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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科技学院苏州科技学院第三章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v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2、,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的概念股权的概念v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是股东基股权,是
3、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v 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v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v 管理者选择权管理者选择权v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具有可转让性。主动转让主动转让v(1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v(2 2)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完全自由,无需通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完全自由
4、,无需通知其他股东)知其他股东)v(3 3)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决)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决)v 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v 股东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被认定无效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被认定无效v A A公公司司股股东东为为霍霍某某、余余某某、何何某某和和金金某某。20042004年
5、年8 8月月5 5日日,霍霍某某、卢卢某某签签订订转转让让合合同同,约约定定霍霍某某于于20042004年年8 8月月5 5日日前前将将持持有有的的公公司司15%15%的的股股份份,全全部部折折合合4000040000元元转转让让给给卢卢某某,卢卢某某于于20042004年年1111月月3030日日前前付付清清转转让让费费。协协议议签签订订后后,20042004年年8 8月月5 5日日及及9 9月月3030日日,卢卢某某支支付付了了转转让让费费19343.8919343.89元元给给霍霍某某。此此后后卢卢某某未未支支付付转转让让费费余余款款。霍霍某某于于20062006年年1 1月月1616日
6、日向向法法院院提提起起诉诉讼讼,要要求求判判决决:卢卢某某支支付付转转让让费费余余款款4667046670元元,及支付从及支付从20042004年年1212月月1 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v 法法院院认认为为,霍霍某某与与卢卢某某签签订订转转让让合合同同,由由霍霍某某转转让让股股权权给给卢卢某某,霍霍某某并并没没有有提提供供证证据据证证明明该该股股权权转转让让行行为为经经A A公公司司股股东东同同意意,故故霍霍某某转转让让股股权权给给卢卢某某的的行行为为不不符符合合公公司司法法第第7272条条第第2 2款款“股股东东向向股股东东以以外外的的人人转转让让
7、股股权权,应应当当经经其其他他股股东东过过半半数数同同意意。股股东东应应就就其其股股权权转转让让事事项项书书面面通通知知其其他他股股东东征征求求同同意意,其其他他股股东东自自接接到到书书面面通通知知之之日日起起满满3030日日未未答答复复的的,视视为为同同意意转转让让。其其他他股股东东半半数数以以上上不不同同意意转转让让的的,不不同同意意的的股股东东应应当当购购买买该该转转让让的的股股权权;不不购购买买的的,视视为为同同意意转转让让”的的规规定定,霍霍某某与与卢卢某某签签订订的的转转让让合合同同无无效效,据据此此,驳驳回回霍霍某某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擅自处分公司股份被判无效离婚协议
8、擅自处分公司股份被判无效v 李某与詹某系母子关系。李某与詹某系母子关系。2 2人于人于20062006年年8 8月依法设立月依法设立S S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1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万元,其中李某出资8 8万元,詹万元,詹某出资某出资2 2万元。詹某与韩某于万元。詹某与韩某于20062006年年4 4月结婚,于月结婚,于20062006年年1111月月3030日协议离婚。日协议离婚。2 2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韩某分得韩某分得S S公司公司10%10%的股份。的股份。”现李某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现李某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詹某与
9、韩某离婚协议书中处理求确认詹某与韩某离婚协议书中处理S S公司公司10%10%股权的约定股权的约定无效。审理中,韩某认为李某对上述约定知道并认可,但无效。审理中,韩某认为李某对上述约定知道并认可,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没有提交相关证据。v 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李某认可离婚协议书中的内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李某认可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且李某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中容,且李某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中处理处理S S公司公司10%10%股权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李某股权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李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处理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处理S S公司公
10、司10%10%股权的约定无效的诉股权的约定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遂依据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遂依据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272条,条,判决确认詹某与韩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判决确认詹某与韩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女方分得S S公司公司10%10%股份股份”的约定无效。的约定无效。案例:案例:v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52、2222和和26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
11、。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vA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vB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先购买权vC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vD D如果甲、丙都
12、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成,则双方应按照2 2:1 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二、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v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购买权
13、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三、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v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四、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四、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v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
14、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存续的。自股东会
15、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习题:习题:v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30万元于万元于20042004年年2 2月设立一有限责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
16、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2010年卷三多选第年卷三多选第7171题)题)A.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意义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时的注意法院在审理意义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事项有哪些?v公司收购异议股
17、东持有的股权必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若公司收购异议股东持有的股权必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若支付价款后公司净资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则可能会对公支付价款后公司净资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则可能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害,因此,法院在受理、审理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害,因此,法院在受理、审理此类诉讼案件时,应注意审查以下三点:此类诉讼案件时,应注意审查以下三点:v(1 1)股东提出异议是否符合本法条规定的情形;)股东提出异议是否符合本法条规定的情形;v(2 2)若判令公司支付股权价款,是否会导致公司注册资)若判令公司支付股权价款,是否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并酌情决定是否应要求公司比照本法第本不足,
18、并酌情决定是否应要求公司比照本法第178178条之条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定履行公告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v(3 3)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明显缺乏对抗性的案件,法院在)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明显缺乏对抗性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应对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加强把关,防止股东与公司审理中应对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加强把关,防止股东与公司之间恶意串通,以本法条规定的退股形式掩盖逃避债务的之间恶意串通,以本法条规定的退股形式掩盖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非法目的。五、股东资格的继承五、股东资格的继承v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v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以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为原则,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依法继承其出资,并同时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各项权利。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以防止股东不信任的人,如年老体弱、智力低下、品行较差的人成为新股东,则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