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最大限度的真实_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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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最大限度的真实_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 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最大限度的真实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索”。 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最大限度的真实 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争议文章可谓蔚为大观,观点的猛烈碰撞如电光火石,论据的旁征博引似织女飞梭,让我等求学之辈望而却步。然而,笔者以为,证明标准的问题,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哲学问题,或者说更多的是哲学问题,是哲学上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以及“真”的问题,本文试图以笔者对哲学的一知半解,对此谈一点浅见。在此须要说明的是,这里探讨的刑事证明标准仅指刑事司法裁判阶段的证明标准。

2、 一、几个概念 1关于“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被认为是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然而,这里有两个问题须要澄清:第一个是前后两句中的“事实”一词是否为同一含义?其次个是“事实”一词的含义原委为何?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要分两个层次来说明。第一层:“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是指“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一语中的“案件事实”二者为同一含义,意同英文中的“case”一词,不含价值推断。其次层:“以事实为依据”一语,还包含价值推断,即刑事司法活动,还必需以“真”为价值追求,这里的 “事实”意指“真实”。 对其次个问

3、题的不同回答,有“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之分。“所谓客观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相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状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相识符合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详细案件中 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关于“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的争辩文章令人 目不暇接,属同一流派的观点亦有微小差别,但总的来说,“客观真实说”缺点在于要求司法证明达到“客观真实”不切实际,难以实现,缺乏可操作性有,而“法律真实说”的又好像降低了司法证明的标准,为错误裁判和肆意裁判留下了空间,甚至导致“事实怀疑主义”倾向。 笔者认为,这里的“事

4、实”一词,应从“本体论”和“相识论”两个层面上去理解。发生在特定时空里的那个事务(哲学上称为“自由”或“在者”,属于“本体论”意义上的)已经逝去,留在了历史的长河之中,再也不能重现,因此,特定的那个事务本身是不行能拿过来作为裁判的依据的,能拿过来作为裁判依据的只能是对那个特定事务的“相识”,是特定的事或物在人脑中的“映像”,是一种被感知的“存在”,是意识界的“存在”,是思维。也正是如此,因此有人认为这是一种“经过主观剪裁,而只可能是被主观污染了的客观存在”,因而是“可谬的”。但是,这个“相识”不应当是随意的,而是“客观见之于主观,主观符合客观”的,具有“真”的品性,达到“真实”的要求的,实现了

5、和“意严格说来“客观事实”与“客观真实”(同样地“法律事实”和“法律真实”)是有区分的两个概念,但“客观事实”是与“客观真实”相对应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真实”相对应),为了便于叙述,本文运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称谓。 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法学探讨2001年第6期。 参见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王敏远主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识外的存在”(自由)统一了的“意识界的存在”,因而可直称“存在”。也就是说,“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是相识论上的事实,是“存在”,而不是“自由”。 2关于“真” 原委何为真?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几种不同意义上运用“真”

6、的概念。其一,在最干脆的意义上,“这是真的吗?”所追问的是,“这”是否“存在”。“真”的第一层含义,是在“有”与“无”、“存在”与“非存在”的关系中得以成立的。其二,“这是真的吗?”并不是在是否“存在”意义上的追问,而是对详细的“在者”的规定性的追问。“真”的其次层含义,是在“真实的”与“虚假的”的关系中得以成立的。其三,“这是真的吗?”的第三层含义,则不是对“对象”的追问,而是对关于“对象”的表象和思想的追问。即,在相识主体的表象和思想中是否符合对象本身地再现了对象。这是明确地对主体地相识提出的问题,即所谓相识论问题。“真”的第三层含义,是在人的相识“正确的”与“错误的”的关系中成立的。其四

7、,“这是真的吗?”并不是对“对象”与“映象”的关系的追问,而是对作为“映象”的“表象”和“思想”的关系的追问。这种追问,具有更为深刻的哲学相识论意义。其五,“这是真的吗?”并不是相识结果的“真”或“假”的追问,而是对相识主体关于相识对象的评价的追问。或者说,在这种追问中,成为问题的已经不是“存在论”和“相识论”问题,而是“价值观”和“审美观”问题。 上述文字,经简洁概括后,好像可以理解为:“真”的第一层含义是“有”与“无”的问题;“真”的其次层含义是“是”与“非”的问题;“真”的第三层含义是“对”与“错”的问题;“真”的第四层含义是关于“现象”与“本质”的问题;“真”的第五层含义是“好”与“坏

