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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制度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 作,科学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二、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版)、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及某市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 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制定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方案,明确眼保健工作 流程,规范开展检查工程。三、承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结果 登记,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眼保健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转诊至上级医 疗机构。四、从事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并接受儿童眼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五、在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时,做好儿童眼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并联合托幼机构等相关部门,普及科学知识,指导儿童家长落实眼病防治及近视 防控措施。六、市县级定期组织眼科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承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 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L提高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七、定期对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及转诊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统计、分析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