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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一一、公公 司司 主主 要要 会会 计计 政政 策策二二、内内 部部 会会 计计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三三、采采 购购 控控 制制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四四、成成 本本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五五、费费 用用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六六、存存 货货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七七、固固 定定 资资 产产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八八、低低 值值 易易 耗耗 品品 管管 理理九九、往往 来来 结结 算算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十十、货货 币币 资资 金金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十十 一一、现现 金金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十十 二二、全全 面面 预预 算算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十十 三
2、三、资资 产产 减减 值值 准准 备备 及及 损损 失失 处处 理理 制制 度度十十四四、会会 计计 基基 础础 工工 作作 规规 范范十十 五五、会会 计计 工工 作作 交交 接接 制制 度度 规规 定定十十 六六、会会 计计 档档 案案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十十 七七、财财 务务 工工 作作 考考 核核 办办 法法会会 计计 政政 策策、会会 计计 报报 表表 的的 编编 制制 方方 法法 一一为 了 规 范 公 司 财 务 行 为,加 强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核 算。根据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股 份 制 试 点 企 业 财务 管 理 若
3、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况 和 公 司 章 程,特制 定 本 规 定。木 规 定 适 用 于 总 公 司、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控 股 子 公 司 根 据 本单 位 的 实 际 制 定 本单 位 的 财 务 管 理 办 法,并 报 公 司 审 批 备 案。1 会 计 制 度公 司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及 其 补 充 规定。2 会 计 年 度采 用 公 历 年 制,自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月 31日 为 一 个 会 计 年度。3 记 账 本 位 币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4 记 账
4、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会 计 核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计 帐 基 础,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价 原 则;各 项 资 产 除 按 规 定以 评 估 价 值 计 价 外,均 以 实 际 成 本 计 价。5.外 币 业 务 的 核 算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时,按 当 月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基 准汇 率 折 合 为 记 帐 木 位币 记 账。外 币 账 户 的 外 币 余 额 期 末 时 按 照 期末 汇 率 折 合 为 记 账 本 位 币。按 照 期 末 汇 率折 合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与 账 面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之
5、 间 的 差 额,作 为 汇 兑 损 益,计 入 当 期损益;属 于 筹 建 期 间 的,计 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属 于 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有 关 的 借 款 产 生 的汇 兑 损 益,按 照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原 则 进 行 处理。6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以 持 有 时 间 短(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到 期),流 动性 强,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金 额 现 金,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作 为确 定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标 准。7 短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短 期 投 资,是 指 能
6、够 随 时 变 现 并 且 持 有 时 间 不 准 备 超 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 资 包括 股 票、债 券、基 金 等。短 期 投 资 按 照 以 下 原则 核 算:(1)短 期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按 照 投 资 成 本 计 量。短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的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法 礁定:以 现 金 购 入 的 短 期 投 资,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包 括 税金、手 续 费 等 相 关 费用。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7、 独 核 算,不 构 成 短 期 投 资 成 本。投 资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作 为 短期 投 资 成 本。投 资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作 为 短期 投 资 成 本。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短 期 投 资,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的短 期 投 资,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付 的 相 关 税 费,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短 期 投 资,按 换 出 资 产
8、 的 账 面 价 值 加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费,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2)短 期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息,于 实 际 收 到 时 一,冲 减 投资 的 账 面 价 值。(3)处 置 短 期 投 资 时,将 短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作 为 当 期 投资 损 益。(4)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原 则:根 据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会 议 决 议,期 末 对 短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对 市 价 低 于成 本 的 差 额,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9、备。8 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1)坏 账 的 确 认 标 准 为,因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者 死 亡,以 其 破 产 财产 或 者 遗 产 清 偿 后 仍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或 者 因 债 务 人 逾 期 未履 行 其 偿 债 义 务 且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回 的 应 收 款 项。(2)计 提 坏 帐 准 备 的 范 围:公 司 的 应 收 款 项(包 括 应 收 帐 款 和其 他 应 收 款)均 计 提坏 帐 准 备。(3)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 为 备 抵 法。(4)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原 则:根 据 公 司 第