8、”的问题。比照这个关于“真”的层次理论,可以看出,通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求“真”过程,至多涉及前三个层次的“真”。好像可以这样认为,对证据的质证大多属于对前述第 一、二层次的“真”的求证;对整个案件事实的确认,则属于第三个层次的“真”;对刑事诉讼活动规律的探求和相识,则应当是第四个层次的求“真”;对刑事司法制度的相识和评价,才可能涉及第五个层次的“真”。顺便说一句,只有后两个层次的“真”才可能与“真理”沾边,因为真理是“关于事物的规律性的正确相识”。 3关于“标准” 人的相识是否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世界?我理解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相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同时也是有限的可知论。客观事物是可知的,但同时须知

9、人的相识实力是有限的。人对客观事物的相识无任多么符合客观事物本身,但总是存在着质和量的差别,人的相识只能无限接近客观事物,而不能到达全部。那么,原委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认为相识符合事实了,达到第三层次的“真”了呢?这就自然引出了“证明标准”问题。 标准的含义原委为何?在技术领域,标准的定义是“须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它主要是针对产品或方法的,是量化的指标或指标体系,是必需达到的最低要求。技术标准的本质是对技术先进性要求与经济性要求的一种折衷和妥协,目 参见孙正聿:哲学通论,复旦高校出版社,2022年7月版,第156页,相关观点均引自该著。 同上书,第160页。关于刑事司法认知方面的文章也有关于“

10、真理”的争辩,在此顺便表明笔者的观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其次条。 的是为了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它会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变更而变更。而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说明:标准就是“衡量事物的依据或准则”。这样的说明并不能表明,所谓标准就肯定是明确的、详细的、量化的、有很强操作性的指标或指标体系。假如这是一个权威的说明的话,那么可以这样理解:标准既可以是明确的、详细的、量化的、有很强操作性的指标或指标体系,也可以是相对原则或抽象的衡量准则。比如,“我们说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就是把实践作为衡量一种理论或道理是否为真理的依据或准则。作为标准而言,实践当然也是一个抽

11、象的概念,不是详细的尺度,但是人们并不因此而否定其作为标准的资格。” 因此,本人认为把“标准”理解成某种准则、依据或要求,都是可以成立的,符合人们日常运用习惯。那种,过分强调标准的可操作性,把所谓标准理解成类似天平或直尺的工具的观点是片面的,在社科领域更是不能成立的。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 依据汉语大辞典的说明,证明就是“据实以明真伪”。这里的“实”当然是指真实、牢靠的证据材料。现实中的证明活动,一种,只能在思维中进行,即依据真实、牢靠的证据材料,理性地、合乎逻辑地思维,从而得出结论;另一种,除了通过思维得出结论外,还可以通过试验或现实中的现象进行检验。对前者的牢靠性通常让人心存疑虑,如我们

12、探讨的诉讼证明活动;对后者的牢靠性人们经常确信无疑,如自然科学中大多数证明活动。其实,即使能被试验验证,也不代表结论完全正确。“在它只是假设的意义上来讲,任何物理理论总是临时性的:你恒久不行能将它证明。不管多少回试验的结果和某一理论相一样,你恒久 不行能断定下一次结果不会和它冲突。”因此,就从这一点讲,所谓“客观真实” 说,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此外,对真实追求的成本以及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平衡问题,也是“客观真实”说无法逾越的障碍。 对所谓“法律真实”说的责难也许多,在此仅举笔者认为最有劝服力的一例:首先法律乃至适用法律的司法能否为确保“法律真实”供应足够的担保,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且不说法律规定的

13、欠缺(这种欠缺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更为严峻),即便是在法律规定充分的情形,在对立的纠纷和诉讼构造中,面对困难的社会状况和案件事实,仅仅依靠法律程序和规定并不能保证接近真实;再且,案件真实的确定往往不能简洁地依靠法律的定型规定,案件的变动性和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被说明和被裁剪造成的事实的改变,都须要法官的才智和阅历、依靠司法统一体的政策和衡平力气来完成对真实的探究,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纠纷的本质和内涵。 目前,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争辩许多,除“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之外,还有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了彻底否定的“乌托邦”说等等。笔者认为,对某种相识进行求证,从而使“主观符合客观”,在内心形成“真”的信念,是

