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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学教程 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编所规定的合同,是债权合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从缔约行为展现的法律特征(一)从缔约行为展现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2.合同作为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可以创立法律关系,也可以变更或终止既有的法律关系。(二)从缔约结果展现的法律特征(二)从缔约结果展现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之
2、间的意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三、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第二节 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一、合同法的含义一、合同法的含义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所说的合同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律规范,包括民法典总则编的有关内容、合同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第二节 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二、合同法的适用二、合同法的
3、适用(一)合同法不调整具有身份性质的民事合同(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合同编通则的适用(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2.特定合同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四)合同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同时废止。第二节 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三、合同争议的解决三、合同争议的解决(一)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一)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二)合同争议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二)合同争议对诉讼时效的适用1.诉讼时效概述在立法层面,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
4、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2.合同争议对诉讼时效的适用3.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时间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第三节 合同遵循、适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自愿原则,落实到合同领域,可称为合同自由原则。第三节 合同遵循、适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
5、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落实到合同法领域,主要是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有偿合同交易关系,它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不得显失公平。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最早是市场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范,以商品交换的存在为根据。第三节 合同遵循、适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行为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实施。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实施结果,都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六、绿色原则六、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
6、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规定的原则,被称为绿色原则,也称为环境保护原则。绿色原则贯彻了宪法保护环境的要求,是改善人与环境关系的倡导性原则,体现了天地人和、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此,合同行为,也应遵循绿色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一、合同解释的含义和有关学说一、合同解释的含义和有关学说合同解释是对有争议的合同内容及合同行为含义和意义的理解和确认。具体地说,合同的解释,包括对合意的解释,也包括对要约、承诺、解除、撤销、抵销、免除等一方意思表示的解释。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表示主义,此种解释方法学理上也称为规范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和原则,包括文义
7、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行为性质和目的解释规则、按习惯解释规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二、合同解释规则、原则二、合同解释规则、原则(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依据合同条款所使用词句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二)整体解释: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对有争议的条款、词句解释时,要考察其与整体的关系。(三)按合同性质和目的解释:(1)解释合同不能脱离合同的性质。(2)解释合同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四)按习惯解释:习惯分为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习惯如果没有被合同当事人排除,可以成为合同的法定默示条款。(五)诚实信用原则:按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要求以善意为出发点,以公平为结果。第二章合同
8、的订立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一、概述一、概述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是合同成立的一般方式、主要方式。一方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可能有四种应对方式:第一,为承诺而成立合同。第二,提出新要约。第三,提出要约邀请,希望对方重新发出要约。第四,予以拒绝。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二、要约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具有经承诺而成立合同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效力表现为两点:其一,要约人不得任意撤销要约;其二,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二)要约的要件(二)要约的要件1.要约须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3.要约包含足以使
9、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二、要约二、要约(三)要约的方式(三)要约的方式要约一般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四)要约的效力(四)要约的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1)对话方式要约采取了解主义。(2)以信件、邮件、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效力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二、要约二、要约(五)要约的失效(五)要约的失效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六)要约的撤回(六)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二、要约二、要约(七)要约的撤销(七)要约的撤销要约撤销,是撤销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为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对要约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三、要约邀请三、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一)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二)要约邀请的表现公告(二)要约邀请的表现公告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2.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
11、招募说明书3.商业广告和宣传4.寄送的价目表5.“一对一”口头和书面的要约邀请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三、要约邀请三、要约邀请(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定性不同2.效力不同3.目的不同4.内容不同(四)容纳规则(四)容纳规则容纳规则是指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要约所承继,要约的内容可以被反要约所承继,最终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则。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四、承诺四、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要件(二)承诺的要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
12、约人作出的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四、承诺四、承诺(三)承诺期限的起算(三)承诺期限的起算(1)对话方式要约,在对方了解时生效,要约生效时开始起算承诺期限。(2)非对话方式要约,承诺期限的起算又分为两种。其一,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其二,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四、承诺四、承诺(四)承诺的方式(四)承诺的方式1.通知方式的承诺
13、一般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是通知方式。2.行为方式的承诺(1)受领给付的行为、提出给付的行为、为完成给付的准备行为可以构成承诺(2)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可以构成承诺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四、承诺四、承诺(五)承诺生效的时间(五)承诺生效的时间1.通知方式承诺的生效(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要约人了解(知道)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行为方式承诺的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四、承诺四、承诺(六)承诺的撤回(六)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