10、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会 议 决 议,期 末 对 短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对 市 价 低 于成 本 的 差 额,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比 例 为:1 年 以 内 计 提 3%;1-2年 的 计 提 5%;2-3年 的 计 提 10 ;3-5年 的 计 提 15%;5 年 以 上 的 计 提 80%9 存 货 核 算 方 法(1)存 货 分 为 库 存 材 料、库 存 商 品、开 发 成 本、开 发 产 品、工程 施 工、周 转 材 料、出 租 开 发 产 品 及 低 值 易 耗 品。(2)各 类 存 货 的
11、购 入 与 入 库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发 出 材 料 及 领用 库 存 商 品 时 按 先 进 先出 法 计 算 确 定;工 程 施 工、开 发 产 品 转 出按 个 别 计 一 价 法 结 转;周 转 材 料 领 用 时 按 3 年 摊 销;低 值 易 耗 品 领用 时 按 一 次 摊 销 法 摊 销。(3)本 公 司 的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并 在 年 末 对 存 货进 行 全 面 盘 点,盘 盈、盘 亏 结 果,在 期 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冲 减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经 授 权 批 准 后 的 差 额 作 相 应处 理。()开
12、发 利 用 土 地 的 核 算 方 法,购 入 或 以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金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在尚 未 开 发 或 建 造 自 用 项 目 前 作 为 无 形 资产 核 算,并 按 受 益 年 限 分 期 摊 销;待 开 发 商 品时,将 土 地 使 用 权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开 发 成 本;利 用 土 地 建 造 的 自 用 等 项 目 时,将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在 建 工 程 成 本。(5)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均 按 照 决 算 值 计 入 工 程 成本。(6)出 租 开 发 产
13、 品 按 预 计 15年 使 用 年 限 平 均 摊 销。()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原 则:由 于 存 货 遭 受 毁 损,全 部 或 部 分陈 旧 过 时 和 销 售 价 格 低 于成 木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存 货 成 木 不 可 收 回 的部 分,期 末 采 用 成 木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价 原则,按 单 个 存 货 项目 的 成 本 高 于 一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10 维 修 基 金 的 核 算 方 法维 修 基 金 由 购 房 者 按 购 房 款 2%的 比 例 缴 交,由 市 房 地 产 行 政主 管 物 业 管
14、 理 机 构代 管,在 银 行 专 户 存 储,专 款 专 用,用 于 住 宅原 体 共 用 部 位、共 用 设 施 设 备 保 修 期 满后 的 维 修、养 护、更 新。11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核 算 方 法质 量 保 证 金 按 照 工 程 造 价 的 5%-10 提 取。于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期结 束 后,根 据 工 程质 量 情 况 结 算。12.借 款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公 司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借 入 资 金 所 发 生 的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在 开 发 产 品 销 售 之前,计 入 开 发 成 本 或 开 发 产 品
15、 成 本。13 长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1)长 期 股 权 投 资在 取 得 时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入 账,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法确 定:以 现 金 购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包括 支 付 的 税 金、手 续 费等 相 关 费 用)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实 际 支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利,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款 减 去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后 的 差 额,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本。接 受 债 务 人
16、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资,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关 税 费,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本。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相 关 税 费,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木。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分 别 采 用 成 本 法 或 权 益 法 核 算。投 资 额 占 被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本 总 额 20%以 下,或 虽 占 20%或
17、20%以 上,但 不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权 资 本 总 额 20%或 20%以 上,或 虽 投 资 不 足 20 但 具 有 重大 影 响 的,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50%(不含 50)以 上 的,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2)长 期 债 权 投 资在 取 得 时 按 实 际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减 去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取 的 债 券 利 息、未 到
18、 期 债 券 利 息 和 计 入 初 始投 资 成 本 的 相 关 税 费,与 债 券 面 值 之 间 的差 额 作 为 债 券 溢 价 或 折价,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于 确 认 相 关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时,采 用 直 线 法摊销。(3)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原 则:公 司 期 末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由 于 市 价持 续 下 跌 或 经 营 状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账 面 价 值,并 且 这 种 降 低 的 价 值 在 可 预 计的 未 来 期 间 内 不 可 能 恢复 时,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19、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资减 值 准 备。14.固 定 资 产 计 价 和 折 旧 方 法(1)固 定 资 产 标 准:指 为 生 产 商 品、提 供 劳 务、出 租 或 经 营 管理 而 持 有 的,使 用 年 限超 过 一 年,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有 形 资 产。(2)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计 算,并 按 分 类 折 旧 率 计提 折 旧,预 计 残 值 率为 3%-5%.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及 折 旧 率 如 下:类 别预 计 使 用 年 限(年)年 折 旧 率()房 屋 及 建筑物35-152.