14、一种常常性的,在各个领域广泛存在的思维活动,对其深化的理论探究,归根结底属于哲学“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古老话题。然而,对详细的某个相识原委须要被证明到何种程度才可以认为是“真实”的这一技术性问题,哲学相识论何家弘: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法学探讨2004年第6期。 英史蒂芬霍金:时间简史,许明贤、吴忠超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 4月版。 刘荣军:相识与谬误 在裁判的目的与方法之间 并未回答,也不行能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转向”也只是从宏观的、历史的角度去相识思维与存在的一般关系,也不行能回答这一问题。但是,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而言,这一问题确特别

15、重要且不行回避,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 让我们再回头看一看,“客观真实”说的详细描述: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冲突得到合理解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解除了其他可能性。值得一提的是,这样详细化,好像已经偏离了“客观真实”说所坚持的“必需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的主见,而变得与“解除合理怀疑”高度相像了。不知是否基于这个缘由, 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的证明要求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证明标准。 对“解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好像应从证明标准的分级入手更为恰当。据说,美国证据理论将证

16、明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肯定确定,由于相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其次等为解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晰和有劝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确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可能的缘由,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查官起诉书,撤消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状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信任,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起先侦察;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实行任何法律行为。”11

17、由此可见:(1)美国证据理论对人的相识实力持有限乐观看法;(2)对证明程度分级,体现了量化倾向的努力;(3)对刑事案件定罪裁决,提出了最高标准的证明要求。即便如此,与我国关于刑事证明标准有诸多争辩的情形相类似,英美国家对“解除合理怀疑”是否须要定义、如何界定、以及该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等,也颇有争议。12在此,援引一段笔者最为赞同的对“解除合理怀疑”的表述“合理怀疑是一种有理由的、建立在共同意识基础上的怀疑是一种使一个有理性的人感到迟疑的怀疑。因而解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必需达到这样一种另人确信的程度:即一个有理性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面临最重要的事务时不会迟疑并进而据此实行行动的程度”。13这样的表述

18、同时也表明,“解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具有实质上一样性。 笔者理解,“解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是从相识主体角度进行的描述,其中前者是从反面,后者是从正面,进行界定,因而可称为“主观标准”; “证据的确充分”是从相识对象角度进行的描述,通常被称为“客观标准”;然而,陈一云主编:证据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18页。也有其他表述方式,但笔者认为,除了文字描述差异,并无实质不同,如“(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需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部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

19、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解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结论。”(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相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1熊秋红:简评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英美“解除合理怀疑”主义之历史透视导读,王敏远主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12 参见陈永生:解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13 转引自上揭。 大部分学者对“证据的确充分”的详细表述或界定好像已经偏离了“客观真实”,成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证明标准。正如某学者所说,“英美最终将证明标准表述为解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将

20、证明标准表述为内心确信,而我国将证明标准表述为证据的确充分。不同的标准体现的思想具有一样性,即刑事诉讼要求最高的证明程度。”14因此,我们不妨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表述为“最大限度的真实”。 所谓“最大限度的真实”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证明标准,其内涵详细说来就是: (1)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均已查清;(2)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实据证明; (3)每一个证据都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均无问题;(4)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无冲突,且与已经查明事实亦无冲突或能得到合理说明; (5)依据全部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确定性、排他性、唯一性。 14熊秋红:简评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英美“解除合理怀疑”

21、主义之历史透视导读,王敏远主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最大限度提高宽带的上网速度的几点建议 如何让宽带物尽其用,让其在最大的带宽下工作,始终是每一位广州网络用户所关注的话题。在实际维护宽带网络的过程中,我们时常会发觉网络传输速度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而无法达. 如何最大限度发挥促销中商品陈设的作用 湖 南 多 喜 爱 家 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如何最大限度发挥促销中商品陈设的作用近期,家纺业以多宠爱家纺为代表,掀起了一股家纺促销的狂潮。说起促销,一般品牌商和经营商都会. 读民主的奇迹有感奇迹,源于最大限度的激辩和妥协 读民主的奇迹有感奇迹,源于最大限度的激辩和妥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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