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龙泽焦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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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管理制度2013 年 3 月 10 日目录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1、总经理、安全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3-2、调度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3、车间主任(工段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4、安全部长岗位责任制.-5-5、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6、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7、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6-二、煤气管理制度.-6-1、总 则.-6-2、焦炉煤气的生产、回收与净化.-7-3、煤气管道.-8-4、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11-5、煤气吸气机室.-13-6、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13-7、煤气事故的抢救.-15-三、危险品安全管理制

2、度.-15-四、危险源(点)分级管理制度.-16-五、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7-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8-七、劳保用品发放制度.-19-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1-十、安全检修制度.-21-1、总则.-21-2、安全检查的形式和时间.-22-3、专业性安全检查.-22-4、隐患整改.-22-十一、安全教育制度.-23-1、总则.-23-2、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23-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24-4、管理人员安全教育.-24-5、日常安全教育.-24-6、奖惩考核.-25-十二、防火管理制度.-25-1、总则.-25-2、防火

3、职责.-25-3、防火管理.-27-十三、动火审批制度.-29-1、总 则.-29-1-2、禁火区的范围和动火作业的分级.-29-3、动火票的审批程序.-30-4、动火作业的现场管理.-30-十四、持证上岗操作制度.-30-十五、摩托车超速行驶管理制度.-31-十六、安全装置防护器具管理制度.-31-1、总则.-31-2、安全装置的管理.-32-3、防护器具的管理.-32-十七、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3-1、总则.-33-2、安全检查的形式和时间.-33-3、专业性安全检查.-33-4、隐患整改.-34-十八、事故隐患排查逐级上报管理制度.-34-十九、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34-二十、建设

4、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35-二十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6-2-一、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1.总经理、安全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安全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副总是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二、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政策、方针和企业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集团公司制定的文件精神和检查议程安排。三、负责对车间、工段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考核和检查,把安全生产考核作为基层干部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任务。四、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注意职工的思想

5、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六、负责每月主持一次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并建立专项会议记录。安全工作要点:1、本人必须接受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组织各车间工段及其它安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化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3、负责及时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测、检验计划,确保不超期和超压使用。4、负责配合安环部和上级安全消防部门,提出消防设施配置、维护、试验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贯彻落实;5、负责依据本厂各岗位和场所操作的危险特性,提出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和

6、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计划。6、负责提出本厂安全设施的配置、维护、更新计划,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并负责各种安全设施的及时维护、保养。七、负责每日对重大危险源或危险作业场所的监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万一发生事故:1、负责对本公司(车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启动与终止;2、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救援工作的启动与终止;3、负责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4、负责接受上级的指令和调动;5、负责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事故或拖延不报;6、负责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相关情况的善后工作。八、负责按规定组织生产设备、消防器材和通讯报警装置等器材的安全检查,发现问

7、题,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九、组织制定和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与生产同步进行的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及进行生产试验的临时安全措施,并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十、加强自身安全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安环工作的管理工作和领导水平。十一、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3-2 2、调度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度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备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监督落实。二、在计划、布置、总结、分析、评比生产情况的同时计划、布置、总结、分析、评比安全情况。三、严格执行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文明整洁,符合安全规定

8、要求。四、当生产与安全相矛盾时,应让位于安全,不得违章指挥,冒险蛮干。五、接到工伤事故报告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值班司机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工作,负责对伤势人员伤情做好记录,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通知上级领导赶赴现场。六、综合考核原料现场,成品现场库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协调工作。七、在设备检修,抢修时,负责做好煤气停气,吹扫、引气、做好指挥落实工作。八、在安排生产,施工程度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因为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3 3、车间主任(工段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主任(工段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车间主任(工段长)是本车间、(工段)的安全第一责

9、任人,对本车间、工段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二、认真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本厂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三、经常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情况,制止一切违章行为,指导工人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并认真检查各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四、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学会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正确使用方法。五、负责本工段新工人、调岗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并做有记录。六、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七、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放班前班后会,写出安全工作日志。八、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检查