20、71-6.47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管道沟槽)28-153.46-6.47机 器 设 备8-511.88-19.40运 输 设 备616.17、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8-511.88-19.40(3)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期 末 或 者 年 度 终 了 如 果 公 司 的 固定 资 产 由 于 市 价 持 续下 跌 或 技 术 陈 旧、损 坏、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按 一 可 收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固 定 资 产 按 单 项 资 产 计 提
21、 固 定资 产 减 值 准 备。(4)年 末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盘 盈、盘 亏 结 果,在 期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冲 减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经 授 权 批 准 后 的 差 额作 相 应 处 理。15 在 建 工 程 核 算 方 法(1)在 建 工 程 以 实 际 成 本 核 算。(2)所 建 造 的 资 产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按 工 程 竣 工 决 算或 根 据 工 程 预 算、造 价或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估 价 结 转 固 定 资 产。(3)因 在 建 工 程 借 款 产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在 固 定 资 产
22、 达 到 预 定 可 使用 状 态 前 计 入 工 程 成本,之 后 计 入 当 期 财 务 费 用。(4)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原 则:期 末 对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已经 发 生 的 减 值,如 长 期 停建 并 且 预 计 在 三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在建 工 程,按 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提 减 值 准 备。16 借 款 费 用 核 算 方 法(1)借 款 费 用 是 指 因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和辅 助 费 用(包 括 手 续费 等),以 及 因 外 币 借
23、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2)当 同 时 满 足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这 三个 条 件 的,在 所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使 用 状 态 前 发 生 的 借 款费 用 予 以 资 木 化。(3)资 本 化 率 的 确 定 原 则 为:企 业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只 借 入 一 笔专 门 借 款,资 本 化 率为 该 项 借 款 的 利 率;企 业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借入 一 笔 以 上 的 专 门 借 款
24、,资 本 化 率 为 这 些借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4)资 本 化 金 额 以 至 当 期 末 止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支 出 加 权 平均 数 与 资 木 化 率 相 乘 计算。17 无 形 资 产 计 价 和 摊 销 方 法(1)无 形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量,自 取 得 当 月 起 在 受 益期 限 内 分 期 平 均 摊销,计 入 损 益。无 形 资 产 在 确 认 后 发 生 的 支 出,应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2)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期 末 对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帐 面 价 值与
25、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量,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减 值 准 备。18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方 法(1)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形 成 时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2)开 办 费 支 出,在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月 起 一 次 计 入 开 始 生 产经 营 当 期 的 损 益。(3)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限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年 限 两 者 孰 短 的 期 限内 平 均 摊 销。(4)其 他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19
26、收 入 确 认 原 则()商 品 销 售:在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给 买 方,公 司 不 再 对 该 商品 实 施 继 续 管 理 权 和 实 际 控 制 权,相 关的 收 入 已 经 收 到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证 据,并 且 与销 售 该 商 品 有 关 的成 本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时,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2)提 供 劳 务: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相 关 的 劳 务 收 入。并以 劳 务 合 同 的 总 收 入、劳 务 的 完 成 程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与 交 易相 关 的 价
