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_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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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_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6、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 (琼国资200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全部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

2、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 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企业; (五)其他形式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国资机构)。省国资委主管和指导全省各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并按全国统一格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驾驭企业国有资产占有、运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管理、监督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

4、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 企业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冻结状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照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其次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产权登记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省各级国资机构技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

5、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托付书。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及其所属产权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省国资委负责下列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一)省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国资委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省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托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国资机构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 (一)市县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市县国资机构授权投资机构); (二)市县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勒、事

6、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县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市县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市县级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省政府管辖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托管公司、授权运营机构和省国资委授权投资机构,对其所属各类企业一并进行产权登记,汇总后报省国资委,所属各类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 第三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到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

7、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

8、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 务报表和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 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资机构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

9、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探讨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干脆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除政府特殊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补

10、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居处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后30日内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或者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

11、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确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 度财务报告和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 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资机构合规性审核或

12、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企业发生本细则第十八条其次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交财 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文件; (七)企业兼并、转让或削减国有资本的,应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八)经出资人批准的转让国有资产收入处置状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次十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其次十一条 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刚好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的,由企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注销产权登记

13、 其次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批准之日 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应规定办理。 其次十三条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企业股东大会的批

14、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国资机构合规性审核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 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六)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七)经出资人批准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状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次十四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淮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间被

15、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 副本。 第六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其次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其次十六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机关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次十七条 企业固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16、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全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状况; (三)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状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状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状况; (六)其他须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和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另行制定。 其次十八条 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监督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其次十九条 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9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与产权变动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

17、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刚好办理年度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觉企业未刚好办理产权登记问题时,应当督促其根据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七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

18、记证正本和副本。产权登记机关不子登记的,应当自做出确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缘由。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晰或者发生产权纠纷,需暂缓期限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状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一)企业获准暂缓登记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晰、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刚好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在批准的暂缓期限内,仍未将产权界定清晰、产权纠纷处理完毕的,应当在期满后向产权登记机关书面报告产权纠纷处理状况并书面申请持续暂缓登记,产权登记机关白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和申请10个工作日内,

19、依据实际状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各项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违反有关法规成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二)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 (三)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六条 末刚好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缘由和详细状况。 第八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是产权

20、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整理成卷,附加书目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不得超出产权登记证副本。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材料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妥当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四十条 企业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原产权登记机关将该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

21、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企业的,或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说明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通知党中心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心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

22、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 附件: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概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运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

23、资产流失,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 来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2-3-20 发布人:管理员 点击数:598法规分类号:112802199601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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