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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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 关于 2010 年拓市场调结构促销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 号)和关于加快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市级财政从 2010 年起连续三年,每年预算安排 1000 万元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设计对接项目扶持、工业设计“和丰奖”、国内外获奖作品奖励等方面。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发布专项资金

2、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和评审,负责相关项目和资金监管等工作。第四条 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补助方式第五条 扶持重点(一)鼓励工业设计企业(机构)与制造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对经评定的“工业设计对接项目”,给予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实际合同执行价格(付款价)的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产业对接资金的 50%用于注册在和丰创意广场内的设计企业的重点对接项目,优先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基地内注册的设计企业的重点对接项目。对我市制造企业应用“工业设计对接项目”设计成果而实

3、施的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符合宁波市有关规定的,可优先列入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计划、重点工业新产品、装备制造首(台)套等政策扶持。(二)举办“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分设“最佳设计产品奖”和“创意作品奖”。“最佳设计产品奖”主要面向近 2 年内已产业化的工业产品,经评审认定,每项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创意作品奖”主要针对本市制造企业提出的需求而设计开发的未产业化的创意作品,经评审认定,对获得“创意作品奖”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优秀获奖作者可享受“宁波市年度工业设计师”荣誉称号,对于连续三年获得“宁波市年度工业设计师”的,可享受“宁波市工业设计大师”称号。(三)启动“工业设计校企合作计划

4、”,加强制造企业与本地高校设计资源对接。针对我市制造企业提出的工业设计和创意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可委托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本地高校征集工业设计和创意方案,免费提供给需求企业(平台)。(四)鼓励本市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红点、IF、IDEA)金奖的,奖励 3 万元;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红点、IF、IDEA)银奖或国内“红星奖”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奖励 1 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 5 万元。(五)鼓励国内外知名设计师、著名高校以及知名设计公司在和丰创意广场设立工作室、设计公司或研发设计中心

5、,符合我市引进大型服务业机构条件的,按甬政办发2008139 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重大工业设计引进项目,可按“一企一策”扶持。(六)支持工业设计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鼓励开展设计咨询、数据统计、评估等工作,并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七)支持设计企业、制造企业、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工业设计人才的培训,提高工业设计相关专业的层次和成果转化能力。(八)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工业设计企业赴国内外特别是国外参加各类会展,扩大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第六条 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我市类同的财政政策。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

6、(机构)应注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第八条 企业(机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和丰奖”的申报另行通知):1、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4、工业设计对接项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5、获奖证明;6、其他证明材料。申报上述第五条第(一)项应提交第 1、2、3、4 点材料;第(二)和(四)项的应提交1、2、5 点材料,具体要求见相关申报文件。第九条 申报程序。上述材料应按 A4 纸大小装订成册,申报企业(机构)或个人向属地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由所在县(市)、区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和财政

7、部门审核盖章后,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第十条 受理评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程序。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企业(机构)到属地财政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二条 有关申报通知文件和申报表格可在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网站(HTTP:/WWW.NBEC.GOV.CN)查询下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机构)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机构)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设立财务科目单独核算,应将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工业设计、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等领域,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经委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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