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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考试(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考试(核)工作,不断加强教风、考风建设,发挥以考促教、以考促学作用,完善质量考评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和XX 市技师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考试(核)按照教务处统筹指导、系部主体组织的原则进行。第二章考试(核)内容方式第三条 考试(核)包括公共文化基础科目、专业理论科目、一体化模块、技能操作项目和实习成绩考评(下称课程科目)。第四条 课程科目考试(核)分每月考试(核)、期末考试(核)。公共文化基础、专业理论的核心科目为考试科目,一体化模块、技能操作为考
2、核考评科目,校外实习成绩实施考评,其他为考查科目。第五条 考试(核)方式。期末考试全院统一时间进行;月考原则每月一次,但每学期不得低于三次;一体化模块、技能操作项目根据任务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校外实习成绩考评在学期结束前2 周完成。根据课程特点,鼓励采取无纸化考试、过程化考核、以赛代考。第三章考试(核)组织第六条 考试(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教学安排进行统筹指导,各系部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本系部的学生考试(核)工作。第七条 教务处印发考试安排意见,系部按教学计划设置学期开设的课程,确定课程科目并准备好考务工作。第八条 系部组织召开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学生
3、动员会,认真组织学习与课程科目考试(核)有关的各项规定,并对学生进行严格考纪、严肃考风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确保考试(核)工作顺利进行。第四章命题组卷第九条 坚持“教考分离”原则。各系部成立拟题组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试(核)课程科目命题、组卷、审核、印刷、保密等工作。理论试题(卷)各系部应从考试系统中随机出拟,一体化模块、技能操作项目由专业教研组或技能大赛组负责出拟。第十条 系部教学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试题(卷)经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系部统一组织印刷使用。第十一条 试卷印刷完毕,考务工作人员按照考场和考生数量分装,并加封封条,妥善保存。若出现泄密、丢失等事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
4、任。第十二条 考试(核)结束后,系部组织集中阅卷,考试试卷可发给学生学习,但每个课程科目要以班级为单位形成学生成绩单,并经学生签字后由系部妥善保存。第五章考试(核)资格审查第十三条 在籍学生均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科目考试(核)。凡遵规守纪、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符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校学生,均有参加课程科目考试(核)资格。第十四条 学期课程科目学习累计缺课学时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失去课程科目的正常考试(核)资格。第十五条 系部为审查主体,任课教师配合系部在考试前 20 天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要及时通知学生,被取消考试(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第六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十六条
5、 各课程科目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月考成绩、期末考试(核)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 20%,月考成绩占 50%,期末考试成绩占 30%。具体按照XX 市技师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办法实行。第十七条 考试(核)成绩由系部安排专人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成绩管理库。学生档案中的成绩单以及需出具的成绩证明,均以成绩管理系统打印有效。第十八条 考试(核)过程中的考生违纪情形,按照 XX 市技师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第七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九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核)的,应在考试(核)前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系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院教务处备案。第二十条 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补
6、考考试(核),按正常考试(核)百分制成绩记录。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核)不及格或缺考者,均应参加补考。补考安排两次,第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第二次安排在毕业前。补考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 分及以上者按 60 分记录,在课程科目成绩栏注明“补考”字样,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管理库。第八章考试(核)督导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加强考试(核)督导工作。期末考试(核)实行院系两级督导,教务处派人员到系部巡考,系部成立巡考组,负责本系部的考试(核)巡考。巡考内容包括:考场安排、考场秩序、试卷质量、监考、集中阅卷、成绩录入等情况。第九章总结与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 考试(核)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进行分析,系部要对考试(核)工作认真总结,形成书面资料,系部存档。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核)成绩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量化分值记入教师考核成绩,具体按XX 市技师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核)成绩作为学生评先树优、核发毕业证、推荐实习、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