27、 款 能 够 流 入,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完成 劳 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本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为 前 提。如 提 供 的 劳 务 合 同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开 始并 完 成 的,在 劳 务 已 经 提 供、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证 据 时,确 认 劳 务 收 入。(3)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利 息 收 入,按 使 用 现 金 的 时 间 和 适 用 利率 计 算 确 定;他 人 使用 本 公 司 非 现 金 资 产,发 生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按有 关 合 同、协 议 规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算 确 定。上
28、 述 收 入 的 确定 并 应 同 时 满 足: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公 司;收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4)建 筑 施 工 收 入以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进 度 或 工 程 阶 段,并 经 建 设 方 签 证 后确 认 收 入。当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时,按 完 工 百 分 比 在 资 产 负债 表 日 确 认 各 月 收 入和 费 用。完 工 百 分 比 的 确 认 方 法 为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占 合 同 预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5)房 地 产 销 售
29、收 入比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20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采 用 应 付 税 款 法。21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准 和 编 制 方 法(1)合 并 会 计 报 表 范 围 的 确 定 原 则将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50%(不 含 50%)以上 或 虽 不 足 50 以上 但 能 够 实 质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会 计 报 表范 围,(2)合 并 时 对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统 一 按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进 行调 整。(3)合 并 时 与
30、控 股 子 公 司 的 重 大 交 易、资 金 往 来 等 均 已 在 合 并报 表 时 予 以 抵 销。(4)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数 额 根 据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的 数 额 减 去 本 公 司 所 拥有 的 数 额 计 算 确 定。少 数 股 东 损 益 的 数 额根 据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木 年 度 实 现 的 损 益 扣除 本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后的 数 额 计 算 确 定。三、税 项1.增 值 税:产 品 销 售 收 入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条 例 ,适 用 税 率 6%,17%。2.营 业
31、 税:工 程 施 工 收 入、商 品 房 销 售 收 入、娱 乐 业 收 入、租 赁 收 入、柜 台 收 入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适 用 税 率 3%-20%.3.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按 应 缴 增 值 税 及 营 业 税 税 额 之 7 、5 计 缴。4.教 育 费 附 加:按 应 缴 增 值 税 及 营 业 税 税 额 之 3%计 缴。5.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舞 厅 收 入 执 行 关 十 开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费 的 通 告 适 用 费 率3 。6.房 产 税:按 房 屋 租 赁 收 入 之 12%计 缴,按 房 屋 原
32、 值 减 征 30%后 的 1.2%计 缴。7.所 得 税:经 营 所 得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税 率 33。根 据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新 政 办 函【200242号 文 批 准,同 意 新 疆 城 建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在 2001年 到 2010年 期 间,减 按 巧 的 税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四)应 当 科 学、合 理,便 于 操 作 和 执 行。(五)应 当 定 期检 查 执 行 情 况。内内 部部 会会 计计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国
33、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定,结 合 本 公 司 管 理 的需 要,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的 要求,特 制 定 本 制 度。本 制 度 适 应 总 公 司、,。股 子 公。照 执、。1,公 司 制 定 内 部会 计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一)应 当 执 行 法 律、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二)应 当 体 现 木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业 务 管 理 的 特 点 和 要 求。(三)应 当 全 面 规 范 木 单 位 的 各 项 会 计 一 工 作,建 立 健 全 会计 基 础,保 证 会
