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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拆迁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 1 公里,且安置区域较拆迁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本规定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本规定所称的双低户被拆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拆迁合同
2、签定时持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材料。(二)该户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其中,人口以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为准;住房面积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居住的有证私房、承租公房和 1982 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无证房屋合计的有效建筑面积;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以拆迁公告发布时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为准。(三)在拆迁区内居住与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住址相符,且具有产权证件或 1982 年、1996 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自有住宅。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第
3、五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状况,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 15%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行约定补偿金额的,从其约定。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单价低于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保底单价的,按照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保底单价计算。货币补偿保底单价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第六条 拆迁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增加 5 平方米计算,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 35 平方米的,以 35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在就地或就近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拆迁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房
4、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在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基础上,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住宅因异地安置增加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非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和周转。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对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执行。住宅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 35 平方米。新建住宅安置房的主要采光面朝向应为南向。第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地点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人虽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但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实行房
5、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不得拒绝安置地点;拆迁人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且未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应就地提供安置房。拆迁住宅,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由拆迁人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被拆迁人不接受安置房地点的,视为放弃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拆迁人安置多户被拆迁人的,先签定拆迁合同搬迁交房的被拆迁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应张榜公示。第八条 被拆迁住宅独立计户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经公证、判决,但拆迁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拆迁时不作为分别计户条件。拆迁 1982 年、
6、1996 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被拆迁住宅合并计为一户。第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选择按下列标准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一)拆迁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就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200 元/m2;就近安置的差价基数为 150 元/m2;异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 100 元/m2。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
7、价基数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安置房楼层系数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2.拆迁人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因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除外)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中在 10 平方米以内的,其差价基数为 850 元/m2;超出 10 平方米以上的,其差价基数为 1200 元/m2。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安置房屋楼层因素按下列公式确定:超 10 m2 以内的差价款=850 元/m2安置房楼层系数超 10 m2 以内的建筑面积超 10 m2 以上的差价款=1200 元/m2安置房楼层系数超 10 m2 以上的建筑面积3.因异地安置而应增加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8、,被拆迁人不支付差价款。4.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5.低保户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 1 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 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 2、3 目标准结算。6.双低户被拆迁人在拆迁人指定地点按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的,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7.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三;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四。8.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
9、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 1。(二)拆迁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拆迁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本款(一)项中相应标准支付。2.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支付。(三)拆迁非住宅的差价结算标准拆迁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与原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因安置房的房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评估
10、价的 50%支付;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第十条 拆迁 1982 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按 100%计算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拆迁1982年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但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按 50%计算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拆迁无产权证件且 1982 年、1996 年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对无 1996 年航测地形图的拆迁区域,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无产权证件房屋的建造时间,并报辖区政府审查确认。被确认为 1982 年至 1996 年(含 1996 年)建造的房屋,应视同为 1996
11、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第十一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五。第十二条 对安置最小住宅户型且无力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的低保户被拆迁人,安置时拆迁人应与其签订安置房屋租赁协议。除拆迁当事人对租金标准另有约定外,承租面积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差值计算,每月租金以5 元/m2 计收。当被拆迁人向拆迁人付清产权调换差价款时,该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为被拆迁人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租赁期间拆迁人消失的,该房产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代管。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18
12、个月,非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24 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拆迁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的 4 个月内腾退周转房。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以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 10 元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使用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第十五条 拆迁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规定,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
13、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住宅从其使用人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后的 4 个月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非经营性房屋从其使用人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住宅被安置后的 4 个月仍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对拆迁住宅的,支付
14、4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拆迁其他非经营性房屋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每月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 0.5%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将临时安置补助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拆迁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第十六条 拆迁生产、商业经营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规定,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停业补助费。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补助费标准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
15、业补助费标准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 0.6%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 1.5 倍支付停业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 0.5 倍支付停业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业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停业补助费。拆迁生产、商业经营性租赁房屋,其停业补助费
16、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将停业补助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拆迁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停业补助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第十七条 拆迁执行政府调控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部分产权购买人按房改价格补购剩余产权面积后,按照全部产权予以补偿安置。对已批准实施拆迁的区域,享受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及房改部分产权购买人,要求按现行房改政策标准整体购买产权或补购剩余产权面积的,不受“拟出售房屋属于危
17、房或近期已列入开发改造”等条件限制。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及按房改政策已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可由房屋承租人或部分产权购买人先行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后处理产权问题。安置时,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对产权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使用人代付产权调换差价款后,拆迁人可先安置使用人入住,但在产权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予办理安置房产权证件。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规定发布后批准的拆迁项目。市政府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 12 号令)和关于发布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拆迁补偿补助相关标准的通告(蚌政2004131 号)有关补偿安置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18、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发布前批准的在拆项目,仍按批准拆迁时的政策规定执行。附件一附件一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货币补偿保底单价标准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货币补偿保底单价标准(单位: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基价23002150205019501800170016501550140012501100说明:1、该房屋保底单价是建筑物的房地一体价格。区类2、表中各级别、类别的房屋保底单价中不包括装修费用。3、非住宅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直接评估确定。附件二附件二住宅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建筑面积增加率(单位:住宅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建筑面积增加率(单位
19、:%)增被拆加迁区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率类安置区类一类一级二类三类一类二级二类一类三级二类三类一类四级二类五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0102030405060708090100001020304050607080900001020304050607080000010203040506070000001020304050600000001020304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00020100030201004030201000000000000说明:1、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异地应安置建筑面积=就地或就近应安置建筑面积(1异地安置建筑面积增加率)。2、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异地应安置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1异地安置建筑面积增加率)。3、安置区域与拆迁区域属同一区类,或安置区域高于拆迁区域类别的异地安置,不增加安置面积。附件三附件三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增减表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增减表(单位:元(单位:元/m/m2 2)被拆迁框架房屋结构单价增减-30砖混0砖木(瓦)+30简易+50附件四: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增减表(略)附件五: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