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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名称:招标编号: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G2100340603AS招标文件招 标人:重庆渝地实业开展(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公章)2021年9月设备费、劳务费、管理费、材料费、运输费、措施费、安装费、试验费、调试费、 质量保修、利润、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保险、税金、不可预见费、临时设施费、 协调费、验收和政策性文件的各项风险、施工用电、规费、生物安全防护费、夜 间施工增加费、防暑降温费等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和价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 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视为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对工程
2、充分了解及对风险 充分估计后所作的完备报价。22人工费:本工程人工单价,由各投标单位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 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2.3.材料费:本工程应由中标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以 及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当材料价格涨跌风险,中标后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1)本工程所需的应由中标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 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工程实施时,需先 提供各种材料的样品,经招标人对样品确认后,中标人方可进行材料的采购和下 一步的施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2)本工程材料运输距离、仓储、保管、库损、二次转运费、大型机
3、械进 出场费、检验试验费、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费等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 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综合考虑到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24措施费: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各项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临时水、电、垂直运输、脚手架和仓储用地、用房、人员食宿、建筑垃圾清运、 排污费、成品保护、生物安全防护、夜间施工、防暑降温等所引起的增加费用纳 入投标报价中。本工程在施工期间,中标人假设须与其它施工单位配合施工,中标 人须无条件地服从招标人统一安排。由于交叉作业发生的配合费、干扰费、措施 费、人机停(窝)工等费用(不限于此)统一视作措施费,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 再调整。25其他说明:(1)中标
4、人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用电及其接口,中标人自行提供水源、电 源点,中标人自行负责接至各施工点并对安全负责,并结合施工场地供水、供电 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发电设备和水压加压、储水设施等,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入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施工中(试压、消毒冲洗等)假设需使用发包人权属的供水水源,须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支付相应水费。(2)为防止弃土车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中标人在施工时应设置车辆冲洗 设施和沉砂井以及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等文明施工措施。(3)施工时中标人须负责保护施工场地地上及地下各种管线、管网和施工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招标文件7招
5、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 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 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 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1.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 管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6、,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丧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1.4.1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 承当。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撤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
7、。97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4.2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1.4.3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1.4.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 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1.5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
8、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 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 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说明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外表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 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 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 品审批意见。98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
9、工作(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 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局部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 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 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 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1.6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1.6.1 出现以下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
10、按照第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1.6.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 附以下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 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99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 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
11、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 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1.6.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工程的价格认定;无相同工程 的,参考相似工程价格认定;既无相同工程也无相似工程的,按照合理的 本钱与利润构成的原那么,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 格。1.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
12、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当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当相应费用。1.7.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00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1.
13、8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 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 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 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 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 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14、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 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 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 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101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 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 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
15、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 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 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 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 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 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
16、理人,监理人应成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 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 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102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 工艺试验,监理人
17、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 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变更的范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 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1 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 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 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18、擅自对工程的任何局部进行 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 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103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批手续。10.2 变更程序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 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2.1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 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 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
19、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 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2.2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 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 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 变更估价变更估价原那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工程的,按照相同工程单价认 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工程,但有类似工程的,参104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
20、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照类似工程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列明的该工程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无相同工程及类似工程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本钱与利润构成的原那么,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3.1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 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因变更引起 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4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 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 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 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 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 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 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 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5招标文
22、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 增减工期天数。10.5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5.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 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由承包人招标,对该 暂估价工程确实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
23、)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 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 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 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 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 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 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106现场周边建筑物,假设中标人对各种管线、管网和施工现场周边的建筑物造成损坏 或破坏的,由中标人承当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4、招标人不承当任何的经济责 任和法律责任。(4)中标单位在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护过往行人安全(如在施工地段设置 标识和警示语),中标单位进场后的材料不得乱堆乱放。(5)施工中的废料(如:防腐漆、玻纤布、焊条头、泥浆、淤泥、渣子等), 不得污染环境,其措施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假设由此造成的赔偿由投标 人自行负责。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 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 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
25、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 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 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 准计算。4、青苗费用、巾政道路开挖赔偿费用、路政道路开挖赔偿费用由招标人承 担,不纳入本次报价。5、投标人应熟读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工程涉及的内容和取费标准,如 有疑问及时质疑,如因招标文件的不详或投标人报价的遗漏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 承当。6、工程结算原那么:本工程按合同期限内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合 中标单价按实结算。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价款=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工程费+ 工程变更价
26、款结算价+规费+税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结算价=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价款X (1-10%) o(1)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实行固定单价,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2)增减工程结算:本工程实行固定单价,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内, 如有工程量增减,单价价格不作调整,总额随工程量增减而增减。发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按合同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 款凭证。特别说明:砂浆强度、砖、基础混泥土的检测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投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
27、墙及围挡修建工作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 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 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 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 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5.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 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
28、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按本项约定确 认和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工程的采购合同、分 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 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 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工程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 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107
29、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工程。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工程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工程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具体事项。10.5.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 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10.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 合同当事人可
30、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7 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 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的计日工计价工程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 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本钱与利润构成的原那么,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 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08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
31、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 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 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 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
32、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AP = Po A + bix + B2X + B3X + . + BnXY1I Foi F02 Fo3Fon)公式中:A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 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 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局部的权重);109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B1;B2;B3Bn 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局部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t
33、l;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 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 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 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
34、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 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 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10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 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行业建设
35、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 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 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 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 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 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 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
36、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 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局部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 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 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局部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 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111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
37、建工作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局部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 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 收到承包人报送确实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 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 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那么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或
38、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 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 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 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 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 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112招标文件金
39、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 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以下一种合同价格形式:2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 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 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0、或预算书 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 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 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 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L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 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 执行。4 .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5 2.2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113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
41、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 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 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 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 工,并按第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 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4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 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计量原那么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那么、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 计量。工程量计算规那么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114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挡修建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
43、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 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 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
44、照本项约 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 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 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15招标文件金山大道重光立交至大坡隧道段人行天桥处G23-3地块、川庆化工厂地块围墙及围
45、挡修建工作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项(总 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 程序。123.7 程进度款支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项(计量周期) 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3.7.1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
46、付 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 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3.7.2 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16标人综合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3. 3. 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3.4. 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投标人只能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方式一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 共资
47、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 标保函应至少表达如下内容:担保工程必须为本工程;受益人必 须为本工程招标人;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工程要求;保函生 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 期。否那么,投标保函无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 标处理。2 .以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万元整(人民币)。3 .投标保函有效性:电子投标保函的有效性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提交的投标保函 缴纳情况的信息为准。二、投标保函的注销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 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消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 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 标保函。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 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