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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59 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已于 1997 年 12 月 17 日经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
2、高层建筑工程)。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
3、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
4、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申报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第九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质量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第十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审查的具体要求和不同设计阶段审查的
5、内容,详见附件。第十一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由具备甲级(一级)资质且至少完成过质量良好的五栋米以上高层建筑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按经审定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实行监理,监理应由具备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第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第十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包括抗震设防内容;竣工验收时应有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参加。第十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费用及设计中必要的试验、
6、测试和特别要求的计算分析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抗震设防审查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商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警告,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第四条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二)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的。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7、节严重,由相应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负责审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审查不严,造成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抗震设防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对在建和已建成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申报补查。对审查发现的抗震
8、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附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内容一、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二)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三)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四)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建筑和结构部分)文件;(六)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七)对本规定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抗震墙结
9、构,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的最大适用高度,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结构和简体结构,度设防时一般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的百分之二十,度和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的百分之三十;(二)在房屋高度、高宽比和体型规则性至少应有一方面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三)应采用比规范、规程规定更严的抗震措施;(四)计算分析应采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结构实际情况的力学模型,且计算程序应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五)对房屋高度超过规范最大适用高度较多、体型特别复杂或结构类型特殊的结构,应进行小比例的整体结构模型、大比例的局部结构模型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和实际结构的动力特性测试;(六)特殊超限高层及有明显薄弱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结构的强塑性时程分析。三、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的基本内容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应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施工图审查首先应检查对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对结构抗震构造和抗震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