14、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七)迟到的承诺(七)迟到的承诺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以新要约为原则,以承诺为例外。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四、承诺四、承诺(八)承诺的内容(八)承诺的内容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的接受。2.实质性变更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这种变更提出了不同于要约的权利义务。3.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的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
15、要约人的负担。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含义一、合同成立的含义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内容达成合意的法律事实。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一)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采用合同书形式、其他书面形式及履行方式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二)采用合同书形式、其他书面形式及履行方式时,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 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
16、该合同成立。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三)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三)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四)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四)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三、合同成立的地点三、合同成立的地点(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
17、的成立地点(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三、合同成立的地点三、合同成立的地点(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形式及合同书的审查一、合同的内容一、
18、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形式及合同书的审查二、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二)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三)其他形式(三)其他形式 1.默示形式2.混合形式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形式及合同书的审查三、合
19、同书的审查三、合同书的审查合同审查分为合同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同的形式审查,是审查合同书等合同凭证的结构、格式、文字、表述方式、逻辑关系等。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一)对合同四个部分的审查(一)对合同四个部分的审查 合同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其一,合同名称;其二,首部;其三,正文;其四,尾部。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形式及合同书的审查三、合同书的审查三、合同书的审查(二)其他应注意的问题(二)其他应注意的问题(1)应注意查看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2)审查合同,不能只看合同文本,还要看附件等。(3)合同书两页以上的,要加页码,重要的合同书要加
20、盖骑缝章。(4)如果合同书没有加盖骑缝章,最后一页一定要有一部分正文,空白处用来签名、盖章。(5)合同书一般是面签,但也有交换文本方式的签订,对交换文本,要注意审查文本的一 致性。第四节 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一、强制缔约义务一、强制缔约义务(一)强制缔约义务的含义(一)强制缔约义务的含义 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不能自由决定,须按法律要求成立合同或者决定合同内容的义务。(二)强制缔约义务的要求(二)强制缔约义务的要求 1.为完成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强制缔约义务2.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缔约义务 第四节 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二、格式条款二、格式
21、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只顾一己之利。(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责条款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负担提示、说明义务。(3)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到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存在,或者没有理解重大利害关系的意义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未进入合同或者未订入合同(就该条款未达成合意),即是说,该条款未成为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第四节 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二、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
22、(三)格式条款的无效(三)格式条款的无效1.格式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1)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无效的情形。(2)格式条款违背免责条款的一般规定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四节 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二、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四)格式条款的解释(四)格式条款的解释1.按通常理解解释的规则2.不利于表意人的解释规则3.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 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三、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三、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一)悬赏广告(一)悬赏广告 悬赏人以公开方
23、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悬赏广告是要约,不要求先行以通知方式承诺的,完成该行为即构成承诺,此为意思实现的一种情形。(二)优等悬赏广告(二)优等悬赏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是要约邀请,广告人把报酬(赏金)分成等级,按等级支付报酬。对要约邀请需有人提出要约,再由广告人按等级承诺。第五节 缔约责任一、缔约责任概述一、缔约责任概述(一)缔约责任的概念(一)缔约责任的概念 缔约责任又称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二)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责任与违约
24、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2.行为违反的义务不同3.救济的利益不同4.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5.责任形式不同第五节 缔约责任二、构成缔约责任的要件二、构成缔约责任的要件(一)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二)当事人有过错(三)当事人有损失三、缔约责任的适用三、缔约责任的适用(一)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五节 缔约责任四、缔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四、缔约责任的赔偿范围(1)缔约费用,包括可行性调查费用、差旅费等。(2)为准备履行合同产生的费用。(3)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4)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
25、节 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合同效力的含义(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效力的作用(二)合同效力的作用 1.合同的形式拘束力 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是合同法律关系的维持效力。任何一方无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合同效力的作用(二)合同效力的作用2.合同的实质拘束力 合同的实质拘束力,是合同的请求给付的效力,也称为给付效力、履行效力。合同实质拘束力
26、的体现,是债权人享有请求给付(履行)的权利,债务人负担给付(履行)的义务。3.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合同的实质拘束力的并存与分离(三)合同相对性原则(三)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二、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二、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一)合同的成立要件(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有些合同在具备一般要件的基础上,还要具备成立的特殊要件。(1)要式合同(合意+特定的形式、方式)。(2)实践合同(合意+交付)。
27、(二)合同的有效要件(二)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三、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三、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一)事由不同(二)效力不同(三)对请求履行,抗辩的事由不同(四)受期间的限制不同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四、合同效力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四、合同效力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一)概述(一)概述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