10、,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做有记录:(1)职工劳保用品佩戴和规范情况;(2)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3)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4)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5)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6)通讯、报警装置设施的使用情况;(7)重大危险源或主要危险的监控措施落实情况;(8)危险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监测情况;(9)班中员工工作精神状况(情绪、注意力、疲劳度、自我防范意识等);(10)安排巡回检查,班中员工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操作规程记录是否准确、真实;(11)班中员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对违规者必须给予教育或严格执行罚款。九、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11、4-十、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4 4、安全部长岗位责任制、安全部长岗位责任制一、在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副总的领导下,贯彻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具体落实,严格认真地执行。二、负责做好对新工人和转岗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结合本公司(厂)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月检、周检、日检、巡检频率和定期安排专题安全会议,科长要不间断地深入一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四、负责管理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定期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五、负责督促劳保用品的配置、佩戴和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检查工作。六、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夏季降温、冬季取暖的工

12、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七、负责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八、负责所有事故的及时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使“四不放过”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负责在生产检修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监督、监护工作。九、负责组织本公司危险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起草及演练工作。十、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检查和会议安排定期检查和开会,协助集团安监部、公司(车间主任),搞好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5 5、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在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长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二、负责组织新职工(含实习、代

13、培、调转、参观人员等)进入车间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三、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四、负责组织车间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五、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章的统计上报。七、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职工防护用品的按时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八、参与安全技术的研究工作

14、和对疑难问题或技术问题的讨论,并提出建设性,专业性意见。6 6、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相应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二、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本厂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工艺操作规程。-5-三、负责教育本班组职工遵纪守法,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纠章处罚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四、要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危险源点的防范措施排除手段及逃生方法。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六、按照公司规定,负责组织检查和开会,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排除,并向上级报告

15、。七、负责搞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救助器具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八、参与制订和修订每月定期检修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方案。九、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执行“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的同时,同步做好上述内容要求的安全生产工作。十、管理职工必须佩戴和合理地使用劳动保护品及用具,并教会其正确使用消防灭火器材的方法。十一、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以最快的速度实施人身抢救,对事故的发生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参与整个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将工作做具体、做到位。7 7、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认真

16、学习和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二、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防火器材、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五、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六、严格执行各项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做好各项记录,确保本班安全生产,为下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七、熟知本岗位各种危险因素和有害物质的性能,掌握相关安全防护知识,懂得一般的救援和逃生方法。八、严格落实、监控主要危险源、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九、必须佩戴和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并妥善保养。十、出现事故,要积极参加各

17、种事故的抢救救援工作,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点。二、二、煤气管理制度煤气管理制度1 1、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第三条:第三条: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6-发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第四条:第四条: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

18、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第五条:第五条:施工人员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藏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第六条:第六条: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规程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第七条:第七条:管理部门应将煤气设施的主要闸阀、水封、置换清扫管、放散管、燃烧装置、泄爆阀、插板、盲板、补偿器编号并绘制成煤气工艺流程图,供煤气管理使用。第八条:第八条:设备修理部分应储存以下资料:1、煤气设施大修、中修

19、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设备卡片。2、煤气设施的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纸。3、煤气设施季、年度检查记录。第九条:第九条:煤气危险区域(焦炉地下室、吸气机室、水封房)每月由煤气防护站测定作业环境的 CO 含量。在作业时间长,易发生泄漏的地下室等环境,在使用高炉煤气的环境宜设CO 监测装置。作业环境的最高CO 含量为 30mg/m3。第十条:第十条: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厂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2 2、焦炉煤气的生产、回收与净化、焦炉煤气的生产、回收与净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新建的焦炉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 米。中

20、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30 米。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建的焦炉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初冷器(塔)应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吸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 10 米。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 米,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 米。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焦炉地下室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应加强地下室的通风,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 米。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交换装置必须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

21、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必须保持严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必须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煤塔和炉间台的底层、集气室、仪表室都属于甲类生产火灾危险厂房。应按相应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选用电器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煤气冷、净化系统的设备应有下列结构:1、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2、各种塔器的入口和出口管道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3、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侵入溢油槽中,其油封的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水柱。第十八条:

22、第十八条:电捕焦油器应遵守以下规定:-7-1、电捕焦油器和洗涤塔之间应设隔断的装置。2、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阀(但电捕焦油器设在吸气机前时,可不设泄爆阀)。3、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即能切断电源的装置:A、煤气含氧量达到 2%。B、煤气压力低于 50pa。C、绝缘保护箱的温度低于规定(遵循不同保护介质的具体规定)。4、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和蒸汽清扫管,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5、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6、吸气机与电捕焦油器间应设避雷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煤气的冷却、净化设备的严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焦炉吸气管应用5103Pa 作泄漏试

