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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高新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示范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厂房)空置部分的调剂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高新区内厂房所有人应当将其拥有的厂房按高
2、新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 50%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厂房产权明晰;(二)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三)无违反高新区条例和示范区条例行为;(四)出租价格不得高于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应的出租价格标准。第四条第四条 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 高新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空置厂房调剂应当向市重点重大项目、自主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或项目倾斜。第五条第五条 协议类空置厂房的出租价格不得高于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应的出租价格标准。擅自提高
3、协议类厂房出租价格的,按照示范区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第六条第六条 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期不超过 5 年。调剂期限届满,可重新提出调剂申请。第七条第七条 空置厂房的所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剂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其调剂资格,并核准其参与调剂的空置厂房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调剂申请:(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擅自出租厂房,整改未完成的;(二)厂房所有人自用面积未达到厂房建筑面积 50%的;(三)原申报入区用地项目未落实,项目产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第九条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
4、理机构可终止其调剂资格:1.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2.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3.违反协议类空置厂房出租价格规定,出租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4.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将终止调剂资格的申请人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第十条第十条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空置厂房调剂使用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的复印件;(四)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平面图。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空置厂房调剂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调剂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调剂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