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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使人事关系管理 与人员聘用分离,达到学校与聘用人员之间只存在劳动聘用 关系,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挂靠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从而实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更好地为学校建设服务,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 20042004 年 8 8 月 1 1 日起,对新进校工作的本科学 历和未获得硕士学历的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并与学校签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自 签字之日起建立人事代理关系,聘期分为一年、二年和三年 三种。第三条 学校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 协议书,代理手续由学校办理,并由学校支付聘用期间的代
2、 理管理费。第四条 聘期管理(一)被聘人员应遵守国家、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其履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二)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者,享受本校正式职工待遇。(三)学校负责人事代理聘用期间的被聘人员原有身份 的确认、工龄核算、核定档案工资;办理职称资格评定、各 项等级考试、政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办理社 会保险;管理党团关系等。如需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 理的有关事宜,必须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四)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负责管理,凡违反计划生育 政策者,一律解聘。第五条 合同终止、解除后,聘用人员自然回到日照市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终止与学校的一切关系。第六条 聘用合
3、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校岗位需 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继续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第七条 对特殊专业引进人才,家属安排经研究可不受 本办法约定。第八条 如聘用人员的聘期至退休时,其退休按学校现 行的在职人员有关政策执行。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不管晋升到何种职称或 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人事代理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相抵触 之条款以本文为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合同书位单甲经济类 型名称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全额事业方法人代 表联系电 话白玉慧联系人山东
4、省水 利厅主管部门姓名性 别乙方单位年龄身份证 号户口所在地现人事档案 存放为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鲁人发200010200010号)规定,在甲方 _(单位)与乙方 _(员工)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其中使用期为个月,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三、甲方应负义务1 1、根据有关法规,保护乙方的各项合法权益。2 2、保证实行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 8 小时,平均每 周工作时
5、间不超过 4040 小时的工时制度。3 3、见习期内(见习期一年)按月支付乙方固定报酬 800800元/月(按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发放,不足 800800 元部分,以补助形式发放。含社会保险);见 习期满,参照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发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 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 2)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 3)法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 4、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加
6、强劳动卫生与安全生产的规定,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并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 务技术、安全操作等教育和培训、为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提供 必要的条件。现住址联系电 话5 5、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课时补贴。6 6、合同期间连续满两年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者,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晋档标准晋档;合同期间,晋升 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增加相应的职称工资。7 7、办理乙方的人事代理手续,包括:(1 1)代理人事档 案、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及调整档案工资。(2 2)代落户口关系。(3 3)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4 4)负责身份确定、工龄计算。(5 5)代办养老 保
7、险。(6 6)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等有关事宜。8 8、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乙方享有其他的福利待 遇。四、乙方的义务1 1、服从甲方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2 2、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 能力。3 3、合同期内考研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聘用合同。1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2、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6 6、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1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工作的。2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规定支付报酬或福利待遇的。3 3、甲方工作条件恶劣,被确认为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4 4、甲方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七、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2 2、经确认乙方因工作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学 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3、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4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 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9、签署解除聘用合同书,并报 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九、聘用合同到期,聘用关系自然终止。需要续定聘用 合同的,双方应在聘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办理聘用合同续聘 签证手续。十、下列情况,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1 1、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的。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十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二、本合同依法定立以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 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十三、双方在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单位主管部 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从争议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争议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各存一份。及乙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