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规定HR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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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HR006HR006为规范集团社会保险管理,根据国家与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02.0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全体员工。3.03.0职责职责3.13.1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集团本部员工与外派人员的社保缴交、变更、调动、停缴与退保工作;负责集团本部全体员工、深圳地区下属公司 5000 元及以上工伤理赔办理;3.23.2下属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与集团指派人员的社保缴交、变更、调动、停缴与退保工作。深圳地区下属公司人力行政部门负责本公司员工 5000 元下列工伤理赔办理;异地公司负责本公司员工工伤理赔办理并将结果报集团人力行政中心备案

2、。4.04.0有关规定:有关规定:4.1集团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险种如下:4.1.1 深圳户籍员工:养老、地方补充养老、综合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4.1.2 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住院医疗、工伤等。4.2缴费基数集团按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员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其中深圳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 60%;非深圳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4.3保险办理程序保险办理程序4.3.1 在 15 日之前入职的员工,当月开始购买社保;在 15 日(含)之后入职的,从次月开始购买社保。4.3.2 人力行政部门在收到员工提交的 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后 1 个月内为

3、员工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4.3.3 需要在非工作公司购买社保的,需提交书面申请至集团人力行政中心,经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审批后,由有关人力行政部门执行。4.3.4 当员工户籍、职位发生变化时,人力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调整该员工的缴费基数与缴费项目。4.3.5 员工在 15 日(含)之前离职的,当月停缴其社保;在 15 日之后离职的,次月停缴其社保。离职后需退保或者转保的,本人至所属公司人力行政部门办理。4.3.6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属公司人力行政部门通知其本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次月起停缴其社保。4.44.4工伤理赔工伤理赔4.4.1 员工本人应当自发生工伤事故 24 小时内向其

4、直接上级申报,直接上级于员工发生工伤事故 48 小时内向所属公司人力行政部门申报,各公司于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社保局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汇报的,造成的后果由相应责任人承担。4.4.2 人力行政部门与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社保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认定工伤,因材料准备不齐或者时间超期导致无法认定工伤的,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4.54.5医疗保险医疗保险4.5.1按深圳市社保有关规定,深圳户籍员工可报销门诊与住院费用,非深圳户籍员工只能报销住院费用;员工须至社保定点医院或者诊所就医,并先行出示社保卡,方可享受费用报销。4.5.2长期派驻市外工作的深户员工患病就诊的或者

5、员工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入院的,须在发生之日报所属公司,由人力行政部门向社保机构报备并在发生之日(住院费用自出院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办理(逾期社保机构不予办理):4.5.2.1 市外门诊个人帐户报销:(1)门诊病历本、费用清单、有关检查单及化验单(2)有效发票(3)本人医疗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4)本人深圳市银行存折或者储蓄卡(限建行、工行、农行、中行)4.5.2.2 市外住院费用报销:(1)门诊病历(2)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包含住院记录、医嘱单、出院记录、有关检查报告)(3)有效发票(4)费用明细清单(5)疾病诊断证明书(6)单位证明(在职员

6、工)(7)本人医疗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8)本人深圳市银行存折或者储蓄卡(限建行、工行、农行、中行)4.5.3深圳户籍员工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超支报销时间为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发票的时间期限为上一年的 7 月 1 日至当年的 6 月30 日(提早或者逾期不予办理),准备资料如下:(1)门诊病历本、费用清单、有关检查单及化验单(2)有效发票(3)本人医疗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4)本人深圳市银行存折或者储蓄卡(限建行、工行、农行、中行)5.0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行政部门,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或者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6.0本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工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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