28、力(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1.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中的解决争议条款,效力待定。2.实体合同因无权代理效力待定、仲裁条款单独有效的情形。(三)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只有实体内容,代理签订的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三)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只有实体内容,代理签订的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按交易习惯和一般观念,应认定仲裁条款等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概述一、可撤销合同概述(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由于受损害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经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二)撤销权的性质与撤销权的
29、归属(二)撤销权的性质与撤销权的归属 1.撤销权的性质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间接形成权),不是简单形成权。2.撤销权的归属撤销权只能由受损害人一方享有。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概述一、可撤销合同概述(三)撤销权的消灭(三)撤销权的消灭1.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届满后消灭(1)对撤销权限制的一般期间为一年(2)对撤销权限制的特殊期间为90日(3)对撤销权限制的最长期间为五年2.撤销权在权利人明示放弃或默示放弃后消灭(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2)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概述一、可撤销
30、合同概述(四)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四)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2.产生的原因不同3.产生(成立)的阶段不同4.对权利行使的期间限制不同5.行使的效果不同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概述一、可撤销合同概述(五)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五)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1.合同被撤销,是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由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产生的意定之债(合意之债)自然同时消灭。2.合同被撤销后,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一)概述概述1.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含义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基
31、于对合同主体、给付财产等事实的重大错误认识或者因表示上的重大错误而订立合同,致使该成立的合同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的情形。2.重大误解的认定是意思表示解释的结果(1)意思表示重大误解与意思表示错误。(2)重大误解的认定是意思表示解释的结果,应遵循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一)概述概述3.误解人(表意错误人)(1)误解人是“犯错人”“表意错误人”,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导致对自己不利后果的人。(2)如果合同由代理人代理签订,意思表示的错误以代理人决之,即要按代理人意思表示进行考察,决定(认定)是否构成错误,进而决定(认定
32、)是否构成重大误解。4.意思表示的一般结构学界反映内在意思和外在意思内容关系和效力关系的结构模型如下。内心效果意思 表示效果意思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形态(二)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形态 1.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的形态其一,表示错误。其二,内容错误。2.表示错误的表现(1)表示错误,是当事人“误表示非其所欲”,内心想的没错,但表达错了。(2)标价错误,一般是表示错误,也可以是内容错误。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形态(二)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形态 3.内容错误的主要表现
33、 内容错误,是事实错误,是由于对事实的认知错误,导致效果意思的内容有错误。表示行为没错,但与表意人的真正追求(内心真实意思)不符。内容上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同一性错误(2)标的财产的同一性错误(3)当事人资格错误和标的财产性质错误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形态(二)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形态 4.表示错误与内容错误的区别(1)表示错误是外部错误。表示错误是表示行为自身有错误,致使表示效果意思的内容与内心效果意思的内容不一致。(2)内容错误是内部错误。内容错误,表示效果意思与内心效果意思一致,但内心效果意思没有反映当事人
34、的内心真实意思。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三)构成合同重大误解的要件(三)构成合同重大误解的要件1.表意人须有错误,且符合“重大”的要件2.不侵害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3.对错误不能采用修正的意思表示解释的救济方法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一)欺诈订立合同的含义(一)欺诈订立合同的含义 欺诈,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虚假表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二)构成欺诈的要件(二)构成欺诈的要件 1.须有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行为2.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3.欺诈行为与合同成立有因果关系4.被欺诈人
35、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三)第三人实施的欺诈(三)第三人实施的欺诈 1.欺诈分为相对人的欺诈和第三人的欺诈。2.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欺诈是侵权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3.第三人欺诈,被欺诈人的相对人是善意(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害人不能以欺诈为由寻求救济,但因第三人的欺诈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4.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合谋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实施欺诈,被欺诈人因此订立合同的,应以恶意串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一)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36、的含义(一)因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含义 胁迫,是指一方或第三人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使对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二)构成胁迫的要件(二)构成胁迫的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2.胁迫须出于故意3.胁迫须是违法的威胁4.胁迫行为与合同成立有因果关系5.损害了被胁迫人的利益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三)绝对强制及违反公共秩序的威胁对合同成立和效力的影响(三)绝对强制及违反公共秩序的威胁对合同成立和效力的影响1.“物理强制”之下“订立”的合同 没有意思表示,合同不能成立。2.违反公共秩序的威胁对合同成立和效力的影响以杀人、放火等危害胁迫订立合同的,不仅使相对人陷入恐惧
37、,同时这种胁迫也是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中有些构成犯罪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第二节 可撤销的合同五、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五、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一)自始显失公平的含义(一)自始显失公平的含义 自始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处境,致使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的情形。(二)自始显失公平的要件(二)自始显失公平的要件 1.须自始对价明显不充分2.须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对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第三节 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含义一、无效合同的含义无效合同,是指虽然成立,但因具备无效事由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
38、同。二、合同的无效事由二、合同的无效事由(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二)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四)违背公序良俗(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节 无效合同三、合同的部分无效三、合同的部分无效(一)概述(一)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部分无效的情形(二)部分无效的情形 1.给付可分割时,可发生部分无效的情形2.非同一给付,可发生部分无效的情形3.在合同同时存在实体条款和程序性条款的情况下,可发生部分无效的情形第三节 无效合同四、无效的免责条款四、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的
39、排除或者限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三节 无效合同五、因订立、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五、因订立、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一)返还财产(一)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2.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二)折价补偿(二)折价补偿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三)赔偿损失(三)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对成立和履行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