23、验,20min 压力降不超过 10%为合格。3 3、煤气管道煤气管道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煤气管道的结构和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煤气管道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遵守本规程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2、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3、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4、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煤气管道的敷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工业企业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焦炉煤气管道若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埋地敷设,但必须严格执行地下敷设的有关规定。严禁将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

24、水煤气管道埋地敷设。2、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以下规定:A、应敷设在非燃烧体内的支柱或栈桥上。B、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C、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必须设有套管。D、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体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E、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防冻保温材料应是难燃材料。F、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G、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H、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

25、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必须可靠接地。I、架空煤气管道的倾斜度一般为25。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2、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它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8-序号煤气管道公称直径 mm最小水平净距 mm其它管道公称直径 mm300300600600130010015015023006001501502003600150200

26、3003、与输送腐蚀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4、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5、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它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6、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7、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8、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得直接焊在管壁上。9、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或等

27、于 1200mm 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应予留 600mm的通行道。第二十三条: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它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遵守表 2 的规定。表 2最小水平净距 m序号建筑物或构筑物名称一般情况123房屋建筑铁路(距最近边轨外侧)道路(距路肩)架空电力线路外侧边缘1KV 以下120KV35 110KV电缆管或沟531515341特殊情况320545-9-6其他地下平行敷设的管道15可适当缩短,但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037熔化金属,熔渣出口及其他火源108煤气管道06注:1)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的水平距离,应考虑导线的最大风偏。2)安装在煤气管道上的栏杆、走台、操作平台等任何凸

28、出结构,均作为煤气管道的一部分。3)架空煤气管道与地下管、沟的水平净距,系指煤气管道支柱基础与地下管道或地沟的外壁之间的距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应遵守表3的规定。表 3序号123建筑物和管线名称厂区铁路轨道顶面厂区道路路面人行道路面架空电力线路电压 1KV 以下电压 1 20KV电压 35110KV架空索道(至小车底最低部分)电车道的架空线与其他管道管径300mm管径300mm最小垂直净距,m管道下5.552.21.53不允许架设1.5管道上33.544567同管道直径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 0.1但不小于 0.10.30.3注:1)表中

29、号 1 不包括行驶电气机车的铁路.2)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遵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2、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 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 6m。3、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 4.5m。-10-第

30、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1、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2、安设于厂房外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 的净距为 500mm,外径小于500mm 的净距离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 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3、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 800mm;外径 500mm 以下的管道,当用

31、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 2m,并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如生产上必需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沟内除敷设供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不得敷设其它管道及电缆。2、地沟盖板宜采用坚固的炉篦式盖板。3、沟内的煤气管道应尽可能避免装置附件、法兰盘等。4、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内工作前,应先检查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5、沟内横穿其它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

32、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宜小于 200mm。6、应防止沟内积水。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煤气分配主管道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时、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外附近的平台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单独设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架空的敷设煤气管道的内壁和外表面须刷防锈涂料。管道外表面每隔四至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等于或大于105pa 应

33、进行强度实验,合格后再进行严密性试验。计算压力小于105pa,可只进行严密性试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的确定准则,煤气管道试验的具体要求,煤气管道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的具体规定按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4 4、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当燃料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管道上应装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并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引到厂房外的放散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焦炉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禁止使用带铜质的部件,

34、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安设的插板,管道底部离地面的净空距: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 8m,非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 6m,在煤气不易扩散地区须适当加高。封闭式插板的安设高度可适当降低。-11-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旋塞一般用于需要快速切断的支管上。旋塞的头部应有明显的开关标志。焦炉的交换旋塞应用 2104pa 的压缩空气进行严密性试验,30min 后压降不超过 5102pa。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单独使用闸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管道上使用的明杆闸阀,其手轮上应有“开”或“关”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盲板主要适用煤

