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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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闽政200727200727 号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7 2007 年年 9 9 月月 1717 日印发)日印发)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

2、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 以下、地下水水量3在 1000m 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水利部授

3、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3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福建省

4、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用标准水源地下水除城乡自来水企业外取用地下水途取用水类别地表水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超采区一般区域限采区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地自来水公共下水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0.0080.0060.500.25冷却取用水城乡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取用水备注:1、工业取用水包括火力发电闭式冷却等取用水;2、表中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的计征单位为元/千瓦时,其它的计征单位均为元/立方米;3、一类区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二类区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4、对处于海水与淡水交界处的火力发电企业,按用水量的实际淡水消耗量征收水资源费,其中淡水比

5、例的介定,由省水利厅组织论证确定。一类区二类区0.120.101.200.60一类区二类区一类区二类区0.06按其取用水用比照当地自0.05途,0.08来水公司分类0.07到户价格水平0.15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位:元/m3取用水类别取用水类别地热水公共澡堂、温泉水厂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桑拿、宾馆等经营性用户温泉保护区内低温水(40)标准标准0.500.902.000.301.500.60矿泉水生产、经营性用户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第八条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

6、供水价格中。第九条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第十条严格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征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的7 日内,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和收入级次填写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库。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

7、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全额缴同级财政。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财政分成 80,征收所在地市、县各分成10;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设区市级财政分成 80,征收所在县分成 20;县级水

8、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留归同级财政。第十四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一)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水资源信息化建设;(二)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质量监测;(三)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偿。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

9、管业务费。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费征用情况。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第十八条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暂时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分清职责、统一管理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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