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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及不能证明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证明责任可以分为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果责任,是指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举证责任的特征二、举证责任的特征(一)证明责任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首先,诉讼中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只有查证的职责,没有举证的责任。其次,对某一个诉讼请求或者事实的证明责任
2、,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最后,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通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有时也有一些例外的规定。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由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二)举证责任的客体是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客体(或称对象),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需要证明的诉讼请求及其相关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程序法上的事实以及证据事实和其他事实。(三)举证责任的性质属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责任”一词,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词义上,通常都与“义务”相联系。但是,责任不仅包含
3、义务,还应包括不尽义务的后果。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举证的行为责任,没有直接规定后果责任。证据规定补充规定了当事人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足、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四)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后果为主张不成立不履行举证责任,是指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举证、举证不能或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不举证是指完全不履行举证责任义务。举证不能是指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是指未能完全履行举证责任义务。对于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举证不足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不举证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能够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主张便不能成立。主张不能成立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