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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 号)等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第三条在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
2、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
3、、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l、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特种设备施工;5、网架、索膜和索拱等特殊结构的施工;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和批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专项施工方案由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编制、审核和批准人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二)施工企业应将审核批准的专项施工方
4、案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三)施工企业应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查审核意见,对原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应重新报审。第五条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流沙、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遂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
5、;(四)作业面距离坠落基准面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 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七条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热心服务;(二)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从事相关专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八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查及批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计算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二)建筑施工企业应邀请符合本细则第
6、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专家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方案编制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列席论证会。(三)施工单位应明确一名专家担任组长,专家组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完整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 书面论证审查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在论证审查意见书上签字,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意见对原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
7、实施。(五)当专家组认为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做重大修改时,施工企业应当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六)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论证意见书按附件填写。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在 图纸会审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好识别;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加强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包括安全、质量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施工完成后的验收;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质量员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第十条施工现场存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当在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
8、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作为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不按经过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的行为应依法查处。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三、南京市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