34、计 工 作 的有 序 进 行。(四)应 当 科 学、合 理,便 于 操 作 和 执 行。(五)应 当 定 期 检 查 执 行 情 况。(六)应 当 根 据 管 理 需 要 和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不 断 完 善。、内 部 会 计 管 理 体 系主 要 内 容 包 括:单 位 领 导 人、总 会 计 师、会 计 部 门 及 其会 计机 构 负 责 人、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职 责、权 限;会 计 部 门 与 其 他 职 能部 门 的 关 系:会计 核 算 的 组 织 形 式 等。3.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会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35、;备 会 计 工 作 岗 位的 职 责 和 标 准;各 会计 工 作 岗 位 的 人 员 和 具 体 分 工;会 计 工 作 岗位 轮 换 办 法;对 各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的 考 核 办法。、帐 务 处 理 程 序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会 计 科 目 及 其 明 细 科 目 的 设 置 和 使 用;会 计凭 证 的 格 式、审 核 要求 和 传递 程 序;会 计 核 算 方 法;会 计 帐 簿 的 设 置;编 制 会 计 报 表 的种 类 和 要 求;单 位会 计 指 标 体 系。、内 部 牵 制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内 部 牵 制 制 度 的 原 则;组 织 分
36、工;出 纳 岗 位的 职 责 和 限 制 条 件;有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权 限6.稽 核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稽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形 式 和 具 体 分 工;稽 核 工 作的 职 责、权 限;审 核会 计 凭 证 和 复 核 会 计 帐 簿、会 计 报 表 的 方 法。、原 始 记 录 管 理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原 始 记 录 的 内 容 和 填 制 方 法;原 始 记 录 的 格式;原 始 记 录 的 审 核;原 始 记 录 填 制 人 的 责 任;原 始 记 录 签 署;传 递、汇 集 要 求。8、一 定 额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内 洁 拒 女
37、乱 一 定 额 管 理 的 范 围。制 定 和 修 订 定 部 拍 勺 依据 二 程 序 私 方 法 卜 定 澎 卜、迫 业 如 升 书 翻 裤 夸 按 和 奖 惩 为 程 痔。9,财 产 清 查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财 产 清 查 的 组 织;时 产 清查 的 期 限 和 方 法;对 财 产 清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处 理 办 法;对 财 产 管理 人 员 的 奖 惩 办 法。to、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财 务 收 支 审 批 人 员 和 审 批 权 限;财 务 收 支 审批 程 序;财 务 收 支 审批 人 员
38、的 责 任。11、成 本 核 算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成 本 核 算 的 对 象;成 本 核 算 的 方 法 和 程 序;成 本、分 析 等。12、财 务 会 计 分 析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主 要 内 容;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基 本 要 求 和 组 织 程 序;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具 体 方 法;财 务 会 计 分 析报 告 的 编 写 要 求 等。采 购 控 制 管 理 办 法一、目 的:采 购 计 划 的 订 立 与 审 批 控 制 要 符 合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采 购计划 的 能 纳 入 公 司 整 体 运 作
39、 计 划,有 利 于 公 司 生 产 经 营,有 利 于公 司整 体 资 金 动 作 计 划。二、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总 公 司、分 公 司,子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照 执 行。三、采 购 计 划 的 订 立、审 批、采 购:(1)各 分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客 户 订 单、对 市场 的 预 测、耗 用 定 额、上 年 度 相 关 数 据 等,制 定 原 辅 料等 各 项 存货 耗 用 计 划(分 月 反 映),制 定 采 购 计 划;各 分公 司 根 据 各 自 的各 项 存 货 耗 用 计 划,结 合 库 存 情 况 的 分析 制
40、 定 各 项 存 货 年 度 需 求计 划(分 月 反 映)(含 劳 务 耗 用计 划)并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2)经 公 司 负 责 人 审 核 后,依 照“预 算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程 序”的 控 制 流 程 报 公 司 管 理 层 决 策 审 批,公 司 总 经 理 享 有 年度采购 计 划 的 审 批 权 限。(3)经 审 批 的 需 求 计 划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汇 总,并 据 此 编 制 年 度采 购 计 划。(4)各 采 购 部 门 按 月 编 制 实 际 采 购 额 与 计 划 差 异 报 告,分 析差 异 原 因。对 于 超 过 标 准 的 差
41、异,应 及 时 更 新 采 购 计 划,并按 上 述 序 重 新 审 批。(5)月 采 购 计 划 经 财 务 部 复 核,(与 年 度 采 购 计 划、资 金计划比 较)符 合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的,由 财 务 签 署 意 见 确 认,并由不得 各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批 准 采 购。(6)采 购 金 额 超 出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的,由 财 务 部 签 署 说 明 意见,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确 认 并 说 明 原 因 后,报 请 总 经 理 批 准。四、购 买 大 宗 材 料 过 程 控 制:(1)保 证 所 有 大 宗、重 要 原 物 料 的 采 购 都 有 合
