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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_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保障国家全部者权益,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213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心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心级事业单位
2、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允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财政部、中心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权限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心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支配中心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根据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3、中心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次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运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
4、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中心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心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
5、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中心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心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托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状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心级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托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
6、五)公开处置。中心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中心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根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变更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运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变更,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7、(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样(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心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心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心级事
8、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状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 算副本、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供应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中心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9、,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运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供应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中心级事业单位确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
10、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刚好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其次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部权或占有、运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其次十一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
11、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限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干脆协议方式。 其次十二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其次十三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
12、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状况,处置的缘由、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十四条 置换是指中心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次十五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
13、有土地运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状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中心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其次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接着运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其次十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缘由,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其次十八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14、)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缘由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 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十九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
15、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状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 财产清偿后仍
16、不能弥补损失的,供应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供应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供应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运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
17、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心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运用权转让收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将中心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2263号)规定,上缴中心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心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嘉奖资金后上缴中心国库。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
18、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心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心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心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19、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本条第 (一)、 (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依据实际状况,按以下方式上缴: (一)已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二)未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下列不怜悯况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一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一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
20、,全额缴入其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2、二级预算单位。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如无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干脆缴入一级预算单位的中心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如有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干脆缴入其中心财政汇缴专户。其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的,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干脆缴入其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
21、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干脆缴入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第三十六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财政部依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中心财力状况统筹支配。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状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状况开展专项检查。 专员办对所在地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
22、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中心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 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心级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心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方法
23、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方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状况,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际工作须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肯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平安和隐私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方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2年1
24、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以本方法为准。 附: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保障国家全部者权益,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2-03-15 【生效日期】2022-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管理暂行方法 附件: 中心级事业单
25、位国有资产运用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管理,提高资产运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财教2022495号)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22-06-07 【生效日期】2022-07-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1页 共21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