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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加快推荐绿色城市的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篇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提高园林艺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梧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一)公园绿地、生产绿
2、地、防护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其他绿地建设工程项目;(二)道路绿地、居住绿地、单位庭院绿化等附属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实施诚信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定期考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内容,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结果。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设计、
3、监理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或预选承包商活动中出具不推荐意见。第四条 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组织建设,确需改变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的有关法规、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督促设计单位、监理、施工单位按园
4、林绿化工程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监理和施工。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 15 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资料。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竣工后的 1 周年止.第三章 工程设计和监理管理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或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其投入的项目人员和设备能满足设计和监理要求。第十条 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监理的企业,签订合同或委托书后 5 日内,应当报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本市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工程设计或监理费用达到 50 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
5、资达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定设计、监理单位,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单项工程设计或监理费用低于 50 万元的,原则上采用预选承包商确定设计或监理单位.合格的预选承包商为通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诚信考评的承包商。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标准承接设计、监理业务。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加盖绿色图
6、章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接管手续。第十五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工程价款达到 200 万元或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单项工程价款低于 200 万元的,原则上采用预选承包商制选定施工承包单位,合格的预选承包商为通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诚信考评的承包商.第十六条 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的施工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登记.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规定承接施工业务:(一)一级施工单位可承接各种规模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7、二)二级施工单位可承接工程造价在 1200 万元以下园林绿化综合工程;(三)三级施工单位可承接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四)三级以下施工单位只能承接 50 万元以下的纯园林绿化工程。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工期。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绿化用苗必须持有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遵循自然、生态,注重施工工艺的传承和创新,广泛应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材料技术;加强新优植物品种的研究应用,提高园艺水平;使用乡土植物和适应当地气候环境特点的植物,严格控制大树移植。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中
8、涉及到重大隐蔽工程(如假山、洞壑、桥涵等),必须在施工隐蔽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