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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剧毒物品,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物质,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铊化物铍化合物生物碱以及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剧毒物品和剧毒气体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凡在居民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建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调
2、整或搬迁第五条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证安全的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监督员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实施安全监督和工作检查主管剧毒物品生产以及劳动 卫生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第七条本市剧毒物品的生产,由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统筹计划,统一布局,归口管理不得擅自生产第八条新建生产剧毒物品工厂,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生产剧毒物品的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计
3、委批准,并凭批文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审批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能投入生产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工厂,须报市计委批准并经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投产第九条生产剧毒物品的厂房,必须按剧毒物品的种类和性能,相应设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和通风排气降温以及救护等安全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其处理,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第十条剧毒物品产品的包装,应经严格检验,保证质量产品包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第十
4、一条生产单位如发生中毒 原料丢失等事故时,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告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凡储存剧毒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的除外)必须修建或设置专用的库室柜,并将结构图纸等有关资料,报经区(县)以上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送区(县)公安机关核准,领取 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 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储存剧毒物品的库室柜,应根据毒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人员及生活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距离的库 室柜,应限期调整或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剧毒物品进出仓库应经严格查核登记,做到数目清楚,帐
5、物相符(二)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堆垛要符合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对撒留在地面和垫仓板上的剧毒物品,应及时清理(三)对性质相互抵触,易燃易爆易变质易产生毒性外泄或事故处理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必须分室分堆隔离,不得混同存放对易发生事故的剧毒物品要勤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四)要加强剧毒物品储存区域的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烟火(五)失窃剧毒物品应立即向本单位的保卫部门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六)对需作销毁处理的剧毒物品应及时造册登记,作出处理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第四章购销第十五条国家对剧毒物品实行购销许可证制度严禁自由买卖
6、或与它物串换第十六条购买剧毒物品,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穗单位)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主管供应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并将购销合同副本或凭证送供应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二)区(县)属单位(含街道乡镇基层单位)及专业户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购买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供应地点购买(三)外地单位来本市购买剧毒物品的,须凭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 剧毒物品购买证,到供货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登记鉴证后购买第十七条凡经营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及个人,须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当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批
7、准,发给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销售剧毒物品时,要填写好销售剧毒物品登记表,以备检查第十八条剧毒物品进出口业务,凭外贸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第五章运输第十九条运输剧毒物品,须由货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 剧毒物品运输证后,方能办理运输手续押运人员应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并认真检查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第二十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自行车摩托车和翻斗车载运(二)不得把性质相互抵触防护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混装于一个车厢或船仓内;不得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乘无关人员或载运其他易燃 易爆物品;对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运少量
8、小包剧毒物品,也须采取严格的分隔措施(三)运载剧毒物品进入广州地区,除须持 剧毒物品运输证 外,还须按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如需中途停泊车船的,应有专人看管(四)运载剧毒物品的车船,不得在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公共场所以及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五)运输途中如发生剧毒物品泄漏及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剧毒物品的装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要在指定的车站码头装卸;(二)需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挥;(三)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现场;(五)装卸完毕,应检查作业现场,如发现撒漏,须及时清除
9、消毒第二十二条严禁随身携带剧毒物品乘坐公共车 船和飞机;严禁在行李包裹或邮件内夹藏剧毒物品第六章使用第二十三条凡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使用说明书,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凡使用剧毒物品,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每年由上级主管单位培训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发给及格证;不合格的不能上岗第二十五条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对剩余的剧毒物品,应当天退回原领取地点保管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剧毒物品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每年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负责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审批领证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须于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领证手续第三十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规则,并报广州市公安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