40、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一)概述(一)概述 1.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和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有的有效,有的效力待定,当然也会存在无效的情形。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的合同和实施的有关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的合同和实施的有关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纯获利益的;第二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
41、应的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1.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追认的区分(1)对因欠缺能力而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者为有效。(2)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是对特定财产处分的事先允许。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自始有效。3.相对人请求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催告 对欠缺行为能力的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
42、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4.善意的相对人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非善意(恶意)相对人没有撤销权。5.相对人的善意,并无使合同生效的效果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相对人为善意时,只享有撤销权,该善意并不发生使合同有效的效果。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一)代理权(一)代理权 1.代理权的含义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权限。2.委托代理权授予的类
43、型(1)内部授权和外部授权(2)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旨在将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类型无权代理的三种类型:一是行为人根本没有获授代理权;二是行为人虽然获授代理权,但超越了授权,分为质的超越和量的超越;三是行为人虽然获授代理权,但在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期限届满等情况下),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与无权
44、处分订立合同,冒名,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区别(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与无权处分订立合同,冒名,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区别 1.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与无权处分订立合同的区别(1)无权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无效事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存在无效事由,就不能通过追认使其生效。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债权性无权处分),如果没有无效事由,是有效的合同,即仅有无权处分的瑕疵不导致合同无效。(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不能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订立合同的本身并不发生物权的变动。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
45、合同(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与无权处分订立合同,冒名,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区别(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与无权处分订立合同,冒名,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区别 2.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与冒名、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区别(1)冒名是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2)借用不同于代理,借用人自己实际承担权利义务。(3)冒名、借用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不是代理行为,不得按无权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并通过追认的方式使其生效(4)无权代理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冒名、借用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因不是代理行为,故而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四)无权代理中,
46、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相关权利(四)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相关权利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2.相对人的催告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五)无权代理的效果(五)无权代理的效果 1.被代理订立的合同等法律行为效力待定2.未被追认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三、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三、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这种情况称为“自己代理”。(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一个代理人以双方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这种情况称为“双方代理”。第五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一、因表见代
47、理订立的合同一、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使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的代理权的外观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二)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二)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1.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的外观。2.对表见代理相对人的善意要求较高,须是不知且无过失;狭义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面对没有权利外观的无权代理人而不能识别的,应认定为有过失。第五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一、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一、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二)表见代理与狭义
48、无权代理的区别(二)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3.表见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含合同),如无其他违法事由,是有效的;狭义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未获追认的,自始不发生效力。4.因表见代理订立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仲裁条款、诉讼管辖条款等)是程序性合意,如无其他违法事由,是有效的;狭义无权代理订立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效力待定,未获追认的,自始不发生效力。5.制度价值不同。第五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一、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一、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三)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三)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3.被代理人的行为,致使无权代理
49、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4.被代理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相对人(四)表见代理的效果(四)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成立,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2.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成立后,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第五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二、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二、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表的含义和意义(一)表见代表的含义和意义 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法律设置表见代表制度的意义与设置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类似,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对整个交易制度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
50、。(二)表见代表的法律后果(二)表见代表的法律后果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五节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二、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二、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三)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和越权债务加入(三)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和越权债务加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与其他合同,须相对人为善意才能构成表见代表。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债务加入构成表见代表的,如无其他违法事由,债务加入合同有效。第六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含义(一)附条件的含义 附条件,是指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