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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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提要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

2、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第六条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的,应在期满前 3 日

3、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 7 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第九条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

4、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第十一条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停工留薪期目录使用说明:本目录中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是在参考有关省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门的医疗终结时间规定基础上,在征询宣武医院、积水潭医院、天坛医院、同仁医院、北医三院等多家医院的意见,经有关专家审核后制定。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

5、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中的规定执行.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浅表损伤包括:擦伤;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动物咬伤;撕裂伤;穿刺伤。骨折包括: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撕脱撕裂伤;扭伤;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痪。血管损伤包括:撕脱;撕裂伤;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撕脱;切割伤;撕裂伤;创伤性破裂。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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