42、同 保 障。合 同的 形 式、内 容 符 合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合 同 的制 订 程 序符 合 公 司 关 于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的 要 求。财 务 部 门对 采 购 价 格 进 行 复核,并 在 合 同 评 审 单 上 签 署 意 见。(2)大 宗 原 物 料 物 资 的 请 购 审 批 程 序:A、须 由 有 请 购 权 的部 门 结 合 物 资 需 求 分 析 提 出 请 购 申 请。B、请 购 计 划 必须 按 年 度 采购 计 划 来 制 定,在 请 购 计 划 中 应 详 细 注 明 所购 物 资 的 月 计 划 生 产耗 用 量、现 有 库 存 量 及
43、 请 购 量,交说 明 质 量 标 准。C、原 料 物 资 耗用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对 请 购计 划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D、仓 储 部 门 的 物资 管 理 人 员根 据 库 存 数 量 明 细 账,审 查 请 购 物 资 品 种、数 量 的 合理性,并 签 署 仓 储 部 门 的 意 见。E、财 务 地 请 购 金 额 估 算的 合 理 性进 行 审 查,并 签 署 意 见。总 会 计 师 和 总 经 理 分别 根 据 其 审 批 权 限,对 请 购 计 划 进 行 分 级 审 批、签 字。(3)经 审 批 符 合 公 司 规 定 的 请 购 申 请,物 资 使 用 部
44、门 选 择 经供 应 商 评 审 小 组 评 比 最 合 适 的 供 应 商,并 订 立 采 购 合 同。合 同 签定 后,采 购 部 门 根 据 采 购 合 同 与 请 购 计 划 发 出 采购 定 单,组 织 所购 货 物 的 运 输 与 交 接,并 转 入“外 购 存货 的 验 收 入 库 控 制”流 程。(4)财 务 部 及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务 科 对 所 购 物 资 在 付 款 时 做扣 恰 当 的 质 量 保 金 做 负 债 处 理。五、一 般 存 货 采 购 过 程 控 制:(1)使 用 部 门 根 据 预 算、实 际 需 求 等,提 出 采 购 申 请,填 写请
45、 购 单,详 细 列 明 物 资 种 类、用 途、采 购 数 量、质 量 要求、领 用时 间 等,并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2)经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的 请 购 单,应 根 据 采 购 金 额 大小 和 审 批 权 限 分 别 报 请 总 会 计 师、主 管 生 产 的 付 总 经 理中,总 经 理 审 批。(3)经 批 准 的 请 购 单,应 交 由 有 权 限 的 部 门 采 购。(4)采 购 部 门 到 公 司 认 可 的 供 应 商 处 购 买 相 关 备 品、备 件、临 时 性 物 资,并 转 入“外 购 存 货 的 验 收 入 库 控 制”流 程。
46、六、工程 物 资、机 械 设 备 物 资 采 购:(1)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设 备 材 料 科 和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从 合 同 预 算科 收 到 工 程 工 料 预 算 作 为 物 资 计划 的 依 据。(2)项 目 经 理 部 材 料 员 施 工 员 会 同 根 据 组 织 设 计、工 程 工 料预 算 及 施 工 进 度 要 求,每 月 月 底 编 制 下 一 个 月 月 份 申请 物 资 计 划 表 ,经 项 目 经 理 批 准 后 上 报 设 备 材 料 科 和 转至项 目 部 材 料 员。(3)设 备 材 料 科 采 购 人 员 编 制 A 类 物 资 采 购 计 划
47、 ,项 目部材 料 员 编 制 B 类 物 资 采 购 计 划 报 设 备 材 料 科 长 审 核,经 公 司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分 别 进 行 采 购。(4)A 类 物 资 采 购 合 同 经 设 备 材 料 科 长 审 核 后 盖 章 生 效,B类经 项 目 经 理 审 批 签 字 后 生 效。转 入“支 出 审 批 程 序”。(5)采 购 人 员 根 据 项 目 经 理 部 因 工 程 变 更 或 突 发 事 故 紧 急 需要 物 资 的 要 求,对 物 资 分 承 包 方 的 资 质 证 明、厂 家 信 誉和 其 他 用户 对 该 产 品 的 使 用 效 果 确 认,提 出 紧
48、 急 采 购物 资 报 告 ,写 明所 购 物 资 的 名 称、数 量、工 程 名 称 及 物资 使 用 部 位 等 项 上 报 设 备材 料 科 科 长 批 准 后 采 购。固固 定定 资资 产产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1、目 的:为 了 加 强 实 物 资 产 的 管 理,防 止 资 产 流 失,特 制定本 办 法。、适 用 范 围:投 资 公 司 及 各 分 子 公 司一、固 定 资 产 购 置、新 建、更 新 改 造 预 算1、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新 建、更 新 改 造 实 行 预 算 管 理。各 公司根据 新 年 度 的 经 营 目 标 和 生 产 任 务,由 使 用 部 门
49、 提 出,经 营 部 门和 财 务部 门 进 行 所 需 资 金 预 测 以 及 购 建 后 的 收 益 预 测,编 制 固 定资 产 购 买、新 建、更 新、改 造 预 算,作 为 年 度 资 本 性 支 出 预 算 的组 成 部 分,在 经本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后,报 集 团 公 司 批 准,报 送 资料 中 同 时 须 附 详 细 说明 的 各 种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量 以 及 收 益 测 算。经集 团 公 司 同 意 后,由 各 公司 财 务 及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监 控 执 行。对 于30 万 以 上 的 新 建、更 新、改 造项 目 的 须 由 相 关 公 司
50、 做 工 程 质 量 监理。、若 事 先 未 纳 入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购 建(含 车 辆 购 置)、新 建、更 新、改 造 预 算 的,但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又 必 须 购 建、更 改 的 固 定 资产 项 目,必 须编 制 追 加 计 划 及 详 细 列 明 追 加 原 因、可 行 性 方 案,同 时 附 详 细 的 申 请 报告、预 算 资 金 使 用 量 及 收 益 测 算 报 集 团 公 司,由 经 营 管 理 部 和 财 务 部 审核,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二、固 定 资 产 购 建 手 续1,总 公 司 各 部 门 需 购 置 固 定 资 产,应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