寒、暑假期间,需要在校留宿的学生,应当在放假前一周内到本宿舍楼的管

8、理室登记,学校将视学生留校情况统一安排住宿,进行统一管理;留校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管理,维护集体和个人安全.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搞好学生生活园区环境卫生,要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生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得乱倒杂物、垃圾;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得在房间、走廊、厕所、洗漱间等地方燃烧废纸和其他废弃物。第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搞好室内卫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整理,保持室内整洁、美观。住校内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寝室垃圾扫至门外墙边,其他时间不得将垃圾扫出寝室;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

9、化的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不得乱扔乱倒。第十六条学生应当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在寝室、走廊内嘻戏、打闹、大声喧哗;不得在走廊上打球;不得大音量播放音响和收听、收看节目.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严禁污染环境、践踏草坪、破坏公共设施等不良行为。第十八条学生生活园区采取会客登记制度,非本楼人员进楼应当到该楼管理室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学生不得随意进出异性学生楼栋.第十九条学生携带行李、包裹、电脑等大宗物件离开宿舍,应当到本楼栋管理室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时作息.每年 10月 7 日至次年4 月30 日,晚上熄灯时间为 1

10、1:30;每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6 日,晚上熄灯时间为 12:00。学校可根据气候的变化情况对具体时间进行适当调整.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合闸。晚归的学生必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并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物业管理部门定期对晚归和夜不归宿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抄送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不得在学生生活园区饲养各种宠物,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三、安全保卫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生活园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制定并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值班制度、出入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值班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戴袖章,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学生成立安全保卫小组和

11、义务消防队。宿舍所有学生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保卫组织或活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第二十四条遇到火险、火灾时,在场人员都应迅速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积极保护现场,如有伤残,立即救助,及时报告管理员和公安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第二十五条保卫部门负责学生生活园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一)存放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及其他燃器具;(二)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

12、爆竹等;(四)私接电线、网线,乱安插座,使用床头灯等;(五)挪用和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六)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和安全管理的行为。四、设施设备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实用、耐用的原则配备生活设施设备和室内家具。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和室内家具的管理,应经常对设施设备和室内家具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完好。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室内家具等生活设施具有使用权以及保管的责任和义务。(一)学生入住时应对配备给本人的家具进行清点,入住后要妥善保管爱护,不得损坏丢失,不得对其他公共设施进行人为破坏。(二)学生若发现家具、设施不全或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补充

13、或维修。(三)学生因休学、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或宿舍调整时,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其室内家具设施进行全面清点,在室内家具设施完好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四)对任何损坏、丢失室内家具及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相关部门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损坏程度或丢失家具的价格进行理赔。对于破坏家具及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学校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五、水电管理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宿舍内水电管理,保障用电安全,厉行节约。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自觉节约水电资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第三十条学生寝室的水电按照“按年核算、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费的原则

14、进行管理。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即: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每生每月 5 度电、2。5 吨水.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按季度交清超用的水电费,所有超用水电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学生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学生住宿和安全管理规定的,按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所有入住学生宿舍的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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