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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民法典公务员、事业编、国企考试重点划线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1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 调整民事关系,3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4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5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精神)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 (平等原则是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2、自愿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守法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绿色)。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权益保护)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