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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章程程第一章第一章总总那么那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承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视,承当社会责任。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第六条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市#区#路#号第八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经营围
2、公司经营围第九条经营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名称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时间与出资方式与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与出资方式如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为:。出资时间:年月日之前。#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为:。出资时间:年月日之前。第十二条股东应按约定期限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第五章股东的
3、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当义务。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5.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自已的出资;六、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股东负有以下义务:一、依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
4、出资额对公司承当责任;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与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公司的机构与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咨询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2/5.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6、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咨询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与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与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与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咨询方案;三拟订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3/5.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展监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9、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第八章财务会计财务会计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那么、企业会计准那么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三十条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 15日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
10、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第九章第九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咨询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局部或全部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
11、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4/5.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营业期限。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十章第十章附附那么那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根本准那么,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与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本章程的原那么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日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