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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的规定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的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经济合同是医院与外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管理已成为医院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我院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保证经济合同的依法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以医院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医院重大经济合同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和涉外的经济合同。第三条我院经济合同审计工作采取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方式,审计签证
2、和备案是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审计签证是指经济合同订立前,我院审计处对其合法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审计备案是指经济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将签订的经济合同报送审计处备查。第二章第二章 审计签证和备案的范围审计签证和备案的范围第四条 对经济合同的审计签证和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审计处负责全院经济合同的审计签证和备案工作。第五条 医院所有基建、修缮工程,新增设施,设备、药品、物资材料采购,贷款、承包、租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等对外经济活动必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以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医院合同承办部门代表、分管领导与合作方办理合同或协议签订手续后,报送审计
3、处备案.第六条 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医院合同承办部门代表医院与合作方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由医院审计处负责审计签证;合同经医院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第七条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属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还应由律师进行审核,经律师审核后的经济合同,按审签程序进行审签,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签工作组或聘请院外专家进行共同审核会签。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为签订合同.第三章第三章 审计签证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审计签证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第八条 医院经济合同审计以“事前防范,事中监督
4、,事后补救”为出发点,按照“同样的商品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和运距”的比价原则,进行价格综合审计。第九条 医院审计处应当对医院经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审计。第十条 医院审计处应当对医院经济合同的规范性进行审查。着重审查项目是否立项、招标投标是否完成、必备条款是否明示、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同文本是否规范等,并对合同项目是否存在重复购置、损失浪费现象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医院审计处对医院经济合同实质内容方面存在明显异议、显失公平事项,必须提出签证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合同审签内容的主要要求(一)基本要求 1、审核乙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1)乙方单位须出
5、具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文件;(2)乙方单位法人授权委托其他人员代签合同,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应出具授权委托证明。2、草拟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有通用的示范文本,合同承办部门应以维护我院经济利益为原则,参照类似文本.草拟合同条款并与对方进行商定.修改部分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并加盖单位印章。3、合同中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二)合同应具备以下公共条款:1、项目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2、项目名称和地点;3、项目的基本范围和内容;4、实施该项目的日期及完成时间;5、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款;6、总价款;7、项目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6、方式;8、应采用的最新价格标准和定额标准版本;9、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及要求;10、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12、双方的违约责任;13、国家对双方制约的基本要求;14、双方所约定的其他事项。(三)综合性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产地;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3、产品的数量、单价和计量单位;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5、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6、售后服务。(四)基建、维修工程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工程项目
7、合同中应明确标明预付工程款的具体要求和付款金额,原则上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审结前付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如有特殊情况,承办部门应书面说明并报有关院领导审批后执行。2、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撤离的时间及清场要求;3、专项工程材料、设备自行采购的要求;4、工程决算后按审计总造价的5%扣除档案保证金,待移交完整档案后退还;5、项目质保期限、质保金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并落实履约情况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保金内扣除;6、如项目委托外部审计,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超过5部分的咨询服务费应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在结算总额中扣除;7
8、、以施工范围的预算价(议标价)作为合同价,合同价为预算或议标施工范围内的封顶价,如高于封顶价以封顶价结算,如低于封顶价以审计金额为结算依据,变更部分根据施工签证结算;8、实行备案的施工项目,施工取费费率、人工费均按最低级别计算.第四章第四章审计签证和备案的程序审计签证和备案的程序第十三条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实行报审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医院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将已同对方商定的合同文本(二份)连同以下资料复印件报送医院审计处:(一)订立合同的依据。项目立项及有关领导的批准文件等,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经济合同需由相关管理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通过,并附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
9、证报告;(二)双方当事人洽谈的主要情况,合作单位的资质、执照、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三)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及最后的承诺书;(四)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如所套用工程定额、政府定价文件等;(五)借款、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医院审计处收到医院经济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审查,并根据工作情况在3-5个工作日内出具经济合同审计签证意见.不具备审计签证条件的,医院审计处应及时将医院经济合同文本连同有关资料退回承办单位。第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对医院审计处出具的签证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予以采纳。因受主客观原因,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向医院审计处说明原因,并将医院经济合
10、同文本(草案),连同医院审计处出具的签证意见或建议,一并报送医院各分管院领导,由院领导牵头组织研究、调查、讨论,经分管院领导批示后,报医院法人或授权人,供其在签订医院经济合同时参考.第十六条审签的经济合同,经院长签字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加盖医院合同专用章后的正式合同,及时送审计处一份归档。第十七条实行审计备案的医院经济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在医院经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直接送达医院审计处备案.第十八条医院审计处对实行备案的医院经济合同,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发现有明显的程序性、合法性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五章第五章责任与监督检查责任与
11、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要保证医院审计处对经济合同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医院审计处有权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需进行市场调查的重大合同项目,审计处应参与事前调查工作。合同承办部门在立项后,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合同所涉及调查项目,以便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对所提供的医院经济合同及附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合同中技术指标、参数及相关技术条款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医院审计处对所签署的审计签证意见负责。医院审计处在签证过程中,对医院经济合同实质内容方面存在明显异议、显失公平事项的问题,没有针对性的提出签证意见或建议,从而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医院审计处的失
12、职责任。第二十二条应送交而未送交审计处审计签证的医院经济合同,未按审计签证意见或建议进行修改的医院经济合同,致使出现经济合同无效、不能履行、败诉等情况,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医院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签证或备案情况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按照审计程序,对个别的或综合的经济合同事项开展延伸审计.第二十四条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各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严格执行合同条款,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第二十五条医院各部门都应以维护医院利益为己任,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本着维护医院合法权益、节约资金、有效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加强相关经济管理工作,工作中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主管,谁负责,对损害医院利益行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附附则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医院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