35、气设施检修或扩建延伸的部位。盲板应用两面光滑、边缘无毛刺、无砂眼的钢板制成。其厚度按使用目的经计算后确定。堵盲板的部位应有撑铁,便于撑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安全水封装在其它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安全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加 500mm。1、水封的给水管上应设 U 型给水封和逆止阀。煤气管道直径较大的水封,可就地设泵给水,水封应在 515min 内灌满。2、禁止将排水管,满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水封下部侧壁上应安设清扫孔和放水头。U 型水封两侧应安设放散管吹刷用的进气头和取样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排液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水柱。煤气管道的排液管上应安装闸阀或旋塞

36、。不同煤气管道,宜单独设置排液水封,如共用一个排液水封,其水封的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排液水封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每个水封均应设检查管头。水封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装有给水管的水封应通过漏斗给水。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和卧式设备末端,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设置前后),必须安设吹扫煤气用的放散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吹扫煤气用的放散管应遵守以下规定:1、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措施,并高于煤气管道、设备4m,离地面小于 10m。2、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能共用,放散管的闸

37、门前应装有取样管。3、厂房内或距厂房 20m 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于房顶 4m,严禁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调压煤气放散管应装有灭火设施并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管口应高于周围的建筑物,距地面不小于30m,所放散的煤气必须点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蒸汽(氮气)清扫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接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为了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氮气)时,才能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盲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带填料的补偿器,须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

38、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泄爆阀的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1、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2、泄爆阀端部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闸阀后、较低的管段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入孔。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直管段每隔150200m 设一个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 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

39、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所有可能泄漏煤-12-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告标志。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梯子、平台、楼梯。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平台、栏杆和走梯的设计应遵守 GB4053.1 4053.283固定式钢直梯和斜梯、GB4053.383固定工业防护栏杆和工业固定式钢平台的有关规定。5 5、煤气吸气机室、煤气吸气机室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吸气机室建筑设计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i

40、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 Ti1975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应建立在地面上,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为单层建筑物,操作层的层高不应低于3.5m;如为两层建筑物,上层高度不得低于 3.5m,下层高度不得低于 3m。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的管理室(操作室)一般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为了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音,管理室应用隔音材料构筑,并装有利于观察机械运转的隔音玻璃。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管理室(操作室)应装设

41、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得引入管理室内,管理室应安装电话。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的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室内禁止烟火,必须设有消防设备,如需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焦化厂动火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室内可能漏煤气的部位,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肥皂水检漏一次。站房内宜设 CO 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焦炉煤气的吸气机至少应有两台(一台备用),电动吸气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有条件的,可增设一台用蒸汽带动的吸气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焦炉煤气吸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吸气机的排液器应按机组各自配置。6 6、煤气设

42、施的操作与检修、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有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吹扫和转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转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 米内严禁火源。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煤气设施内部气体转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

43、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13-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转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关煤气后,应检

44、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需采取有效的防喘振措施。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振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在煤气风机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处于或进入喘振工况。第七十条:第七十条: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33过 30mg/m 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 50mg/m 时

45、,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 133小时;在 100mg/m 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 1 小时;在 100mg/m 时,连续工作时间不3得超过 30 分钟;在 200mg/m 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 20 分钟。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每 2 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经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后,允许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专职监

46、护人。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然的措施。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要取得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带煤气进行抽堵盲板、更换闸阀、蝶阀、水封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同时遵守以下规定。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2、距工作场点 40 米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 40 米以外。3、应使用不发

47、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4、距作业点 10 米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遵守本制度的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规定外,尚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2、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制度的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将煤气设备内的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确认在动火过程中不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第

48、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电捕焦油器检修前,要办检修许可证,采取防触电和爆炸的安全措施。进入电捕焦油器内检查或检修,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14-2、进入器内前,电捕焦油器的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3、设置与整流室联系的信号。4、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清扫置换器内的气体,确认器内一氧化碳浓度符合要求,确认不形成爆炸性气体。第八十条:第八十条: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煤气管道设备应定期检验壁厚和腐蚀情况,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或局部腐蚀严重,必须进行检修后,才能继续使用。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煤气只限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严禁利用煤

49、气做直接能源。茶水锅炉、蒸饭锅炉严禁用焦炉煤气外的其它种类煤气加热。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煤气管道和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或增设,因生产工艺的变化必须拆除或增设时,需厂总工程师批准。7 7、煤气事故的抢救、煤气事故的抢救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卫生所。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第八十六条:第八十

50、六条: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煤气中毒者的抢救,应遵守以下规定: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附近卫生所急救。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急救。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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