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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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暂行行办办法法中中 国国 工工 程程 机机 械械 工工 业业 协协 会会二二 O OO O 五五 年年 制制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工程机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XX 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中华人民 XX 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结合工程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中国工程机械

2、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工程机械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协会设立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从中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颁发技术鉴定证书。第三条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 XX、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 XX 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四条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 X 围是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计等。第五条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

3、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第二章第二章鉴定组织鉴定组织第六条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鉴定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即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和特点直接或委托有关专业分支机构主持鉴定(即主持鉴定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采用会议鉴定或检测鉴定方式。1、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协会或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一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协会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

4、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2、检测鉴定:协会可委托具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做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协会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第七条第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协会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第八条第八条 协会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

5、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5(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非特殊情况,协会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第九条第九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第十条第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6、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协会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第三章第三章鉴定程序鉴定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协会或向协会分支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7、:(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四)经过检测试验和实际使用考核(视成果类别,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考核期限),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五)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成果权属和其它问题有争议的科技成果,应在争议解决后再申请鉴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规定格式的要求填写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8、初稿和相应软盘(word 文档、A4 纸、仿宋字体),经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协会提交申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厂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做出答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确定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 (以下简称“委托书”);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协会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

9、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5技术资料主要包括:(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3)测试分析报告或实验、测试记录报告;(4)设计与工艺图表,新产品须有完整的设计图纸;(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

10、结论报告;(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韵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鉴定步骤l、会议鉴定步骤A 会前准备:协会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

11、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B 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专家质疑和专家评议。2、检测鉴定步骤A 会前准备:由协会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B 检测鉴定过程: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和相关技术资料,并运送成果实物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大型机械可在现场检

12、测);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二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协会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做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协会审查,协会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鉴定委员会应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和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并通过鉴定结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的主要内容是:/5(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

13、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协会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协会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第四章第四章鉴定管理鉴定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

14、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X,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协会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实施鉴定活动的全部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承担,对应邀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工作的专家,成果完成单位应支付技术服务酬金(包括被邀请专家要求提供的差旅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律采用统一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证书经协会审核、批准后,由成果完成单位负责铅印,再经协会盖章后统一颁发。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鉴定项目完成后,应将鉴定证书原件及完整的鉴定材料各1 份报协会备案。颁发证书所需份数及发送单位由协会酌定。第五章第五章附附 则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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