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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为了构建公司利益共同体,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 地位与意识,促进公司效益,员工增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公司决定允许员工入股公 司。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总则1 1、根据 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 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2 2、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3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 20172017 年 月正文
2、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1 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 合法有效的员工。2 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3 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4 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激励合 同。二、关于激励股权1 1、为签订股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1 1)(2 2)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颁布并日股东会通过,于
3、20172017 年 月 实施。A A、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B B 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 回。2 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1 1)公司股权总数为-。(2 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3 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 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4 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5 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6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
4、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三、关于期权预备期1 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1 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1 1 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XXXX月的有效期;(2 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3 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4 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 过。2 2、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 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
5、的股东权益方案。3 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1 1)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A A、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 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B B 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C C 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D D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E E、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 2)预备期延展的情况:A A、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 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6、;B B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 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C C 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 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 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D D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四、关于行权价格1 1、所有的股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 得修改。2 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 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1
7、1)对于符合【对公司特殊贡献】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条款,否则不得变更。格为3 3、按照公司股;东会 20172017 年 9 9 月【】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每股一万元每股一万元整五、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1 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 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 股权转让的比例。2 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六、关于赎回1 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
8、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 或全部已行权股权:(1 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2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 股权 激励合同的约定;(3 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2 2、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 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 赎回。3 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4 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5 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
9、,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 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6 6、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 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七、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1 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 括股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2 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2 2 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仍可以继续行权。3 3、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4 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 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5 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