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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AQ-0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厂内交通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厂区内。第二章:释义第三条:道路是指公司厂区内交通道路等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四条:机动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各种生产及检维修施工用途的机械。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职责1负责组织厂内交通安全工作检查;2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3监督、检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第六条:生产部职责1.负责厂内承包商施工车辆(含特种车辆)的监督管理;2.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3
2、.负责物资配送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第七条:综合部职责1.负责公司公务和通勤用机动车辆的调配使用管理;2.负责公务和通勤用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八条:车间职责1车间负责厂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2车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参与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四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1、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公司厂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领导审批,佩戴合格防火帽,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接受门卫检查后方可入厂,如果需要进入生产装置区,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消防车、医疗急救车除外)。进入生产区域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2、各生产区域岗位人员要严
3、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防火帽佩戴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域。3、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域。4、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车辆转向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5、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
4、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进行验收检验。6、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8、厂内机动车辆严禁乱停乱放,临时停车,驾驶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切断电路,锁好车,拉紧手制动,因故障停车时,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9、厂内
5、机动车辆由所属管理部门逐辆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特种车辆应具有检验合格报告及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0、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
6、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厂内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严禁超高、超载行驶,非应急情况下不得超车。4、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驾驶员、员工以及承包商和外来进厂人员均应定期接受相关的交通安全教育,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企管部和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保留相关记录。第十一条:厂区道路安全管理1、厂区主要通道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未经批准车辆不得在道路两侧停放,在厂区大门周围 20 米、装置进出口周围 10 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禁止任何车辆停放。2、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 公里/小时,主支干线15 公里/小时,发车台
7、5 公里/小时)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机动经过交叉路口前应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前行。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4、严禁在厂区和生产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的架线高度不得低于六米,交叉路口两侧 20 米禁止堆放物资。5、任何单位不得在厂区和生产区道路上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的作业。需要临时占道、破土施工以
8、及跨道路的绳架时,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断路作业许可证,施工时须设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要有警示灯。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管理1、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经所在部门安全教育,掌握相关安全知识。2、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观察交通情况,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b)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c)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d)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e)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f)不准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g)不准骑自行车带人;h)不准骑车打伞;i)不准乱停乱放,必须按规定地点存放;j)电动车未经允许不得驶入厂区内。第十三条:交通事故管理1 发生厂内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现场保护,及时抢救伤员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分厂相关领导,具体按照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2、对违反本制度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按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导致事故的,按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内容规定的,视情况给予 50-500 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处罚 500-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