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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和质量标准化指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特制定本工作导则。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是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本工作指引所称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为确保施工安全的工作质量和实物质量而进行的标准化管理,包括企业内部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程项目
2、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工作责任和规程、工作质量和实体质量标准。第二章 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第三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报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备案。第四条 企业应设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并依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组织架构、实际生产情况及有关规定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企业应确保其管理结构能够有效保证施工安全管理的效率。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企业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参加由相关主管部
3、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和培训。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管理、技术、操作员参加相关培训和评估,取得相关岗位证书,保证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参与投标及承揽建筑施工业务、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时主动出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应立即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整改,及时组织自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第六条 根据国家
4、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一般应制定以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在企业内部强制统一执行。(一)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对企业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岗位的设立;各工程项目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立;施工安全管理权限及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职责;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二)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以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防护保证措施为主要内容,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具体技术形式作出详细规定。(三)文明施工标准。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布置、施工临建设施
5、、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建筑工人生活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高风险专项建设方案专家论证,从组织、人员、程序、深度、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五)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和管理制度。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目录编制、公示、标示、防护保证措施及设施验收、检查及记录、监管台帐建立和管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六)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内审制度。企业工程项目和高风险特殊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内部审查标准、组织、人员、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七)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标准。对企业工
6、程项目部及其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应当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交底对象、时间、深度、对企业或分公司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形式和检查作出详细规定。(八)施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验收的标准、组织、人员、程序、责任;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的期限、标准、组织、人员、隐患处理、责任;对有关监管部门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审查手续的职责作出详细规定。(九)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评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的配备,定期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及时、如实按国家规定报告事故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开展、内容、责任,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对施工现场民工学校的设立和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十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足量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工程项目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
8、用品作出详细规定。(十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对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应详细说明分公司施工安全管理部和项目部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以及他们应具备的工作经验和水平。(十三)持证上岗查验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包括分包施工单位)持有效岗位证书情况的查验职责、时间及处理作出详细规定。该规定应强调对持有有效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十四)重要施工物资验收、维护保养制度。企业工程项目用施工机具、模板及支撑、脚手架及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防护用品等重要施工物资,在进场验收的标准、组织、人员、登记责任;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的标准、定期检查、台帐建立、责任等方面
9、作出详细规定。(十五)分包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单位的确定、相关证照查验、分包合同签订,在程序、权限和职责,以及分包施工合同中应予明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责任、措施、奖惩,对分包商的监督检查作出详细规定。(十六)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项目部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标准、频次、记录、隐患列出、隐患整改、评价通报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十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项目部定期召开施工安全形势分析会,及时分析施工安全形势,查找施工安全隐患和工作上的漏洞,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施工安全事故结案后,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查找事故原因,汲取教训,研究对
10、相关人员的处理,制定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堵塞技术和管理上的漏洞等方面作出规定。(十八)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调查处理制度。企业工程项目一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件的范围、等级、划分标准,事件发生后企业内部上报及组织调查的程序、时限、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十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企业定期考核评价相关部门、分支机构、项目部及相关人员施工安全管理有效性评价标准、组织、参与人员、结论作出以及奖优惩劣的措施等事项作出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每年至少定期组织一次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及
11、有关责任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八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结合企业发展和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效果,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及时作出修订。第九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以及专项整治活动,明确责任部门,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对活动的过程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第十条 企业应采用有利于施工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建立企业推广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目录,以及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目录
12、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作出调整。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淘汰国家和省内部明令淘汰或报废的施工技术、技术和设备。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范围和特点,建立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常见重大危险源目录,并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作出调整。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一般应明确以下施工安全管理职责:(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满足企业施工安全的需要。(二)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三)决定企业分
13、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项目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并适时监督检查,评估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四)决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批准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五)决定对企业相关部门、分支机构、项目部及相关人员的奖惩。第十四条 企业施工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一)负责提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组织制订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14、。(二)合理配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企业工程项目重要施工材料的验收、维护保养工作;负责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查验工作。(四)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按规定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五)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及时分析总结企业的施工安全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负责启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施工安全事故专
15、题分析会议,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七)一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件,负责组织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意见,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八)按规定定期组织企业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按规定定期组织企业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第十五条 企业施工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施工安全技术管理,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按规定定期组织检查企业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的执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按照
16、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二)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高风险专项建设方案的专家论证。(三)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临时施工用电和临时施工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查。(四)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特点,组织建立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常见重大危险源名录,并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五)参与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检查以及评审和修订;参加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施工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议;参与企业施工安全事故的应
17、急救援。(六)负责提出企业施工安全技术政策;组织建立企业推广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目录,以及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监督指导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严格执行;起草制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经企业批准后,监督指导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严格执行。(二)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按照企业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审查企业各分支机构或工程项目部的
18、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企业施工安全负责人指挥启动企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向企业提出对事故的专题分析意见;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对企业工程项目的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调查,向企业提出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建议。(三)向企业提出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技术建议,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监督指导高风险专项建设方案的专家论证。(四)提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企业批准后,下达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协助企业施工安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相关部门报告、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部门日常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巡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作出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情况严重的,报告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做好记录,提出整改防护措施,督促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