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2年版土石方及场平工程--厦门版).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71729889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162 大小:322.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2年版土石方及场平工程--厦门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2页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2年版土石方及场平工程--厦门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2年版土石方及场平工程--厦门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2年版土石方及场平工程--厦门版).docx(16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2年版,土石方及场平工程-厦门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审。4.投标人资格要求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4.2.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符合本投标须知第4. 1款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2.1. 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 有约束力。4.2.2.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

2、及义务。4.2.3. 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4.2.4. 联合体各方应具备其所承当招标工程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当相同承包 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2.5. 联合体各方在本招标工程(标段)中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 联合体的投标,否那么,相关投标均无效。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工程(标段)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 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3)为本招标工程(标段)的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

3、单位、代 建单位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咨询单位);(4)与本招标工程(标段)的有关咨询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5)与本招标工程(标段)的有关咨询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6)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7)本工程招标(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招标工程(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8)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11)在本招标工

4、程(标段)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12)(13)(12)(13)采取挂靠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采取借用多家企业资质参与投标的手段进行围标的;(14)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者约定局部投标人放弃投标的;(15)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10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 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当。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

5、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 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13. 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6、;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 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拒绝接收全部或局部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 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那么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 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 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移交、接收全部与局部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

7、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 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当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 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当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 3工程试车13. 3. 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

8、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100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 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 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 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

9、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 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 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当修改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 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当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

10、的合同当事 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 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当。13. 3. 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当。13.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

11、验收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 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 2款(竣 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 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 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 4. 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10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13.

12、5施工期运行13. 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 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工期投入运行。13. 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 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竣工退场13.6. 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撤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

13、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 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 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 返还承包人。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 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到达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14、14.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1. .1过程结算14. 1. 1过程结算结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采用过程结算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过程 结算结点。15. 1.2过程结算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当期过程结算价款,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合同价、10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中:(1)工期奖惩、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不纳入过 程结算,归入竣工结算。(2)不宜按节点工程断开结算的个别子项,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暂不列入当期 过程结算的工程内容,需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中注明,并入后续可以办理过程

15、结算的 节点。(3)此前节点工程中的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属于承包人的原因再 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新增的,归入当期过程结算;属于 承包人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予以扣回。16. 1.3过程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约定的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28内发包人 和监理人(如有)提交过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过程结算资料,有关过程结算 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 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过程结算申请单包括以下内容:(

16、1)已完节点工程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 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7. 1. 4过程结算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过程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 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过程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监 理人或发包人对过程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过程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过程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

17、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后 的5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10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

18、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 处理。对于无异议局部,发包人应签发无异议局部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 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扣除相应预付款、留置质保 金后全额支付。但已完节点价款(包括当期与此前的过程结算价款之和)超过相应已 完节点概算的,超过局部金额暂不支付并列入下期评估,但不拖延至竣工结算。工程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概算的,由发

19、包人在竣工结算前完成。已完节点价款未超过 相应节点概算的,那么此前未支付金额列入当期过程结算价款一并支付。14. 2竣工结算14.2. 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 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 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 2. 2竣工结算审

20、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 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 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

21、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局部应在收到发104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局部,发 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

22、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 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 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 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 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5. 4最终结清16. 4. 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

23、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 4.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 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 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 布

24、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 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办理。15.缺陷责任与保修18. 1工程保修的原那么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当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当 保修义务。10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15.2缺陷责任期1. .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

25、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 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 日起开始计算。15. 2. 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当鉴 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当费用,发包

26、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 维修并承当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局部) 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当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6. 2. 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 任方承当。17. 2.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

27、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 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 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 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15. 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15. 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106福建省房屋

28、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那么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 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过程结算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那么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

29、扣留的作为质 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虬发包人在退还现金形式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15. 3.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 未返还的,依法承当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

30、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 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保修15. 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局部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 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当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

31、修复,并承 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0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 但发包人应承当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当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由责任方承当。15. 4. 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

32、以口头通 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 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 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当。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局部的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 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33、并应遵守发包 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 1发包人违约16. 1.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1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

34、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 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7. 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当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当 方式和计算方法。17.1 . 3因发包人违约

35、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 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 1.1项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7.2 .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以下款项, 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

36、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

37、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 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 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109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18)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 装的;(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于同一企业或个人账户;或不同投标人的 投标保函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的;(20)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其他情形。5 .投标费用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

38、费用自理。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 .踏勘现场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 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潜在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工程现场已经了 解。9.2. 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并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10 .疑问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

39、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 时间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潜在投标人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出疑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 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

40、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 2.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当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 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 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 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 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41、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 费用的承当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当的违约责任。16. 2. 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那么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 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 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 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 禺;(5)

4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 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 2. 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 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10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16.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43、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当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 1不可抗力确实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防止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 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

44、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当17. 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各自承当。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 3.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45、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那么承当:(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当;(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当;(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当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 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 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当;(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当;11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

46、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防止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 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 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

47、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 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当。19

48、. 2工伤保险20. 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21. 2. 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22. 3其他保险11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23. 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